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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光伏支架业务。半年报显示,公司光伏支架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8亿元,同比增长 39.53%,主要由于海外销售收入增加迅速。请公司补充披露:(1)来自不同国家的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以及同比增减变动情况;(2)结合目标市场的行业竞争情况、市场容量、行业发展、公司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对公司业务收入变动予以具体分析;(3)光伏支架业务的具体的生产、销售、运输方式,如不同国家存在差异请予以分别披露。

2、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半年报显示,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89亿元,同比下降52.76%,请公司:(1)按照工程收入和转让收入,并结合具体国别补充披露相关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以及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并予以必要的分析;(2)结合目标市场的相关政策、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公司核心竞争力、具体的销售及盈利模式,分析本年度公司业务收入下滑的原因。

3、业绩大幅下降。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3.41亿元,同比下降 7.6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64.17万元,同比下降64.11%。请公司结合宏观政策、公司战略布局、销售业务开拓方式及成本、筹融资需求、汇率及利息费用等方面对本年度业绩下滑原因予以具体分析,如相关业绩未来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请予以风险提示。

二、关于公司主营业务模式及现金流

半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3.41亿元,同比下降7.69%,但公司应收账款高达5.9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74.48%,同比增加13.77%,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同时,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2.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8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6577万元,且连续两年为负。此外,公司短期借款4.37亿元,同比增加1.47亿元,本期利息支出、汇兑损益、融资租赁费用合计为3039万元,同比增加20.67倍,财务费用增幅较大,对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4、请公司结合具体销售政策、结算方式、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回款情况、并予以同行业比较,重点分析公司回款期限较长,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合理性,并就公司销售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审慎性予以分析。

5、本报告期,公司预收预付账款同比增加在30%以上,应收票据为270万元,同比减少91.16%,应付票据为2.79亿元,同比增加32.18%,公司结算方式产生一定变化。请公司结合采购和销售具体模式,相关结算方式,分析造成上述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本年度公司结算方式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6、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别、销售国家,分别披露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结算方式及周期、信用期、回款情况,并核实相关客户与公司、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应当披露的关系。

7、请公司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物品种类,相关结算方式,并核实相关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应当披露的关系。

8、请公司结合借款期限、利率水平、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分析公司有息债务及相关费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9、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明细、用途、租赁费率、期限、账面价值、装机容量、发电量等主要数据。

三、关于公司财务信息

10、海外应收账款。报告期,公司针对海外应收账款9427万元,合计计提坏账准备5.29万元,计提比例为0.06%。请公司补充海外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前5大应收账款情况,及公司对海外应收账款坏账比例计提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11、其他应收款。结合款项形成原因、账龄、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其他应收款中电站股权占让款、保证金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12、在建工程。请按照具体类别,分别披露相关光伏工程的开发建设周期、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装机容量、建设进度,如相关工程进度存在明显滞后,请予以具体分析。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1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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