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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丨要从海涸天荒后,另起波澜作壮图——纪念梁方仲先生百年诞辰



 梁方仲先生


“壮志何时遂,昂头问太清。”这是梁方仲先生还是小孩子时的豪迈之语。其时他虽然立志高远,但大概还没想到日后可以赢得“一代经纶独贯穿”的美誉,更不会想到自己将以“图写鱼鳞十段锦,徭均鼠尾一条鞭”(杨联陞语)闻名于世吧?晚年的他是否仍会有“壮志何时遂”的感慨呢?一个优秀的学者,在生命的末期大抵总不会认为自己壮志已遂,因为优秀的学者总是勤勉不已、孜孜以求的,也总是满怀雄心壮志的。在梁先生诞辰一百周年之际,每一次阅读先生的相关著述,总能不断激发我们对学术的追求,以及对未来新的希望。本文将从梁先生晚年的研究讲起,讲述他学术上的贡献以及其后学者们在相关研究上的进展,以此纪念这位伟大的前辈。


1
晚年遗作及研究


如果说梁先生的研究是以《一条鞭法》为起步的话,那么《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则可以说是他早年壮志宏图的接续,因为他早就发现诸如《实录》和《会典》所载数据有很大出入,所以诸如《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这类统计表,“职能仅是将这些矛盾参差的各种记载,明白简单地提示出来而已。”这也是他晚年进一步展开数据辨析研究的努力——面对主客观条件下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制约,整理已有记载的数据似乎是唯一可以“留赠来者”(陈寅恪语)的伟大工作。该书也的确显示了空前绝后的气象,以今日的电子资源条件及世风学风之变,恐怕确实也再不会有人做此类工作。不过,直到计算机已非常发达的今天,计量研究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在历史学这个领域,计量背后需要大量的文献准备工作。


《统计》一书是公认的有关计量研究的力作,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即便是单纯的表格也未必是数据的直接抄录。刘志伟教授已指出此书其实是梁先生计划的工作的第一步,接着的工作是“为后人指出从这些官方数字出发,逐步深入揭示社会经济事实的一条路径”。但读者依然可以看到的是,在这第一步中,充满着对一些数字的考订和辨伪,大量的编者注和数据选取的解释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今天我们看梁先生的藏书和眉批,可以感受到这种统计着实必须建立在广泛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他勤快地做笔记、积累数据,再行分析。他非常注意同时期西方人和日本人的研究数据,比如,在他明代社会经济史专题的笔记中,另外抄录有西方学者Otto Berkelbach van der Sprenkel《明代中国的人口统计》一文的表格和数据(这次阅读笔记后来便成为《〈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的一小段),在特殊年代还能保持的这种世界性眼光,继续关注《东方与非洲研究院学报》这类刊物,让人多少有些惊讶和感慨。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


《〈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从内容看可确定为他生命最后阶段的研究,刘志伟教授总结为“以笺证的方式,发挥了研究者对与有关制度相联系的社会现实的解读”。仔细阅读过的人就会明白数据在梁先生心目中的比重及其应用与历史事实和历史过程的接近程度。如果先阅读他的笔记和《中国经济史讲稿》中以《明史·食货志》为主线展开的“明代社会经济史专题”讲演,则不难发现这个以遗稿形式刊发的《笺证》显示的梁先生后期较为成熟的思路,基本是他经济史讲授思路的进一步升华。


众所周知,《明史·食货志》删削有度,寥寥数万言即勾勒出有明一代的经济大势。但由于过于扼要,导致不时歧义或“陷阱”纷出,譬如年代不清、制度混乱、计数含糊及错讹等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文献进行进一步解释和研究。日本明清史学界二战后在和田清先生领导下,完成了代表明代经济史研究基础性集成的《〈明史·食貨志〉訳註》(東京:東洋文庫,1957;修订版于1996年由山根幸夫先生最终完成)。梁先生之后,又有不少学者相继完成出版了关于《食货志》的一些校注及考证,但整体未完全超过日本学者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学者将更多注意力分散于关注“志-稿志-志稿-定本”之间的因循这样的《明史》史源编纂问题。一般而言,学者集中于关注王原志和万斯同稿志,还有王原志所依据的《明实录》和《明会典》的记录,李洵先生已做了一些比对,并提示了《艺文志》所载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料专集在史源上对食货志的编纂有一定影响,但具体段落的史源如何则尚不十分清晰。


而梁方仲先生除了提示出《食货志》的《实录》、《会典》和《续文献通考》等史源外,更指出了众多学者所未能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按《明会典》与《明实录》所记的户口数字,系来自两个不同的体系:前者乃造册户口数目,亦即系根据黄册所载的额数而编成的;后者是根据每年各地奏报的数字而编成的,亦即为当年的实征数。”顺着梁先生的提示,从计数入手,以表面上看极易传抄错漏、实际上却较为稳定地体现了文本来源的数字来看《食货志》的来源,可以发现除了为人熟知的《实录》和《会典》(《诸司职掌》)外,明代高级官员的记录可能也是一个来源(人口数的例子),还有一些可能仅仅是预算数(铁冶数),还有现在尚不知来源的数据。铁冶数的例子很重要,或许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人口和田土数的问题,恰恰在于其中有些一定程度上也仅仅是预算数。数字永远不是目的,这才是计数研究的意义所在。


