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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颈部按摩后身体不适,次日死亡!原因竟是……

按摩本是舒活筋骨,

解疲解乏的休闲之举,

但如果遇到的是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假”技师,

一个操作不当可能会危及生命安全。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二审维持一审关于浴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技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儿子被按摩致死 

父母为儿讨公道


2017年4月某日,郭某与同事到某浴室洗浴,郭某请技师沈某做了颈部按摩。按摩结束后,两人刚离开浴室不远,郭某就感到身体不适,继而无法行走,当晚便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第二天,经抢救无效去世。司法鉴定郭某系因按摩导致颈部错位,引发脑梗塞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事后,郭某父母将该浴室、不具备按摩资质的技师沈某、浴室投保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34万余元。



一审法院根据逝者、浴室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酌定浴室承担90%赔偿责任,共计赔付112万余元,技师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某自担10%责任;保险公司与本案无涉。浴室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

浴室与技师系雇佣非合作关系 浴室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审中,浴室上诉称,其与技师沈某是合作关系非雇佣关系,顾客消费费用统一在浴室买单,是便于统计技师报酬,且郭某死亡是技师操作不当所致,请求法院改判技师沈某承担主要责任,浴室仅在保险理赔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浴室与技师沈某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指示,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而合作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目标而采取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



本案中,技师沈某接受浴室的指挥管理,搓背、按摩服务费用由浴室收取,浴室每月按消费金额50%给付沈某作为劳动报酬。同时,浴室亦未提供双方是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而技师沈某认可其与浴室之间是雇佣关系,故二审判定沈某与浴室之间确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海一中院维持一审关于浴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技师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图片均为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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