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生育须一定条件
在草案中,对符合政策且要求生育第二胎的已婚育龄妇女,取消了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的规定,适当放宽了第二胎生育的条件。
此外,修订草案对“二胎生育”的条件进行了适当微调。
按照修改草案,只要符合以下7种情况的其中一种,经县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五)婚后不育,经社区的市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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