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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展沿革
研发费用最基础的规定是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得税实施条例对这条进行了解读,规定加计扣除的比例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年116号文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第一个总局规范性文件,财税2013年70号文在这基础上扩大了税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加计扣除是按照这两个文件来执行的。财税2015年119号和总局2015年97号公告,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2016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这两个文件实施。今年出台的财税〔2017〕34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构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上月出台的总局2017年40号公告,继续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2017年的汇算清缴将按照这个文件来执行。可见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在逐渐扩大的,但是都有明确的适用时限。记不清的时候可以查阅下面这个表格:
文号
重要事项
实施时间
财企[2007]19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记帐依据
2007.9.4至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08.1.1至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9.1.1至今
国税发〔2008〕116号
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第一个总局规范性文件
2008.1.1-2015.12.31
财税[2013]70号
扩大了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3.1.1—2015.12.31
财税〔2015〕119号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6.1.1起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119号文政策执行口径
2016.1.1起(部分失效)
财税〔2017〕34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2017.1.1-2019.12.31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如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等。
2017.1.1起
新文件汇编(20171210)
较新、重要文件补录(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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