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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留言板第二期回复:(委托研发,公司+农户增值税,自产产品赠送客户)
本期答疑留言版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回复。
一、企业委托支付研发费用200多万,但是人工费用和直接投入的材料费用有800多万,这种情况正常吗?用什么方法可以找出是否存在多列支研发费用的情况?
答:从你的问题表述看,该企业可能存在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并存的情况。自主研发,合作研发以及委托研发可以看成研发能力的不同阶段。自主能力最强,合作是对项目研发能力有欠缺,委托研发是没有相应研发能力。同一项目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是特殊情况,可能是自主研发失败情况下,再委托研发或者合作研发。或者是大项目中的小项目采取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这要看项目的立项;只看委外费与人工、材料费用不好判断,需要结合项目预算与研发记录对研发费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可以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此外,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而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请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农户接受委托,养殖畜禽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应否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增值税问题,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营改增后,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农民向公司提供畜禽的养殖服务应按照“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观点二认为免税政策应该平移,农户接受委托养殖畜禽,农户可能会提供养殖场地,辅助的食材等,属于直接从事动物饲养,可以参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由于畜禽所有权不属于农户,不属于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的“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因此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观点二认为农户接受委托养殖畜禽,农户可能会提供养殖场地,辅助的食材等,属于个人从养殖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种观点,个人理解按第二种适用免税政策更合理,由于各地做法不一,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适用征税政策的地区,建议农户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同时也能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三、《一文读懂捐赠企业所得税》这篇文章,对非货币性资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但今天遇到“企业将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开始迷茫了。主要问题是,企业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时竟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与《一文读懂捐赠企业所得税》中的例子相比较,如果企业捐赠给希望工程,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增加,也就是企业得多交企业所得税,赠送给客户竟然不用多交企业所得税了。
答:请确认企业将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

第一步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甲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步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结转该产品对应的销售成本。
第三步区分赠送性质:
(一)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或直接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属于业务招待费
企业将自产产品赠送客户用于业务招待,捐赠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属于业务宣传费
企业将自产产品赠送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如货物礼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或者业务推广过程中随机赠送的自产产品支出应该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时,注意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为公允价值,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将赠送客户的自产产品卖了,售价为公允价值;第二步,用卖掉的钱赠送给客户,将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并将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行本年支出的描述中去掉了“会计核算”几个字,由原来的“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改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答疑留言板第一期:土地增值税能扣除地方教育附加吗?个税手续费返还要征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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