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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模式比较探析

 

【摘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引领我国外贸服务行业的新业态,相比于传统代理出口模式,该模式能够减少贸易环节、降低贸易成本,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保、物流等配套服务。本文基于浙江省属外贸企业的贸易流程,由出口流程、各环节风险两方面,将外贸综合服务模式与传统代理出口模式进行详细比较分析,总结出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的核心竞争力,并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出各环节风险控制方面的政策建议。

随着外贸“国十六条”的出台,浙江省在外贸产业转型升级中致力于打造“外贸生态圈”。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已被写入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这表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我国外贸行业整体转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本质上是外贸服务外包平台,其业务性质为代理出口业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将商品贸易和流通服务两个传统的环节进行分离,让企业专注贸易本身,而把外贸服务外包给综合服务企业。近年来在供应链企业、跨境电商等新型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模式实现了不断创新和发展。相比传统的代理出口,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有其明显的优势,但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当前来看,此类企业多以信息化技术网页、系统和平台为支撑,有效地优化产业组织形式,提高外贸服务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专业化,降低外贸交易成本,以提升外贸产业整体竞争优势,同时积累区域内贸易大数据,尤其是为广大中小外向型生产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支持。目前全国范围内较大的外贸综服企业有一达通、世贸通、e 贸通、融易通等。这些企业一般由出口企业自行申报并由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分批认定,但没有认定的出口企业理论上可以先行先试,因为并无明确的准入规定文件。该类企业目前服务对象地域性明显,外贸大省中拥有该类平台企业的数量较多。

  • 代理出口模式的概述

(一)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出口

外贸代理制在1984 年《国务院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报告》中被首次提出,即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或国外客商完成出口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无进出口经营权或在特殊商品上存在进出口资质限制的国内中小企业。该类代理出口属于法规和政策角度上的代理出口,但实践中未被代理或被代理企业广泛采用,其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制约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第二,自营进出口权的放开后,大部分被代理企业获得了自营出口权,使得稍有实力的出口企业转入自营出口。因此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出口专营体制优势不再明显,且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故使得外贸代理制的推广受到影响。

(二)真代理假自营出口

该模式一般是指专业外贸公司以自营出口形式完成代理出口服务,其实质是代理出口,该模式中,委托方为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国外客户以及国内外隐性中间商。真代理假自营由于参与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晰、有“四自三不见”式的业务操作模式之嫌,容易引发生产企业骗税问题等,在政策层面不被允许乃至明令禁止,具有较高的政策和法律风险。但是该模式在外贸实务中被广泛采用,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多数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采用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二,报关、退税等由专业外贸公司负责,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的要素投入,提高业务效率;第三,专业外贸公司出于绩效和政策的考虑,需要通过该模式来提高出口和营收规模;第四,中小企业借助该模式,间接享受了专业的外贸服务。因此,真代理假自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也使得代理方获得了规模和融资差价等额外效益,实现双赢局面。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

该模式由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平台出口给国外客商,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完成一系列出口服务,形式上需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采购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再以自营方式出口给国外客商。出于退税政策及涉税风险管控的原因,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会对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出口商品品类、货源地等设置准入标准,进行准入进行审核。从各发达国家的出口模式来看,代理出口占比较高。据统计,外贸代理在日本占该国流通的90%,9大商社本身即是最大的代理商,日本7000多家代理机构占其外贸进出口总额的80%;在德国,有6万余家代理机构占据其外贸进出口额的30%;而美国出口占比达60%以上的制成品中,有90%左右采用代理出口形式,其中代理机构包括专业外贸公司、本国大型生产企业、海外售货代理商、中小型企业联合体、贸易商联营组织等。名义上,我国的代理出口业务占比较小,但实际占比远远高于名义统计数据。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模式,这种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已经对我国代理出口业带来了较大的法律和贸易风险。因此推动出口市场分工协作,理清“扭曲”的代理出口市场,切实服务好中小出口企业,是代理出口管理方式改革的目的之一,也是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的意义所在。中国出口代理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代表的代理制创新模式将是今后外贸转型发展的重要趋势。

三、外贸综合平台模式与传统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各出口模式的业务流程比较

下面将参照标准的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流程,对几种代理出口模式下的业务流程进行比较分析:

1.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

这里的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是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报关中作为“经营单位”并直接办理退税,享有出口退税收入的出口方式,通常客户为专业外贸公司所有,不包括真代理假自营的部分,如图1所示,该模式涉及的出口业务流程最为完整。


 

图1 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流程


 

 


图2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业务流程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能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代理出口,不仅可以提供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申报等基础性服务,还可以提供信用融资、退税款融资、远期锁汇、信用证融资等金融服务。工厂的开票金额为收汇金额加上退税金额减去服务费,这与真代理假自营模式下的计算方法相同。当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流程管理是基于专业外贸公司流程管理的,但是部分环节因企业特点有所差异。如图2所示流程为参考“一达通”的业务管理流程。

3.真代理假自营出口

真代理假自营出口广泛存在于专业外贸公司中,除报关、收汇及退税外,也提供部分货款融资服务,业务流程如图3 所示。该模式中,客户一般归委托方所有,外贸公司与被代理企业签订代理和自营双套合同。法律纠纷隐患较大,还存在部分中间商的代理出口的情况,表面毛利较高,但需要将留存的利润通过账务处理划转至中间商,税务及外部审计存在较高风险。

