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告江某自2015年9月起,租借本市崇明区城桥镇某店铺开设门头为“五粮液”的酒类专卖店,对外销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涉及知名品牌,且系权利人在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涉及刑民衔接等多重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 该微信立案第一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26天,区法院借助信息技术,实现了服务群众诉讼全方位、零距离、无障碍。 接下来,区法院将着力打造移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微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杨晓梅 周夏雨 文 图片来源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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