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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五)——以养老会员卡为视角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债权的转移


债权转移是指在保持债的同一性的前提下使债权主体发生变动的事实。在债的转移中最重要的当属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与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

债权转移根据以发生的原因不同而可以分为三类:其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权转移。主要包括继承、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以及代位求偿(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保险人等均可能成立代为请求权);其二,基于裁判命令而发生的债权转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偿清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规定被称为“转付命令”,是典型的基于法院裁判命令而发生的债权转移;其三,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转移。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又可区分为依单法律行为以及依双方法律行为发生的债权转移,前者如遗嘱,吼着如以合同方式让与债权,即我国合同法伤的债权让与。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的债权转移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转移。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利益的转让主要有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两种模式。法定转让主要有继承等方式,而意定转让则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标的的合法性问题。

养老会员卡财产性分析


关于会员卡的财产属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我国法学界,养老会员卡都是一种实体的物,是物权的客体。老年人在与企业养老机构达成协议,支付一定数额现金价值之后获得养老会员卡,其所有权人和占有人都属于同一个人。

 

养老会员卡是老年人支付一定的养老费用之后取得,会员卡的价值根据当事人和养老机构协议时候的约定而确定,所以养老会员卡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认为是老年人持有的具有财产属性的接受养老服务的凭证。所以,养老会员卡具有财产性。另外,我国法律对于可继承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持有的财产,因此必须满足合法性,养老会员卡时老年人和企业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协议获得的一种养老凭证,该协议的签订没有涉及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不存在违法的事项或者不属于国家禁止当事人协议的事项,所以该协议的签订合法性的特征。所以养老会员卡是可以流通的财产。


会员制养老会员卡财产性继承


财产继承是以当事人死后留有合法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和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前提,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死亡后,而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财产依然会存在,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为财产找到合法的持有人或者所有人,以保证社会不断稳定向前发展,财富不断积累。自然人死亡之后留有生前合法占有的权属关系明确的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遗留财产,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当人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适格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不会发生财产继承。

但是对于养老会员卡这种特殊的财产,因为是属于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一种专属性的财产,而且老年人持有会员卡接受的养老服务的无形性也是会员卡财产价值属性的部分,对于这种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提供无形服务的会员卡是否适用继承制度,也是困扰学界的问题。养老会员卡具备财产属性和合法性,虽然是专属于老年人的提供无形养老服务的权利凭证,但是养老会员卡的价值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价值可以通过具体的货币方式得以计算,因此,在这个方面来说养老会员卡可以继承。但是养老会员卡的另一方面还具有人身属性,因为这是专属于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而设立的,其适用对象限于需要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对于养老会员卡这种较大金额的财产的继承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目前国际上征收遗产税主要以两种方式呈现,一是总遗产税制,二十分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指税务部门先确定遗产总额,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相关继承者纳税后,才能继承剩余的遗产。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更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分遗产税制则是指相关继承者先分配继承遗产,税务部门根据资产评估个人的继承额,在确定税额,并要求继承者缴纳遗产税。这种方式对于纳税人更为有利一些,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存在遗产继承后汇款可能不好征收的问题。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同会员卡的转让


对于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法律行为说和事实行为说的争议。持事实行为说的学者认为,债权让与和债权让与合同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具有联系和区别的范畴。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转移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律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它也是债权归属受让人的结果。而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故它属于债权行为。

对于会员卡持有人是否可以转让该会员卡的问题,不能片面地认为“能”或“不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景而定。消费者在办理了会员卡后即意味着消费者与办卡双方服务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也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可见,我国对于合同变更采取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只要当事人实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作为合同变更的事由。

本文节选自韩云生所写论文,仅供参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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