税率变化 自2016年5月1日起,银行所属的金融业将开始实施全面营改增。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较原来营业税5%有所提升,但计税方式也从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
部分免税范围 1)今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指定委托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港股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
3)港股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等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业务往来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一是“营改增”并不影响央行货币政策成本,因为以央行为交易对手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央行对市场流动性的把控不受影响。
二是“营改增”对同业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以前并不征税,这或将导致同业交易意愿下降。
三是“营改增”增加了融资成本,按7天回购加权利率2.3%测算,6%的增值税大约提高融资成本13bp(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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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营改增”仅国债和地方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它债券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二是“营改增”所有债券价差收入均缴纳6%的增值税。
三是“营改增”仅政策性金融债单月交易成本至少增加4.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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