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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是开具红字发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折旧需要追溯调整吗?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购进风机30台,当时已全额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作为在建工程入账,2019年1月验收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起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是20年。2021年该企业发现部分风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方协商一致,在支付余款及质量保证金时少支付1000万元,由卖方开具红字发票,该企业收到红字发票直接冲减当期在建工程。请问开具红字发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折旧调整需要追溯调整吗?能否从2021年起一次性调整多年多提累计折旧?
第一问,该项业务属于销售折让,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解析: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问,折旧不需要追溯调整。
解析:销售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购买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为简化税收征管手续,不影响税收情况下,根据立法精神以及交易双方一致性处理原则,无需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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