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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不得抽逃出资上,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此规定之外,公司法和刑法对抽逃出资的打击力度,并未因为把公司出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而有所减轻或者降低,即便如此,现实生活中,仍有相当多的股东抽逃出资,制止抽逃出资行为仅靠公司法规定的行政、刑法处罚是不够的,更要发挥股东、债权人、董事、监事以及公司高管的作用,才能有效的降低抽逃出资行为的发生。

一、对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司法解释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对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为抽逃出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删除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一项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保留了其他四项,有第4项兜底条款的保留,把那些不可能完全列举的,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相信凭着法官的智慧和能力,一定能够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二、抽逃出资与瑕疵出资一样,都是损害公司资本公信力的违法行为,更重要是危害交易安全。但是,二者又有区别,瑕疵出资股东自始至终没有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而抽逃出资股东先是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抽回;瑕疵出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股东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成立之后,而抽逃出资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三、现实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与借贷行为的区别,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那种以借贷之名,行抽逃出资之实的行为,则必须严厉打击。区分借贷和抽逃出资可以参考以下因素:1、金额,若股东取得的金额占其出资比例的大部分,抽逃出资概率大,反之,则小;2、利息,有利息、且利息和社会平均利息的多少基本相符的,借贷概率大,反之,则抽逃出资概率大;3、还本付息的期限,在合理的期限内的,借贷的概率大,还本付息的期限约定长达几十年,抽逃出资概率大;4、担保,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履行了真实担保手续的,借贷的概率大,反之,则抽逃出资概率大;5、程序,在公司内部履行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程序,由非借贷股东或者无利害关系董事按照决策程序通过的,借贷概率大,反之,则抽逃出资概率大;6、主体,控股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概率大,非控股股东取得财产借贷概率大;7、会计处理方式,将股东取得的公司财产作为公司应收账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该股东债权事实的,借贷概率大,未做应收账款处理的,抽逃出资概率大;8、透明度,公司的其他股东都知道的,借贷概率大,偷偷摸摸不让其他股东知道的,抽逃出资概率大;全体股东合起伙来,集体抽逃出资的行为除外;9、行为发生期,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越靠近股东出资日期的,抽逃出资概率大,相对来讲,公司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抽逃出资的概率会较小;10、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因为,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使得公司的经营能力丧失、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抽逃出资概率大,反之,借贷概率大。以上因素可以做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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