梁先生从未陷于琐碎的计数,也从未仅仅流于表面或繁琐的注疏,而是本着一个学者应有的对历史的关怀踏踏实实地做研究。值得再次强调的是,笺证不仅仅是史源的考索探究,更多的应该是历史变化的探讨和梳理。先生的笺证已经不是简单地依据某一志稿,而是综合文献和史事、把握历史大势和内在逻辑的阐述,其间制度变迁和经济升降跃然纸上。可惜他仅做了第一部分,其未竟之志理当由后人接续,这也是我们研究的方向。


2
路得因循复有时

梁先生早年以赋役法的研究名世,以《明代粮长制度》和《一条鞭法》为发轫,其经济史研究的地位得以奠定。梁先生的学生李龙潜先生、汤明檖先生、黄启臣先生、叶显恩先生、鲍彦邦先生,在明清史和经济史领域内多有建树,成就卓著。就赋役制度而言,二十世纪下半叶,后辈学者在这方面才有进一步的发见。梁先生的这些研究,常涉及基层社会、行政册籍单据及整体贡赋经济的问题,以下我讲讲这三方面的一些进展。


<<< 基层社会


赋役法的研究,近几十年来又出现新的方向。其中,“把赋役制度演变和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结合起来,将视角深入到活跃在乡村中的各种地方势力的关系变化上,并且把这种变化置于商业发展、王朝制度及政治环境变动的脉络中考察”成为一种可循的路径。以刘志伟教授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为代表,这类研究正在广泛展开,几十年来华南研究成果丰硕,无需赘言。


谢湜通过对15至16世纪世袭粮长创市过程的细致考察,发现江南高乡地带出现的以姓氏命名的新兴市镇,其创市者有不少是明前期永充粮长制下的世袭粮长。作者试图把握从明初至明中叶江南社会结构演变的轨迹,并尝试解释不同时期的转变动力和机制。对于这类地方有势力的人,梁先生一直颇为重视。从明初的粮长和里长设置情况来看,后世侧重于行政管辖与治理的里长、里老、老人、总小甲、总甲等,与主要负责粮食征收的粮长、里粮、里长、分催、经催、粮头、催头、总催、总图等名目之间的关联,都仍值得继续探讨。其间可以看出里甲制度的设置及其“僵而不死”的行政操作之无奈(如“经催”这类名目转换),这种内在学理的驱动力也促使我们进一步研究基层社会的形态,而不仅仅只是国家与社会的设定、或者乡村研究天然合理的臆想。


自清水盛光展开对里甲与自然村落的关系的研究(《支那社会の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39)之后,日本学者前赴后继,成果丰硕。就里甲制度而言,《洪武礼制》中规定的“各府州县又于每一百户内设一里长,以细领之。”“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凡我一里之中,百家之内”多少都曾被一些学者所注意。《明史》中也曾提及“(洪武)二十八年春……二月丁卯,宋国公冯胜坐事诛。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可见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新鲜,其所揭示的明初以百户为一里的实况,唐文基先生对明初里甲户数已经有详细辨析。


但是,在唐先生所举材料中,却有“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这样一些看起来和后来建制颇不一样的证据,河南汲县郭全屯的《迁民碑》似乎更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要么只有一个里长、甲首是专门一种层级的人、每甲有十一户,要么里长本人也是甲首(见年为里长,排年为甲首)。这几则不多的材料是一些学者认为早期里甲轮役迥异于后来被认为的典型里甲的依据。早期里长本人也是甲首的观点可以成立,因为前者没有证据而后者有万历《常州府志》的支持。另外关于早期轮役,就《教民榜文》的一句话来讲,足以引发相应的思考。一般是“一里内置木铎一箇,易为传晓。”但是如果住处距离远,则一甲也可以设一个:

如乡村人民住居四散窎远,每一甲内置木铎一个,易为传晓。

如果一甲之人所居住离得如此远,那若甲首十人为排年的十人户所出,其前往其他九甲征收必定非常困难。而更有效的控制法是,十甲首分于十甲之中,其中每年有一个为里长。“凡征收税粮,律有定限。其各司府州县,如有新增续认,一体入额。科征所据,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粮长点看见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若系对拨者,运赴所指卫分,照军交收。”我相信这是明初尚未规范化地建立里甲时采取的合理选择,这种包揽负责的模糊也就是为什么地方上有权势的人值得重视的原因。材料提到的对拨,宋代开始使用该词,明代一般用于卫所间的调粮,也常用于地方之间的互给,这是相对于梁先生十分重视的幾内(“田赋输纳方式与道路远近”)而言地方平时的征输转运情况。


关于老人和里老,从法令看,明初系称老人,稍后才出现里老、里老人等说法。老人主要管教化。《皇明制书》中收录的《教民榜文》列举了许多涉及老人的条款规定。大体来讲,“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詈、钱债、赌博、擅食田园瓜果等、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杀人、卑幼私擅用财、亵渎神明、子孙违犯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食禾稼等、均分水利”这些都属于老人需要处理的“教民”问题。又以审事为例:

若事干别里,须会该里老人,里甲公同剖决。其坐次,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序齿坐。

不仅涉及跨里审判的问题,其坐序又反映了“甲首”在明初的特别位置。当然并非老人都可以审断纠纷,太祖规定年高即可当老人,而有见识者才负责决断。老人不受地方官员干涉,除了可以上京参核官员之外,如果犯法,“不许有司擅自孥问”,而是由“众老人里甲公同会议”,“轻者就便剖决”,重者“具由送所在有司解送来京”。是很明显的内部制衡的制度。老人能解决的,亦不许烦官。老人定案后再有不服控告,官员也需先明察,然后才能受理。老人还有调动社区力量制服贼盗军囚的义务:“一人不能缉捕,里甲老人即需会集多人擒孥赴官。”但若御史监察到老人有不法,也可惩治老人。这大概是仁宣时代鉴于有些老人素质较低的新规定。明代中期,老人在地方上当仍较有实力(也肩负治安防卫之任,或兼涉保甲)。总之,里甲内的原则就是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就要“多人”会同解决,这样“自然明白”、“方见公论”。


