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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不赡养老人,但母亲不愿起诉老大,老二能以垫付多年赡养费为由起诉吗?

当你老了

你希望你的子女如何待你?

或许是承欢膝下

又或许是嘘寒问暖

但永远都不会愿意子女出现赡养纠纷

就像下面这种情况:

家有老母亲

都是由老二赡养多年

老大当甩手掌柜不愿赡养老人

我可以起诉老大吗?

1

Q1

老太有二子女,与老二同吃住,现老二已无经济能力赡养,要求社区协调与老大共同赡养老太,老大拒不出现调解,但老太并无意愿起诉老大,老二能否以垫付多年赡养老人费用为由起诉老大?同时主张赡养事宜?或有什么办法起诉老大?

A1:

在老二母亲授权的情况下,老二能够以其母亲的名义起诉要求老大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虽然母亲现在与你一同生活,但老大作为母亲的子女,也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即便母亲一直与你一同生活,老大的义务也不可能免除。母亲有权起诉老大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她可以选择由自己直接起诉,也可以委托你代为起诉。

依据你的描述,母亲现在还不愿意起诉老大。如果你没有母亲的授权,是不可以直接起诉的。因为赡养关系是存在于母亲和子女之间的,你无权要求。对于垫付的抚养费,你也无权要求老大返还。因为赡养母亲也是你的义务,即便多付了赡养费你也没有向老大追索的权利。但你可以在母亲百年之后分割遗产时,主张自己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而要求多分财产。

亲人之间对簿公堂对亲情的伤害非常大。建议你们尽量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母亲的赡养问题。希望你们在圆满的解决母亲的赡养事宜的同时,不要伤了亲人之间的感情。

2

Q2

婚内想让老公签订承诺书,承诺婚内购买的房产属于女方所有,请问如果以后离婚,这份承诺书具备法律效力吗?

A2:

你好,如果这份承诺书是对方自愿签署,是有效的。但如果对方是在被胁迫情形下签署的,那他就有权申请撤销。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内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你老公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该房屋的产权归你所有,实质上是你老公将他所有的房屋权利赠与给你。这份承诺书实际上是你们双方之间关于该房屋的一份赠与合同。合同是你们双方自愿商定签署的,内容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果合同中也没有对该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话,那么这份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他是在胁迫下签订的,那么依据《合同法》第54条,他还有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

如果你老公自愿签订之后又反悔,申请撤销赠与。此时,如果该房产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他还是有权利撤销对你的赠与的。但是如果你们对这份承诺书进行了公证,那么依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你老公就不能撤销该赠与。在他不交付房产时,你可以依据承诺书要求他交付赠与的房产。

3

Q3

离婚,判给我的孩子年满18岁,还在读书。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权利,法律上还有什么规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可以起诉一方必须承担抚养费吗?

A3:

你好,父母对于年满18周岁的子女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需要分情形进行说明。

第一,《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了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你的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在智力、精神都正常的情形下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不再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此时你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没有相应的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第二,如果你的孩子虽然年满18周岁,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你的孩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是因为自身劳动能力欠缺导致无法正常生活。此时,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拒不支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相应义务。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的生活有帮助。

4

Q4

我是一名感情家庭破裂的读者,我想咨询,我是广西人我老公是陕西人,我们分居4年了几乎是没有联系,下落不明不知道他工作地址,也不愿协议离婚,这种情况我要申诉离婚的话,是在对方出生地法院起诉吗?

A4:

你好,起诉离婚依据不同的情形,由不同的法院管辖。

第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情形下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4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就包括“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律上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后杳无音讯的情形。起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你老公符合下落不明的情形,那么依据该条,你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如果你老公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你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也可以向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你们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起诉离婚,则仍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超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5

Q5

请问男方婚前贷款购房,然后结婚后一块还款(一直是从男方卡扣钱),要是离婚后房子该怎么分?

A5:

你好,离婚时房子的归属,首先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的话,如果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会判归男方,但是共同还贷部分你可以获得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据你的描述,该房产由男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所以离婚时,房子的归属首先可以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依据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房子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即男方所有。此时,没有还完的贷款变成男方的个人债务,你不需要再进行还款。同时,对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的部分,还应本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男方对你进行补偿。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感谢值班律师:

周旭亮 北京


世界上最不能等待的事就是孝敬父母,

因为遗憾总是在我们等待中始料未及的出现。

善待父母,

切勿想尽孝时空悲切。

实习小编 | 张月珏

实习法务 | 索东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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