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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未签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这回吃了大亏

【案件情况】


罗某在境外旅游时认识导游胡某,后胡某告知罗某2015 年 7 月有一个团去土耳其,并向罗某发送了行程单,该行程单来自 SZ 国旅,并注明客人报名需缴纳定金3000 元 / 人。2015 年 6 月中旬,双方确认参加上述行程单载明的“迷醉土耳其爱情海地中海 10 天”旅游团,出发日期为2015年7月12日。罗某随即将参团人员的护照、照片发送给胡某用于办理签证等事项,但没有交定金。


2015 年 7 月 4 日,土耳其发生反华游行。罗某主张于该日向 SZ 国旅提出取消出行计划,SZ 国旅对此不予确认,称罗某于 7 月 8 日晚 6 点左右才最终确认取消出团。


2015 年 7 月 21 日,罗某向 SZ 国旅公司账户转款16000 元人民币,但不足以弥补因其取消行程给 SZ 国旅造成的损失,因此 SZ 国旅将罗某告上了法院。


SZ 国旅主张已支付了签证费和机票费,为此提交了土耳其航空公司发票,该发票显示乘客共计 18 人,包括罗某参团人员(7 位成人、1 位儿童)。还主张其已为罗某支付了地接费用,为此提交了成本付款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国际汇款借记通知书、土耳其公司出具的说明等。另外,SZ 国旅为公证上述发票、说明等支付了公证费和翻译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罗某就出境旅游事项与 SZ 国旅相关人员联系,SZ 国旅相关人员将具体的行程单发送给罗某,双方对该行程单载明的行程、费用等均无异议,罗某还将护照等资料交付给 SZ 国旅办理签证,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上述事实均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本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


罗某以旅游目的地发生状况为由,取消相关的出游计划,其主张于 2015 年 7 月 4 日告知 SZ 国旅相关人员,但 SZ 国旅对此不予确认,故罗某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罗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对罗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罗某对 SZ 国旅的相关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 SZ 国旅的损失具体数额,SZ 国旅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SZ 国旅提交了机票的发票、机票付款单、签证费用等证据,上述证据中均显示了罗某所商谈出游计划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姓名,因此对上述证据,法院予以采纳。


SZ 国旅主张其为此支付了地接费用,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未明确的显示为罗某支付的费用,故对 SZ 国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出境游的金额一般较大,依据行程单的约定,SZ 国旅本应收取定金并及时与罗某签订相关合同,但SZ 国旅并未收取定金,也未及时与罗某联系要求签订合同,因此,SZ 国旅在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 SZ 国旅应承担 40%的责任,罗某应承担60%的责任。


至于公证费和翻译费,该费用系 SZ 国旅完成其举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不属于相关的损失,对 SZ 国旅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罗某与 SZ 国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但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表现来看,法院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并且,法院鉴于 SZ 国旅在其与罗某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罗某未缴纳旅游定金的前提下,即给罗某购买旅游机票等,自身存在过错;而罗某在旅游行程出发前取消出行计划,确实造成 SZ 国旅一定的损失,同样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失。旅行社因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导致已发生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这回吃了大亏,但也正好借此案例提醒广大旅行社注意以下几点:

1
出团前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有些旅行社的销售人员为了图省事或与游客关系好,就忽略了在出团前要与游客签合同的事,认为只要游客把团款交了,把旅游团的位置先占上,完成这单业务就万事大吉了,甚至往往等出了事才想起来要补一份合同。殊不知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会给旅行社带来巨大的损失,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本案很大的问题是出在旅行社内部管理上,竟然在没有书面合同、游客也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预订了机票、酒店等服务,还为旅游者支付了签证费用,这与旅行社正常的做团程序明显不符。


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未签旅游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旅行社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 55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3 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所以,建议旅行社加强销售、操作、财务等各个环节的内部监督管理,在团队出发前,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2
旅行社往来文件应尽可能明确游客信息。

本案中,SZ 国旅认为,罗某参加的是旅游团,根据旅游行业惯例,旅行社接待旅游团,为参团人员办理签证,预订机票、酒店、餐饮、景点等交通及地接服务系为常态,并且旅行社委托地接社接待旅游团通常也是以打包的形式向地接社支付地接费用,双方之间的确认一般为人数总额、费用总额、服务项目等,并不会具体到旅游团参团人员的姓名。所以,SZ 国旅不能证明该地接费用是为了罗某等人支付的,情有可原,但这一观点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何证明某一笔费用是旅行社已为旅游者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一直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方面旅行社难于取证,有时符合法院要求的证据的举证成本可能比双方争议的标的金额还大;另一方面旅游者又不理解,总是认为“这上面又没写我的名字,怎么知道是为了我付的”。所以,建议旅行社之间,特别是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往来文件中,应尽可能明确参团游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而且,在委托其他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时,自然会涉及到游客的上述信息,这就需要旅行社的操作人员在联系业务时更加注意留有书面证据(比如电子邮件等),才能证明旅行社支付的地接费用确有所指。

3
在合同中明确旅行社有权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案中,SZ 国旅提交的机票费用损失为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公证认证才具备证据效力,并且地接费用损失与机票费用损失均为外文需经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为此 SZ国旅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公证及翻译并支付了公证费和翻译费。SZ 国旅认为,上述费用是公司的损失,罗某应向 SZ国旅赔偿该损失。但法院却认为,该费用系 SZ 国旅完成其举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不属于其相关损失。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旅行社负有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的举证义务,那所举证据也必须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为此付出的成本应由旅行社一方承担。但是,旅行社可以在和旅游者的合同中约定,出现旅游者违约或侵权的情况,旅行社为维护合法权益、证明自己主张所收集证据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比如公证费、翻译费等),如最终结果是旅游者败诉,则应由旅游者来承担。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溢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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