如果说对甲首和老人的研究尚属于制度层面的研究,那么对里甲制下人群及其活动的研究则显然已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可以更好地透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刘志伟教授在研究广东里甲赋役制度时即展示了基层改革后寇、贼、盗、民一类人群的变化。陈春声教授更是通过明末清初地方动乱与海上人群活动的案例,展示了里甲制后期滨海地区实际的人群活动状况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从而证明了乡村社会的整体转型。其后,杨培娜和陈博翼更强调濒海活动人群的生活空间、日常情态与社会秩序的观察,以此进一步透视基层社会及民众的生活状况。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得以进一步明晓“编户”的实质,广义的编户可以是在“画地为牢”之外活动的“化外之民”(“化外之民”只是政府认为的本应当的“编户齐民”),这其实视乎政府对民众的编制及赋役征收方式而定,所谓的“籍”对于基层社会的意义正在于此。


<<< 州县行政的册籍与单据


赋役法研究,除了制度上的把握之外,各种赋役册籍及政府征收单据必然也是重点。梁方仲先生先后有《明代鱼鳞图册考》、《明代的黄册》、《明代黄册考》等关于册籍的研究,以及《易知由单的起源》、《明代的户帖》、《易知由单的研究》等关于征收单据的研究,他在《一条鞭法》的末尾也稍微介绍了条鞭法行后的各种征收单据册籍。


(1)黄册与鱼鳞册


黄册方面的讨论非常热烈,尤其是众多对徽州文书展开研究的学者间有涉及。以韦庆远先生和栾成显先生为代表,对黄册和鱼鳞册有专门研究。此处仅再谈关于黄册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黄册的得名,历来有“册面为黄”与“黄口”两说,也各有所持。梁先生经比定认为“当以第一说‘册面黄纸’的理由为充足”。不过,这种一般以黄册要上呈外包黄皮得名的说法仍不全妥,其他进呈户部的册籍不一定用黄封,如“考满官三年六年九年给由赴部,俱要备造功绩、功业,需知青册各一本送部查考”,缪荃孙《江苏省通志稿》沿袭惯例,有“题知青册送部”之语,亦可为证。此处青册,亦需上呈,然不称黄册。在马数统计方面“完日先造青册送部,以俟解银到日查考”的说法,进一步印证了只有呈部的人口数才有“黄册”的讲法。所以,可能黄册的得名,真的应当是源于旧有的“黄口”与“黄老丁中”传统。


二是到户部的册籍,是总册还是有分册。梁先生判断“户部亦根据各司、府、州县所造之册,编为全国总册,以备皇帝御览。关于户部所编之全国总册,前引各书皆未见记载,事实上当然是有的”,可谓精准。《皇明制书》有言:“凡官吏人等,或年幼过房、乞养欲复本姓者,经由本部移文原籍官司、体勘是实,及官幼名改讳,具奏改正贴黄。仍行知会,移咨户部,改附籍册。吏员人等幼名改讳者,移文本部准改。”这似乎是各地所上册籍在户部的证明。军户册籍应该也在兵部。而户部所编的总册即是《明史·食货志》所谓“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的册籍,不是逐级传上来的分册。


关于黄册与鱼鳞册的关系,王圻《续文献通考》谓“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这种说法为《明史》所照沿袭。在王圻书和《明史》之间,朱健《古今治平略》曾试图作过解释。由几句相关话语的文字看,朱书或本王书略加修订,或与王书同有所本。他说:“盖鱼鳞图册以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腴沃、瘠卤之故毕具为之经,而土田之讼质焉;其黄册以户为主,田各归其户,而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之纬,而赋役之法从焉。”很显然,这种把土田类型归为“经”、户口增减情况归为“纬”的说法还是没有让人明白两者划分的依据。而何良俊的说法正好相反:“余始创为经纬二册之说,今亦采用之,但当时不曾讲求,失其初意,盖经册是户册,即太祖黄册,以户为主,而田从之,户有定额,而田每年有去来;纬册乃田册也,以田为主,而户从之,田有定额,而业主每岁有更革。田有定额,则粮有定数,每年只将经册内各户平米总数合着纬册内田粮总数,照会计轻重派粮,则永无飞走隐匿之弊矣。”提示我们可能存在明代前后变化的过程。也就是说,明初大概更重黄册,如何氏所言,黄册为经田册为纬;在何氏的时代,其实已经开始变化了,所以何氏强调不当“失其初意”;再往后,到了明中后期乃至明末,时移事异,正好倒过来。



▲ 清顺治四年休宁县鱼鳞册


从册籍的产生或形成过程看,先有鱼鳞图册,后有黄册(黄册也需要登记田土数)。而从明中叶以降,赋役对象明显地偏重于田土,条鞭法的推行更加剧了这种从(田)粮而不从人的趋势,所以说鱼鳞册为“经”完全可行。但若从税政的角度看,黄册才是“经”(若以裁定土地权的角度而言鱼鳞册为“经”,则黄册不处于“纬”的辅助位置。)自从唐文基先生引用郑文郁《经国雄略》卷一《赋役考》的论述以来,已有无数人重复引用,但后之引者对二册的关系明显缺乏思考。


