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邮轮旅游纠纷案例】旅(游)客与旅行社订立邮轮旅游合同时一定先要拿到、阅读、理解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

编者按

为了进一步引导旅客智慧出行、文明旅行,我们邀请行业法律专家林江教授每周为大家重点解读邮轮旅游纠纷案例,以普及邮轮旅游法律知识,共同推动邮轮业健康有序发展。


专家解读

重要

旅(游)客与旅行社订立邮轮旅游合同时一定先要拿到、阅读、理解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条款)、行程单、安全顺知、文明公约等,然后才能签约,否则难以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


2014年8月23日,丁某等与某网络平台旅行社签订邮轮旅游合同,乘坐邮轮去日本旅游,并支付约13000元费用(包括旅行意外险保费)。合同约定,旅行社不得将丁某等的旅游"转包"给其他旅行社、不得延期安排丁某等(随团)出行旅游、不得改变丁某等(随团)出行的旅游行程。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丁某等同意旅行社可以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合同。在补充协议尾部有一黑体加粗条款:"请旅游者(注:即丁某等)务必关注本补充条款的全部内容,签字代表旅行者已明确知晓上述条款并愿意接受与遵守!"


2014年10月,丁某等(随团)于上海登上邮轮,开始游程。此时,他们突然发现领队是另一旅行社的,而且全部游程都是另一旅行社安排的。邮轮离开上海后遭遇台风,取消原定的日本游,改为韩国游。丁某等对此十分气愤,回国后便状告旅行社非法"转包"、违约变更旅游路线,要求旅行社退回旅游费用约1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多元。

旅行社拒绝赔偿,称:

(1)其并未非法“转包”,而仅仅是委托另一旅行社提供部分旅游服务;

(2)游程是因天气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旅行社并没有过错;

(3)丁某等参加了邮轮旅游,邮轮旅游合同已履行完毕,其无权利主张旅游费用的退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终)审判决如下:

(一)关于"转包"问题。双方签定了合同和补充协议,同为邮轮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条款看似有"冲突",但实则没有。合同中约定的是:旅行社不能将丁某等"转包"其它旅行社。本案中,旅行社并没有非法转包行为,邮轮旅游合同的主体始终是旅行社,其始终向丁某等负责。而补充协议说的是另外一个问题:明确约定旅行社可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另外一家旅行社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本案中,旅行社确系委托另一旅行社提供领队等服务,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补充协议尾部有黑体加粗提示条款,丁某等在其下签字,表明其理解、接受所有补充协议条款,并承诺遵守。所以,丁某等无法就"转包"向旅行社主张任何权利。

(二)关于游程变更问题。根据邮轮旅游合同,如遇天气原因,旅行社/邮轮公司可改变邮轮航线。所以,对于丁某旅游路线的改变,旅行社并未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旅游合同履行问题。丁某等随船到了韩国,并登岸游玩,所以邮轮旅游合同(虽有变更)确实已履行完毕。对于游程变更,邮轮公司已给予丁某等一定补偿,所以旅行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北京二中院法官教你旅游维权
《温暖的法律人2019春节法律礼包来了!》之五:旅游篇
法官支招避免春节旅游纠纷
细数旅游合同中的那些“霸王条款”,年底旅游不要被坑!
公共交通导致旅游纠纷, 旅行社怎样解决?
被疫情偷走的三年,为何旅游纠纷没能放慢脚步?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