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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闻“7月1日起税务和银行要联合识别所有银行账户,且不论金额大小!”告诉你,事实并非如此……

2017的下半年就要开始了,一般来说,很多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或调整时间都会选择一些“关键时间点”,7月1日就是其中一个。那今年的7月1日有什么重要的“通知”要颁布呢?就是《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对此,很多媒体惊呼道“7月1日起税务和银行要联合识别所有银行账户,不论金额大小!”,事实果真如此吗?

解题《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这个题目中,分为这几个重要词汇:“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非中国居民的个人或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开立的金融账户,一般是在我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和在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所以该办法的实施主要是“反大公司跨国避税”的。

涉税信息的意思是指,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目标主要是账户资金流的涉税部分,至于该资金的结构等其他属性不属于调查范围。

尽职调查即对某一标的物(金融账户)的历时数据、文档、属性、结构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审核。

先来看看大众最关心的6个问题

1、我是中国税收居民,但是否会被“翻旧账,受牵连”?

这是本次《管理办法》的实施最为人所关心的问题了,因为本次《管理办法》 主要是针对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有账户的非居民个人或企业,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不过也不排除“受到牵连”的可能性,毕竟各金融机构在识别的过程中就会进行“一一排查”,要是顺便发现了其他重大问题(比如逃税漏税),他们也是有可能上报到税务局的。所以如果你认为你的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尽快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具体细则,早作对策(不过话说回来,要是这么严重的情况,估计要么就是很厉害,要么早就遭殃了)。

2、我是中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是否会被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被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大部分企业和个人都是中国税收居民),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更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注:对于依法诚信纳税的个人和企业,施行“标准”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3、实施“标准”会对我造成双重征税吗?

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4、是不是以后的资金就不能存储到境外金融机构了?

当然不是,只要你就存储在国外的资金在国内正常进行报税,并将资金来向及去向的信息都呈现到会计账本上(对企业、机构而言),就可以不被报送和交换。

5、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程序会变得更复杂吗?

不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只需要在开户时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个人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企业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

注:由于在我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因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开户的影响并不大。

6、个人和企业如何判断自身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其他国家(地区)居民?

我国税法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再来看看事件的背景

为什么要实施这个《管理办法》?一个公司在某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需要按该国税收规定向该国政府进行纳税的。因为你能够在这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经济活动从而达到赚钱目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由该国政府营造的市场环境和建设的基础设施,同样,对个人而言,也享受着市场环境和基础设施带来的好处,所以需要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是,缴纳税额的多少是倚赖于纳税额的收入或者营业额的,如果你将在国内赚的钱转账到海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比如瑞士银行),再在账本上做到“逻辑自洽”,这样你就能“堂而皇之”的少纳一些税了, 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

所以我国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实施或承诺实施该标准。而《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实施就预示着我国正式开始相关工作,并计划在2018年9月首次对外进行“信息交换”。 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通有无之后,我国纳税人将资产转移到国外且为报税的,我国税务部门会根据掌握的信息对其进行征税;同样,我国也会将境外居民在我国境内的金融账户信息给到相应国家的部门。

《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时间点

《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出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年7月1日起,《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各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尽职调查需要按照《管理办理》进行。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 计划在2018年9月首次对外进行“信息交换”

有的金融账户无需被调查

  • 满足一定条件的退休金账户

  • 满足条件的教育医疗类的投资账户和储蓄账户

  • 专款专用账户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

  • 社保公积金账户等

还有很多很明显不是非居民金融账户的“小账户”(存款小,流动性小等特征)也不在被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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