郑氏言:“(鱼鳞)图所重在田,则田为经,人为纬,田各归其都图,诸原隰、坟衍、腴瘠、方圆之形毕具,遇土田之讼则质之,此不与人为转移者也。(黄)册所重在户,则人为经,田为纬,田各归其户,一切新旧变迁、离居析爨之效皆具,遇赋役之征则稽之,此与人为转移者也。有转移者以时登下之数,则役不胶于一定,而消长之变均;有不转移者,以握其常定之券,则田不纷于出入,而隐漏之弊绝,法至详矣。”有了前面的分析,再看此言,可知经纬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即仅是理论如此,而非实事层面的论述。黄册以其登记了田地和户口的信息,故成为明王朝在兼顾丁田原则(“人丁事产”)下便利征税的依据。但田土的细则系于鱼鳞图册。也就是说,一旦黄册上的总额出现不明,仍需追寻回鱼鳞图册才能解决,尽管在其后因袭和虚册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由于这种课税原则和依凭手段,鱼鳞册变得连黄册“徒具虚文”的地位都没有,但“有田则有粮”的核心精神从未被遗忘,我想经纬之名分、实际所系与这句话所以这样表述大概便是如此。关于这些册籍,清人王庆云总结说:


凡赋税册籍,有存于官者,有征于民者。存于官者,一曰赤历,使粮户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后以州县日收流水簿解司,而停赤历(康熙十八年停);二曰黄册,岁载户口之登秏,丁赋取焉。后以五年编审者为黄册,而停岁造(康熙七年停);三曰会计册,专载解部之款而上之。后并入奏销册(亦康熙七年停);四曰奏销册,合通省地丁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报部核销,即四柱册也;五曰丈量册,田之高下邱亩皆载焉,故又曰鱼鳞册也。自赤历与会计册既停,上计专以奏销册,官司所据以征敛者,黄册与鱼鳞而已。黄册以户为主而田系焉(亦谓之粮户册),鱼鳞册以田为主而户系焉,一经一纬,互相为用。自并丁赋以入地粮,罢编审而行保甲,于是黄册积轻,鱼鳞积重。有司者或期会簿书未遑稽核,惟按一州县之赋入,责之都图之吏胥,而某户有某田,某田属某户,官既视册籍为筌蹏,吏遂据都图为奇货。


王氏这段话显示了地方州县行政需要操控的两类册籍:征敛和上计。黄册(粮户册)与鱼鳞册(丈量册)属于前者,而赤历、会计册和奏销册属于后者。


梁先生已说过:“所谓赤历,乃存于官的册籍,使粮户自登所纳之数,上之布政司,编订成册,以便于检阅者。”宋元时代,已可多处见到赤历,“收支勘合、赤历单状、有无失收、滥支、差错、不完。”明代,“人丁地亩,则据每岁原定之赤历”。奏销册(四柱册)专以上计用,清初的会计册后并入其中,此外康熙十八年停用的赤历以及代替赤历的流水簿的功能也兼在奏销册中。由于鱼鳞册与黄册这两种簿籍仍然是向下征收的依据,所以“官既视册籍为筌蹏,吏遂据都图为奇货”。所以《海瑞集》下编强调官员的几大要求之一就是的“慎”:“一字不入吏书手目也。”


(2)各种征收单据


除了用于征敛和上计的册籍之外,“使纳税者得以依期如数缴纳于政府”的“通知单”更是种类繁多。王庆云对一些单据已有很好的总结。作为一种通知和凭证的“由”一直在行政的考成和稽查中扮演重要角色。律令中即有不少规定。与考铨同理,基层行政也用“由”:“差人点视,填给勘合户由。”元代《通制条格》中已有大量的“给由”,即是明代户由、由帖的前身。“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后来之由单,大概也由此而来。具体做法如梁先生所说的,“【至正德元年(1506),】令江西州县每年将各户该征夏税秋粮造写实征手册,照依《布政司则例》填注‘由帖’,给散纳户,置立印信号簿,粮长、婺官各收一扇,里长催粮赴仓,眼同照依由帖交纳,折银等项亦就当官秤封贮库,各登号簿,委官于由帖内写一‘讫’字,与纳户执照”。


梁先生认为门由是给花户的,而户由是给排年里长,因为“户由备开全县及里甲长人户的赋役项目及其苛责,门由则只载各该花户的丁田税粮之数而已”。当然,其实无论是与“均平由帖”相近,还是与“一条鞭由帖”相近,异名同指与同名异指仍然值得注意,其中都是与地域和时间息息相关的。


梁先生所提到的两联单式和三联单式,大概源于如上所引清代的情况。郭润涛教授已经证明三连串票形成于万历年间,且已指出宋代的“县钞”和“户钞”虽然还不是“连票”,但确实有了后来“串票”的功能。他引用雷梦麟《读律琐言》对《大明律·户律·仓库》“虚出通关朱钞”一律的注解(“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谓之通关。仓库截收,与之朱批照票,谓之朱钞。”)证明讲“钞”要另外解释,说明其已不再流行。若从《大明律》仅有“出票”、“领票”(及另一增例中的“小票”)几处“票”看,虽然《明会典》也有“出给印信收票”的说法,“票”的说法在明初看起来仍未广泛流行。到了《度支奏议》,则出现大量的“给票”的说法,再到清代就真是“以印票之法征民信”了。



