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题目所指的是,受伤职工或其家属依法自然终止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原因和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终止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主要有如下情形。
1.工亡职工的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力。
2.工亡职工的子女,就业或参军。
3.工亡职工的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4.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5.工亡职工的子女、配偶死亡的或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1.工伤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转为领取退休金,自然终止伤残津贴的发放和领取;退休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此时,前述补足部分的款项也不具备伤残津贴的性质了。
2.工伤伤残等级为5-6级,不能安排就业的,由单位发放工伤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转为领取退休金,自然终止伤残津贴的发放和领取;
3.工伤职工死亡的。
1.经复查鉴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提高,其相应工伤待遇也得提高;
2.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终止生活护理费;
但是,在实践中,前述的待遇终止,必须极其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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