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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文明最高罚3万!3月1日起乌鲁木齐人这14种行为千万不要做

街头乱发小广告组织者最高罚3万元、

行人违规翻越道路栏杆要罚5元……

不讲文明?

罚!罚!罚!

3月1日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

不文明行为都将受到“真金白银”的处罚

《条例》已将治理不文明行为上升到法治的高度

《条例》共有22条,对首府倡导哪些文明行为、禁止哪些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进行了规定。

《条例》列举了14类不文明行为,涉及出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禁止在校园、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大声喧哗;禁止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不得闯红灯、翻越护栏等;“在公共场所吸烟”也已上升到了违法的高度。

在禁止的行为中,“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均被视为不文明行为。

倡导的12种公共文明行为

(一)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居(村)民公约;

(二)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人员、院校学生等在公共文明行为中起表率作用;

(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珍惜公共资源;

(四)礼貌用语,友善宽容,待人和气,乐于助人,尊重民风民俗;

(五)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工作、休闲、娱乐方式;

(六)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文明用餐;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设施;

(八)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九)行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文明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十一)自觉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十二)自觉遵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倡导的其他公共文明行为。

禁止的14种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商场、酒店大厅、网吧、候机(车)站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

(二)使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在公共场所语言粗俗、以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

(六)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等损坏城乡绿化的;

(七)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

(八)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九)闯红灯、翻越护栏,违规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

(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一)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二)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三)损坏公共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据了解,《条例》的实施,将文明从“规矩”上升到“法规”,一旦出现上述禁止性的行为,不但被曝光、被纠正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城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除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外,还有不少涉及鼓励性、倡导性的文明行为。比如,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将受到相应的表彰与奖励。

《条例》还为出手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撑腰”,规定:“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条例》亮点
乱发小广告组织者最高罚3万元

《条例》规定,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张贴、发放组织者处三万元罚款。

随便吐口痰、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等行为将受到10-50元的罚款。《条例》规定,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教育,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将委托部分公益性保洁员对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的行为人进行实时监督,并处10-50元的小额罚款。

行人闯红灯可罚5元

《条例》专门将闯红灯、翻越护栏,违规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等行为列在了乌市禁止不文明行为中,一旦违反,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告诫或者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人违反信号灯行走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5元的处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将被警告或者罚款10元。

《条例》中将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列为本市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之一。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齐斌说,《条例》中提到的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文明行为具体是依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的,如:养犬者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管理处罚,根据不同情况,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甚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5日以上至15日以下拘留,以及200元至1000元罚款。

-End-

编 辑/ 翟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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