▲ 万历八年汀州府长汀县的一张归户由帖


以上是王庆成所谓“易知由单、截票、滚单、顺庄编里”的前两种。“及康熙初,乃除均役提编之弊,(详免徭役篇)故给以易知由单。后以繁费累民,一改而为截票,而软抬硬驮未能尽绝。再改而为滚单,(时官吏科派名色不一,阖邑通里共摊同出者谓之软抬,各里轮流独当者谓之硬驮。)滚单不行,三改而为的户。累朝因革损益,其要使民易知而吏不得多取而已。”到了行条鞭法却仍需派人征催,改换名目称“经催”的确有不少无奈,这时候滚单就应运而生了。按清人的描述,滚单产生的原因是:“明时里长之设,原为皂胥催粮,恐其需索,不若使民互催为便。”《福惠全书》详述了滚单的运作方式,雍正《大清会典》称滚单是使拖欠自催,“发给甲内首名,挨次滚催”。


回过头再讲讲“出给印信长单”。长单是“课程”完纳后已送入府库的单据,明律规定“凡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岁办商税、鱼课并引、由、契、本等项课程,已有定额……札付该库交收,岀给印信、长单及具手本关领勘合,回部照数填写,责付原解官收执,将所解物件同原领长单并勘合于内府,各门照进。且如铜钱、布匹,赴甲子库交纳;钞锭广惠库交纳;金银、绢匹承运库交纳;其勘合既于各门照进,该库收讫,就于长单后批写实收数目,用印钤盖,仍付原解官赍赴本部告缴,立案附卷备照。仍令该部主事厅于原解官差批内,将实收过数目批回,候进课毕日,将已解并存用课数通行比对,原额如有亏,兑照。”


长单为一样二纸,一份由库房出示给解人,以证明入库,一份存库房作为日后清查的备底:“又具长单一样二纸,编写字号,用使半印勘合。堂上官押字用印对查无差,将前项赃物原封不动就差原解人同将勘合长单进赴内府。该库各门守卫官并门吏于各长单书名画字,用讫照进关防,放进到库,库官眼同原解人拆开原封,照依原进数目捡闸无欠,交收入库,将勘合并长单一纸本库收留存照,外有长单一纸,本库官吏出给实收,押字用印交付原解人收赍。”钞法、野味等都是一样二本:“凡每岁祭祀及供御并岁时筵宴,合用野味预先行移各司府州……出给长单一样二本,并关给勘合,进赴内府光禄司交收,将长单一本批回,入卷一本就留本司备照。”岁造箭用的“翎毛”也是用长单勘合,铸钱工料也是“批回长单附卷”,朝贡的苏木等物也是“交付长随内使收受”、“给价钞收买”、“并出给长单,令该库批写实收数目,回部备照”。此处的长随为明代二等宦官,价钞则是元代以来的新语词,《通制条格》所谓“折收价钞”、“依着那年分价钞教陪者”、“回纳价钞”。


长单的形式也在征收方式中得到借鉴,条鞭法后,“百姓不知有徭里之差矣”。不过,这也只是就一个长久的结果而言的,因为徭、里二差征收的时间不同,不可能立即就混同。到了万历二十一年,“知县桑学夔设粮徭并征法”:“今议得二十一年为始,粮徭一齐会计,依限同征,比簿之内注明完粮若干,完徭若干,与长单相同。”


<<< 货币与贡赋经济


以《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一文为代表,梁方仲先生留下了关于白银与贸易的经典论述。其后关于白银流通的研究,以全汉昇先生成就最为卓越,整体研究也有很大进展。而货币流通所涉及的贸易与近代中国周边海域中、日、葡、西、荷的互动及人群活动更是引人注目。由于西方人留下的关于货币与贸易的纪录非常多,研究仍有不少可深入的空间。


我必须指出,关于梁先生此文最值得注意的是,其论述是从“贡市”开始的,行文也从未脱离贡赋经济的考量。这与他在《明代粮长制度》以来强调的“一马当先”的“虚假繁荣”是一脉相承的。他对元明钞法的研究,亦持此论:“因此,这一时期(按:指景泰到成弘)的官定宝钞与其他品物(包括银钱)之比价是极不可靠的(特别是弘治朝),钞价之涨落,很难说是货币流通的运动现象。”即“货币”与“市场”都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经济媒介和产物,而是时时处于王朝的传统形态和制度影响之下。在此后很长的时间里,真正对这个问题有敏感的是日本学者——以西嵨定生、藤井宏和寺田隆信为代表,他们的研究真正揭示了贡赋制度前提下所谓的“市场”。而中国学者则以全汉昇先生为代表,通过对“九边”米粮价格变动的研究,使我们看到王朝的政策、经济运行与市场的变化。


相较而言,西方经济史学者出于对赋役制度的淡漠,较少关注这种内在机制。刘志伟教授已指出,《白银资本》作者弗兰克的讨论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失误,就是“中国对白银货币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由赋税货币化引起的,而这种赋税货币化的动力来自政府的财政体系运作的需要,白银的流通,主要发生在政府财赋分配的领域”,而这正是梁方仲教授半个多世纪前在一条鞭法的研究中着重揭示的事实。



▲ 墨西哥银元


承继着贡赋经济的研究,黄国信先生通过研究盐法再重新看田赋而有新的发见。他引万历四十五年(1617)户部尚书李汝华的经典言论来说明盐课与盐银的收入几占整个财政收入的一半。所以,如果说田赋缴纳实际造出了多一倍的“虚假繁荣”的话(一条鞭法之下的赋役纳银农民只经过了一次市场交换),那么纲法之后的盐课纳银,由于存在着内商与水商的分工和交换(盐课纲银至少需要经过三次市场交换才能实现),要比一条鞭法之后的赋役纳银形成至少三倍次数的商业贸易。