4.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出口

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较为清晰,但如前所述境遇尴尬,在外贸实践中占比较小。该业务流程如图4 所示,该模式不垫资、不退税,流程简单。


图4 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出口业务流程

5.各外贸出口模式流程对比总结

(1)与各代理出口的代理商相比,自营出口的专业外贸公司不仅全程参与出口报关之后的所有流程,而且更为关注订单成交、组织生产和货物质量检测等出口前的环节,因为这些环节对盈利的影响大于后续环节,而且出口报关时自营出口不存在由供应商或国外客户自行委托报关行报关的情况。

(2)与另外两种代理出口相比,外贸代理制特殊在两点,即不提供融资,不申报退税,仅通过向工厂提供税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协助工厂退税,除此之外的其他流程都更为简单,情况也更为单一。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出口与真代理假自营出口流程上极为相似,区别在于由于退税政策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出口服务对象只能是生产企业,同时为防范骗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会先对平台申请的客户预先进行资质审查,对出口货物品类进行限制,一般存在公开的审查标准(如注册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限定地区的某些商品不做等),同时真代理假自营中可能存在中间商的留存利润,这一点外贸综合服务模式基本没有;另外两者在签订合同的形式及融资形式上存在细微差异,整体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流程更程式化。

(二)各出口模式风险情况对比

如表1 所示,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所有风险完全自担,其收益也较高,因此一般都有健全而行之有效的内控体系。相比而言,外贸代理制则是另外一种极端,即在三方代理协议中明确不承担任何代理行为之外的业务风险。

真代理假自营模式的风险承担则境遇尴尬。虽然存在代理委托协议确定其代理人地位,理论上不承担非代理性质的风险,但由于采用自营形式和购销合同,贸易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承担自营出口中的部分风险和退税风险。相比来看,外贸综合服务模式则在法律上代理地位更为清晰。但与真代理假自营模式类似,由于相关法律和政策配套不完备,使得实践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难以完全避免代理行为之外的自营式风险。


四、比较分析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比较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业务流程和风险承担的对比分析看出,外贸综合服务模式与真代理假自营模式在业务流程上相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真代理假自营”模式的标准化和平台化。

与其他代理出口模式相比,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由于政府政策上的扶持与倾斜,比较优势显著,平台未来的外溢效应明显:

1.降低外贸交易成本。通过平台化运作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具有规模优势,改变中小微企业个体的议价弱势地位。同时通过平台“变压器”作用将原来只有大外贸企业才享受到的政府扶持政策分享到各中小企业。

2.简化外贸流程,提高外贸效率。通过外贸服务的标准化和集成化,使得不熟悉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也可以参与外贸业务,外贸参与主体无形中扩大。同时运营效率也大大提高,以“一达通”为例,将通关时间由2~3 天缩减至6 小时,融资等待由10天缩减至3 天,退税周期3~6 个月缩减至最快3 天可以收到平台垫付的退税款等。

3.改善交易条件。贸易流程经由平台运作提供了贸易实质,通过规模化运作降低整体融资成本,以便捷的融资审批和较低的融资价格提升中小企业的接单能力,改善其可接受的支付条件。

4.大数据沉积衍生信用体系,大大降低交易的“信任成本”。目前“一达通”平台客户重复下单率已超过50%,未来随着历史交易数据的积累,尤其是诸多平台公司的数据能够共享,将使得外贸大数据信用体系得以建立,大大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磋商周期。

5.政府监管效率提升。通过平台集成成千上万家中小出口企业,使得政府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监管流程扁平化,效率大为提高,同时政策传导更为精准有效。

(二)政策建议

1.完善法律细则及配套政策。当前各地平台企业不断增多,一方面平台企业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出口骗税风险的监控;另一方面对平台企业发展所需的政策法律环境应该予以保障,比如平台代理出口纠纷中的法律争议等。

2.平台企业自身应进一步加强客户审核。在传统对客户进行一般纳税人、生产型企业等审核的基础上,对客户出口产品的进货价格和合同价格等进行审核和追踪。在出货港口适当对货物进行抽查检验,保证货物的真实性,防范生产企业退税风险。

3.确立平台企业出口退税行为上的代理责任,即除非平台企业主动参与或配合其平台客户进行出口退税骗税之外,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骗税行为的,不应追究平台企业的责任,也就是说平台企业是退税申报的代理中介机构。平台企业必须及时共享平台数据给税务监管部门,同时内部也应建立对大额订单和随机比例小额订单进行跟踪验货,以查实其贸易真实性,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税务监管部门以免除其责任,这样建立平台企业自查和税务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以有效控制骗税等税务风险。

4.完善国税、海关等部门的监管数据信息管理能力,通过单一窗口监管系统和平台企业的大数据中心,形成货物物流追踪监控体系。国税海关等部门能即时对接到该数据库中,定期核验贸易数据。在退税政策上,有关部门应加快对新型外贸代理的针对性措施,对征纳和退税环节进行一定的改革。(《国际商务财会》201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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