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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纠纷案例 | 不要吃法盲的亏!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及条款。

编者按:为了进一步引导旅客智慧出行、文明旅行,我们邀请行业法律专家林江教授每周为大家重点解读邮轮旅游纠纷案例,以普及邮轮旅游法律知识,共同推动邮轮业健康有序发展。

01

专家解读

游客与旅行社订立邮轮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拿到、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及其上载有的条款,否则难以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身权益;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补充协议、行程单、旅游产品确认单、出行通知书、安全须知等;邮轮公司可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变更邮轮旅游航线,旅行社不会因此向游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02

案例分析

2014年8月,丁某等2人(下称“丁某等”)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某旅行社”)签订了邮轮旅游合同(出境团队游),由某旅行社组团安排丁某等进行日韩邮轮旅游。丁某等支付了约1万元旅游费用,包括个人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某旅行社不得将丁某等转给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不得延期安排丁某等参加的旅游团出行,不得改变丁某等参加的旅游团的行程,但可以将丁某等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游客拼成一个团队出游。合同又约定:如发生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某旅行社可变更合同内容,但需退还因变更而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丁某等又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20条约定:某旅行社可选用本社组团、联合组团、散客拼团等组团方式,丁某等同意某旅行社可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接待旅行社完成邮轮旅游活动。补充协议尾部有黑体加粗条款:请旅游者(即丁某等)务必关注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签字代表旅游者已明确知晓上述条款并愿意接受与遵守。此外,邮轮旅游合同和补充协议后附安全通知、文明公约、行程单。

2014年10月3日,丁某等随团于上海登上邮轮,开始游程。此时,他们发现旅游团的领队是另一家旅行社的,而且全部游程都是另一家旅行社安排的。邮轮离开上海后遭遇台风,船方通知游客取消原定日本、韩国港口的停靠。在返航途中,邮轮停靠了原定韩国港口,丁某等随其他游客登岸游玩。

丁某等不满某旅行社将其“转给”另一家旅行社、及邮轮方变更停靠港口的做法,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他们的诉讼请求为:某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约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约3千元。

丁某等认为:(1)某旅行社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行程,导致邮轮旅游合同目的未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丁某等可解除合同、要回旅游费用;(2)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是可预见的。某旅行社应当在出行前告知丁某等在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天气情况,以便他们决定要否解除合同;(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旅行社将丁某等擅自转团至另一家旅行社,降低了服务品质,构成违约,并存在对消费者(丁某等)的欺诈行为,应当赔偿。

某旅行社不同意丁某等的诉请,其抗辩为:(1)旅游团领队是另一家旅行社的,但某旅行社并未将丁某等“转给”另一家旅行社,而仅仅是委托另一家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没有消费欺诈;(2)台风属不可抗力,当邮轮前往原定日本港口时遭遇台风,无法靠岸,只能靠港计划,某旅行社及时告知了丁某等,没有过错,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丁某等参加了邮轮旅游,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其无权利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费用。况且,邮轮方已向丁某等作出了一定的消费补偿。


03

判决情况

2015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终)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判决结果及判案原理简析如下:

[(2015)宁商终字第181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支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玄商初字第303号。]

一、依据补充协议(邮轮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某旅行社可委托另一家旅行社提供接待等旅游服务

丁某等与某旅行社订立邮轮旅游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尾部有黑体加粗提示条款,丁某等在其下签字,表明其理解、接受所有补充协议条款,并承诺遵守。补充协议第二十条明确约定:某旅行社可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接待旅行社完成邮轮旅游活动,因此某旅行社委托另一家旅行社提供领队等服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合同中又约定:某旅行社不得将丁某等转给其它旅行社组团出游。本案中,某旅行社并未有违约转包行为,邮轮旅游合同项下的主体始终是某旅行社,其始终向丁某等负责。因此,某旅行社没有违约,亦未欺诈,无需支付违约赔偿金。

二、依据邮轮旅游合同,旅行社可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变更邮轮旅游行程

台风属于不能完全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本案中,邮轮航行过程中遇到台风,邮轮方出于安全考虑选择不挂靠原定的日本港口,并无不当。况且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某旅行社可变更合同内容,仅需退还因变更而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因此,邮轮邮轮行程变更并非某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丁某等无权主张违约赔偿金。合同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善后事宜。考虑到丁某等在本次旅游中的实际行程与合同约定行程的差别,法院酌情裁定某旅行社退还他们部分旅游费用约1千元。

三、邮轮旅游合同已实际履行,丁某等无权主张合同解除

丁某等主张其可以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但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除存在不可抗力情形外,还需不可抗力的存在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条件成立,一方当事人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丁某等随船到了韩国,并登岸游玩,所以邮轮旅游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仅部分旅游行程受到台风影响。况且,对于游程变更,邮轮方已给予丁某等一定补偿,因此,丁某等关于解除合同、某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特别鸣谢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政法所副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副教授、美国杜兰大学外聘法学副教授林江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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