吴滔先生则在西嵨定生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棉业与贡赋经济的关系。他发现“随着与均田均役互为表里的贡物折纳改革的深化,实物财政向以白银为媒介的贡赋体系转变。而水利的失修使吴淞江两岸的农田越来越不适宜稻作生产,棉花种植反过来又会促进水利的荒废。在这一双向过程中,棉业逐渐占主导地位,所有财力、人力、物力的需求均不得不诉诸市场,贡赋系统与分工、交换形成的市场互动,直接改变了江南农业的种植结构乃至历史进程,导致一些地区涌现出大量主要经营棉织业和蚕桑业的新兴‘专业市镇’”。


以这种贡赋经济模式为前提,我们开始可以探讨财政货币化与白银货币化的关系。早期日本学者是从赋役制度入手看货币化,万明先生等人则着力探寻白银货币化的过程。许多学者关注白银,背后指向的是财政和制度变革的过程。自黄仁宇先生展开对明代财政的研究以来,中央财政的研究略显裹足,可喜的是,州县“财政”的研究日渐得到重视。以伍跃先生和岩井茂樹先生为代表,州县的收支用度状况开始被揭示,比如岩井先生编的书内就收录了田口宏二郎先生的文章,涉及矿课对州县用度的侵蚀问题。梁方仲先生有《明代的预备仓》一文,处理的正是这类州县用度问题。后来陈春声教授通过对仓谷来源、使用及义仓的经营、地方士绅和宗族所扮演的角色等方面的分析揭示了社会控制机制的变动。


申斌以《山东经会录》为例,强调中国近世财政的二重构造及其会计意义,即“政府财政收支实务上由实物财政向白银财政推进,但在财政理念上,以及这种理念的具体体现——会计册上仍然维持着实物财政的形式”。其后他更进一步对钱粮运作中产生的簿册的编纂结构、记录格式、单位、数字、单位、计算关系等进行阐释,以图描述官府日常钱粮运作机制,分析明代官员所理解的财政结构,认为地方志中的赋役部分所记内容大多是户部所“编”数字的记录,而非实际财务运作中所“派”数字的记录。


大抵讲,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彻底”,所以“白银财政”的说法需非常谨慎。为什么最终会是白银?这个大命题将是我们的研究方向。我想有三个最主要的因素:一是基于制度的结果(平准与贡赋经济),二是基于货币的结果(货币的需求不足;不同层面的需求——上下“不相通”的铜银体系),三是基于社会条件的结果(对白银的心理与社会文化倾向)。白银不是一种偶然,除非十六世纪及其后没有新的重金属大量出现,这种物质欲望对社会文化的塑造过程不会中断。役法的变革既是围绕中央财政与州县行政的困难展开,也反映了货币的流通与局限。


3
《中国经济史讲稿》与《梁方仲读书札记》的世界


有关梁先生的贡献,刘志伟和陈春声教授已有很好的总结,除了核心的赋役法研究之外,还涉及地理、人口、土地、货币、驿运等经济史各个重要方面,实有一系统与研究逻辑。我在第二部分已谈了不少赋役法的问题,这一部分我要讲一下梁先生研究中值得注意但尚未太过于为人所关注的问题,其间或亦有逻辑与脉络可寻。



▲ 《梁方仲读书札记》


首先是以文献为依托的历史编纂学研究和传统的“汉学”研究。一个历史学者,首先便是需要收集抄录各种材料。《读书札记》清楚地显示,梁先生穷搜各处方志和广泛比勘索引各种《食货志》,批量比较和抄录,动辄几十种。在他的明代社会经济史专题的笔记中,还抄有日本学者对一条鞭法的研究(《清水博士追悼记念明代史论丛》,東京:大安株式会社,昭和三十七年六月[1962年])。他抄录的片岡芝子《華北の土地所有と一条鞭法》和栗林宣夫《一条鞭法の形成について》文章中所用的中国方志材料深具价值,即便是今日出版的《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及《续编》中亦仅能寻得一二种。一条鞭法的研究成果至今无人超越绝非偶然。无论是一条鞭法的研究还是钞法的研究,史料编纂都是很明显的第一步,《食货志》的笺证则如前所论更进一层。又以明史史料学为例,先生讲明代社会经济史,先述《明史》编纂过程,涉及明史编纂的一些史源问题,又兼顺带提示了修纂人值得注意的内容(如王原和王源),如此一来,便旁及士人文集、《国朝耆献类征》和《碑传集》等材料,示人以史学研究路径的展开。


梁先生对传统的字义训诂有独到的心得,将这种“汉学”功夫用于上古史研究,其成果也是可以相见的,前辈学者如王毓铨先生的著作《中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商代社会经济的研究中,先生对“耒”、“耜”、“方”、“犂”就有精彩的考辨。又如農、辱、蓐、耨诸字均从辰字出的论断;还有由打麦用具“??”(说文作)甲骨之原型推知“其原始之义,当为收获麦(米)一段手续的写真,即是象打麦之形”等,皆属此类。当我们对着甲骨原字看时,“右旁之文,乃是手持木枝,或有歧,或无歧,皆为用以打麦之物。麦下加又者,乃以一手提麦根,一手持条击之,使粒下落,为象更肖”,生动的字体形象指示着上古经济史的门径。又如论及周代社会经济,说“甲骨文字中,没有亩字”,“一く巜巛(川本字),田巜(与畎同),甽(田巛,古畎字)”,一步、一畮、百畮,进而论断大约魏文侯时进一步产生一顷的概念,屈原时“宛田三十畮(合成一个‘畹’字,田二十亩也)”,极富启发性。


通观讲义和笔记,多处流露着梁先生对上古文献和农业史料的关注。正是在对上古史个别关键字词句独到解释的基础上,方能别出新得,开辟上古经济史研究的新天地,最明显的例子,是他在参考资料“《诗经》中之周代社会”第十部分的精彩按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句话是历来多有争论的讨论点。但以往的讨论多集中于井田制和私有土地方面,于字之训未及深入。梁方仲先生从郭沫若和范文澜先生的争论出发,指出郭氏在《噫嘻》篇训“骏发尔私”之“私”为“各人所有的家私道具”、“私”或为“耜”之误的观点其实可能更近事实,但到了《大田》篇训“私”字却“未能免随众论”。先生认为:“‘私’字训作‘私田’,乃后起之义。公私对立的观念,在西周初年是不存在的。”这一立论以吴其昌先生对《诗经》中“公”字的统计和他自己对“私”的统计为依据,每句话都可以证明“私”用为专名,“而非抽象的名称”。最后,他认为“私”作“禾”可解得通,“我私”于《七月》篇“我嫁既同”的“我嫁”用法相同,结合上下文的“不获穉”、“遗秉”、“滞穗”等词,“遂及我私”实意“雨中收割无法收拾得十分干净的情形”、“可以从主人得一部分的收获,作为自己的粮食,但田地对于耕作者是没有份的,故尚不能称作私田”。梁方仲先生的这个立论非常严谨,结论甚有创获,足为治上古经济史的后学所取法。


此外,在他所藏的《十批判书》中尚有许多关于上古观点的眉批未被整理出来。从这些最基本的文字和考释出发,梁先生推进到早期农业、货币和经济活动全面关注,成一代经济史研究的气象。他的遗产为学生们继承,在汤明檖先生的《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思路。


第二个应当注意的方面是梁方仲先生由人的经济活动的经济史研究,自然而然所及对“人”个体的关注。当大家还在讨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经济和剥削等问题的时侯,他的手稿却分明写着“汉代农民一天的生活”,并且还向同学介绍劳榦先生汉简研究的结果,或为论证、或有商榷。劳榦先生后来的居延汉简研究与汉代农民日常生活、许倬云先生后来的《汉代农业》与汉代农民一天生活的虚拟研究,提示我们的或许是某种共同的取向。这些早期的关注方向,在二十世纪下半叶更是契合于有新文化史取向的研究风潮(许先生作《汉代家庭的大小》、《周代的衣食住行》等文章,反映出这种移动的“轨迹”),为早期中国史注入不少活力。


今日热衷于新文化史和美国中国学等“显学”的研究者或许不会知道,这种个体描述在取向意义上讲是对施坚雅(WilliamSkinner)以来强烈“结构”影响的反叛,文化史学者已不相信有什么社会结构和规则。而施坚雅的这种“结构”,早在冀朝鼎先生三十年代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博士论文《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就已有强烈的反映了。施坚雅于五十年代在中国调查,1954年以后任教冀先生毕业的哥伦比亚大学,六十年代才陆续发表这种区域和结构观,他也坦承受冀先生影响和启发。梁先生1926年入清华大学学习,他的学长冀先生的博士论文成为他课上向学生介绍的参考书目(讲稿第四编)。与人类学出身的施坚雅不同,在关注区域经济和整体社会结构分析的同时,梁先生却从未走向极端。在梁先生这里,充分显示了“个体”与“结构”二者并行不废的精妙,这与后来刻意的分隔区分二者的研究和概念差不可万里计。


第三个值得重视的方面是对物质与域外交通研究的关注。这也是由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关注而所致的必然,与前一点的个体关注、日常生活关注息息相关。在尚未收入的讲稿中,他向学生介绍西域交通与物产,丰富而有趣。他在讲稿和札记中也好几次提及劳弗尔(Berthold Laufer)和他的《中国伊朗编》(Sino-Iranica),引用和推崇劳氏的物质研究。梁先生对玻璃、宝石、香料等物产颇为关注,劳氏亦有涉及。


如果说西域交通他只是略略涉及、关注点仅及于物产的话,对于南海交通与货币,如南洋诸国与元钞、白银等问题,他显然深有研究。他在元代钞法中所用的Franciscanfriar  Rubruk的游记纪录(引自A.M.Davis,Certain Old Chinese Notes, Boston, 1915, p.248-249.),充分显示了其博学。他虽然没有和他的弟弟梁嘉彬先生一样写作《广东十三行考》这类中西交通的名著,但是对于他的家族及其事业、对于南洋交通,他却了然于心。比如,梁嘉彬先生虽然知道Howqua初为伍秉鉴号,后伍绍荣袭用,但他在引用亨特(William Hunter)怡和行商人财产数时,误伍秉鉴为伍绍荣(后来章文钦先生九十年代校订时已加按语修正)。而五六十年代梁方仲先生在将这则材料写入讲稿时,自动将Howqua的中文改成了伍秉鉴,可见他对南海交通的谙熟(金应熙先生即非常推崇)。黄启臣先生后来有一系列研究,也算是沿着这一方向的开拓吧。


《读书札记》充分反映了他做笔记和积累材料的勤奋度,比如,他用《李朝実录》中的材料考释扇子源流,用村上直次郎译注的《抄訳バ夕ビア城(Batavia)日誌》(昭和十二年日兰交通史料研究会发)观国际贸易,足以显示其视野广阔在六十年代的中国大陆首屈一指。梁先生对交通和物产的关注绝非现在的一些“赶时髦”现象可比。他写“纸的故事”,着眼于技术流动过程;关注琉璃、玉蜀黍、番薯,着眼于人口与晚期中国王朝历史,同时代的何炳棣先生后来便有这方面的名作问世;他关注硫黄、棉、丝,是为了考察由此引出的社会经济活动:技术、工序、个体劳动——这也是对“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回应。


最后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梁先生对历史脉络、变化趋势与大的格局的分析,这一点也是承继第三点物产和交通的关注而来的。他的札记虽然不离“日用寻常”——作者对日常生活的一些话语和物质一经思考,涉笔成趣,却有进一步的目的,如“河”、“海”(广府人言“过海”)、“江”等字词考论,便可见南北之人的概念和习惯。先生写《一条鞭法》,着眼“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的主要的结构”;写《明代银矿考》,着眼未与欧洲人交通贸易以前本国所需银如何供给;写《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着眼“一条鞭法得以用银普遍地缴纳的缘故”。他的研究题目虽专精细致,却可以让人看到整体的经济局势。银的流动、市场的形成,无不让人对经济史研究的前景充满希望。今日我们得见这些遗稿,对于理解梁方仲先生的治史路径和理念意义非凡,对于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来说也不无启发。“天留迂腐遗方大”,先生生前尚有一身抱负,我们能做的,就是顺着先生留下的思路和课题,成其未竟之志。


2008年,赶在梁方仲先生诞辰一百周年之际,得以整理完《讲稿》、《札记》和《文存》这三部分较为凌乱的手稿并交由中华书局顺利出版,面对厚厚的一摞文稿,我们着实松了一口气。这件大事已经筹画多年,先是数年前黄启臣老师整理梁先生的手稿,讲稿部分是将若干次课程不同版本的手稿和油印稿做了一次裁集。但由于精力有限,凌乱的“百衲本”一直未完工。黄老师手抄了他选出来的部分内容(鉴于时间和精力,以唐代以后特别是明清部分为重点),交由专门负责人打字录入,再由我们来校对,反馈修改后再发回核对,来来回回要许多次。至于文稿本身,原稿(手稿和油印稿)、抄稿、打印稿递相因袭却又有不同。原稿最多但最乱,抄稿只有原稿的一部分,打印稿则包括了抄稿的内容和原稿的部分手稿和油印稿。


由于传抄和录入过程中难免有误,所以我们最后决定还是直接从原稿入手核对。首先是核对原始材料,一般要找到梁先生当年用的那个版本甚至是那本书,若有抄错即行改正,然后按现在的学术规范格式和体例标示在打印稿上。这个过程最为辛苦,虽然梁先生抄写的过程中几乎无误,但常见的古籍转为打印稿过程的讹、异、漏、衍较多,必须仔细对待;其次是核对正文,原稿为梁先生供自己讲述时的参考,所以偶尔会有些语句生疏和段落不大连贯的地方,这些都是讲义常见的技术问题,我们的处理原则是尽量维持原貌。由于梁先生的博学,正文中各种外文的核对也是件颇为头疼的事情;第三是正文的内容问题,主要是一些数据矛盾和上下文矛盾,特定情形下用“本校”法似乎仍稍显武断。对于这一类问题,实在无法弄清楚的我们只能加注脚解释;最后是还有些散乱在手稿中但比较重要的内容片段,我们及时补充录入,只求更善,札记和文存也是如此。


像札记这类体例,很多反映的是梁先生的勤奋——随手抄录材料,按照传统的文集选取原则完全可以不收录。不过,考虑到有些材料的珍贵及对于一个学者研究过程更充分的展示,我们还是尽量予以收录。这是文集常见的矛盾,在作者方面肯定不会赞成收录,但后辈编者则常会出于各种原因予以汇集。此次在收录上的处理,完全本于将所有文字遗稿视为历史过程的初衷,冀望各位前辈能理解。


由于时间紧迫,整个校勘的过程显得更加艰辛,不过我们都知道乐趣常常在过程之中,而幸福往往现于结束之时,之前的烦躁、痛苦和哀愁通通沉淀为台阶。我们要特别感谢梁先生哲嗣梁承邺老师为我们工作提供的各种便利,他对文集和研讨会的付出和期望赋予我们责任与勇气,以完成这项充满挑战的工作。我们的老师常用梁先生深有研究的粮长、里长“催征”、“抓差”来比喻交下来的任务,我想,现在是阶段性收获的“完纳”之时吧。


4
结语


从梁先生留给我们的遗产看,不难发现未来的路其实很清楚。从内部研究的角度看,需要研究各层次的权力支配(日本学者“地域社会”的理论较为接近这种情况),而这就需要通过研究共时制度与历时制度来揭示。所谓“动态”的制度,通常是靠研究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及类比抽象到透视其他制度原理来实现的,若只单纯描述制度的阶段变化而称为“演变”,恐怕仍只是较为肤浅的对比而已。从外部研究的角度看,(由内部权力支配所观察到的)财政结构与国家结构、社会结构当是研究的指向,无论选取的视角是所谓世界中的中国还是中国的中国。梁先生成功的经济史研究(以赋役法为核心)正是将内外两种研究融合的结果。日本学者赋役法研究得以成功也正是因为抓住了“权力支配”和国家构造(社会结构)的核心命题。


我的老师常说赋役研究,梁先生就是一座山。以这种比喻类推,我们的使命是什么呢?我想答案便是:塑造一座更为雄浑壮阔的山。


作者:陈博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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