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二)



跨境投资并购

正在报名中!详情请查阅文尾!

/孙名琦 王东冉 融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最新的公示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06月22日,基金业协会通过了1700多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如何争取无反馈意见通过,又或是如何对反馈意见进行精准补正,以缩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长,系业界共同探究的问题。

 

此前,我们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本次,我们综合自身的业务经验,结合与各方的交流沟通,就基金业协会近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登记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法律意见书》合称《法律意见书》)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更新申请提出的常见反馈意见,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写作、补正方案,供业界参考。

 

▌一、《登记法律意见书》近期常见反馈意见及回复方案

 

1. 请详细描述实缴资本和资本金运营情况

 

反馈意见: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收资本信息,并说明企业运作资金来源情况,并且说明实缴资本足以支持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


回复方案:在申请机构已经部分或全部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下,基金业协会仍然要求详细描述实缴资本和资本金运营情况,其关注的要点在于申请机构是否有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具体而言,可通过引证验资报告以说明申请机构实缴资本情况,并根据申请机构近期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说明申请机构目前账面资本金情况,同时说明申请机构用于设立、运营的费用支出情况,证明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可以覆盖申请机构的费用开支。而结算的时间则需要结合申请机构管理费的收取情况综合判断,但是,通常结算时间建议不少于6个月。


如果申请机构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较大(不是指实缴比例,而是资金本身的体量),通常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是否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等运营计划,例如,购买低风险的投资产品。


针对部分申请机构存在委托外部验资机构“代验资”的情况,我们建议申请机构以及执笔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如实披露,并针对申请机构实际拥有的资本金、来源、运营进行描述,如果注册资本金抽走导致申请机构实际资金量不足以维持申请机构运营的,建议要求申请机构进行合规整改。

 

2. 请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反馈意见:请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回复方案: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运营场所,及运营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也可至运营场所实地核查,检验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等,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描述完整的尽职调查方式和过程。


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可先对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进行说明,披露各部门岗位职责及相应的人员匹配,进而详细描述申请机构的投资决策流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一般包括投资方案的成型报送、风控审核、作出决策、决策实施及实施过程的持续合规风控等环节,需将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及人员分工与决策流程的各环节相应匹配起来,以体现申请机构授权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

 

3. 关于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反馈意见:请修改实收资本比例,实收资本比例为该股东所缴实收资本占总实收资本的比例。


回复方案:《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需要披露/填报股东信息,包括认缴出资、股权比例,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比例。需特别注意的是,实缴出资比例的计算方式为该股东实缴出资占申请机构总实收资本的比例。


举例说明,申请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总额500万元,由股东A实缴出资100万元,则股东A实缴出资比例为20%,股东B实缴出资400万元,则股东B实缴出资比例为80%。股东A和股东B实缴出资比例合计为100%。

 

4. 请说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未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回复方案: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专项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近期常见反馈意见及补正方案

 

1. 请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变更后的股东实缴出资、是否涉及外资、是否涉及关联方变更做出详细描述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要求对变更后的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及是否涉及外资、关联方变更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方案:《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变更后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外资进入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会导致关联方发生变化,《专项法律意见书》需对关联方变化作出说明并披露关联方背景情况。


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同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建议在控股股东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中同时说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认定分析,以论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申请加入协会?

 

咨询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申请加入协会?


回复结果:根据《管理人入会须知》及基金业协会咨询答复,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如果申请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基金类型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需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传入会申请书,并将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寄送到基金业协会。如果申请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基金类型为非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而申请业务类型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应当加入协会(涉及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3. 高管无基金从业资格,无法新增高管或修改高管信息

 

反馈意见:请参照《公告》及《问答(九)》规定的条件核实高管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请按有关规定上传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回复方案:因高管无基金从业资格,导致无法新增其为高管,或无法修改已登记高管的信息。根据我们的经验,因申请机构某高管暂无基金从业资格,其添加登记申请被驳回,但在《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描述并承诺及时整改,《登记法律意见书》亦有较大的通过可能性(已有通过实例)。


此外,如在《登记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某高管因无基金从业资格,其信息更新被驳回,导致其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信息与《登记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如果《登记法律意见书》详细对相关问题以及后续整改方案(例如,高管已经报名参加考试)进行了说明,也存在较大的通过可能性(已有通过实例)。

 

4. 高管任职履历连续完整

 

反馈意见:请补充完善高管工作经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如果未工作,请说明原因。


回复方案:在《登记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填报的高管任职履历(需一致),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时已获的最高学历毕业为时点,连续披露其后的工作履历情况。工作履历应当具有连续性,如连续6个月以上无工作履历,需披露/填报期间状态(无业、待业等)并说明原因。


如申请机构某高管高中毕业即参与首份工作,首份工作后又就读全日制本科,毕业后至申请机构工作,则其任职履历需从高中毕业后的首份工作开始披露。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高管-简历附表-工作经历”中,工作履历建议填报至现申请机构。

 

5. 联系人为高管

 

反馈意见:联系人的高管资格尚未修改,请尽快提交联系人的高管资料。

回复方案: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所以,要求将联系人填报为已登记的高管,有利于加强联系人稳定性。

 

以上内容,供业界参考。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事宜,我们将保持研究,并继续发布《反馈意见回复方案》系列,敬请关注。

 

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


文/孙名琦 王东冉 融孚律师事务所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2月05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通过审核的法律意见书寥寥无几。很多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纷纷收到了基金业协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如何对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进行精准的反馈,缩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时长,成为业界商讨、研究的问题。 我们综合自身的业务经验,结合与各方的交流沟通,就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登记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法律意见书》合称《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常见反馈意见,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回复方案,供业界参考。 


▌一、《登记法律意见书》常见反馈意见及回复方案 


1. 上传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反馈意见:在登记备案系统“法律意见书”模块中,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确认函,其详细要求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写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作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的截屏文件,并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该项要求同样见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解答(八)》),且《解答(八)》要求该确认函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为此,基金业协会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方案: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与《登记法律意见书》是否一致。在确认两者一致的情况下,打印该截屏页面,由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并列明执业证件号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签署日期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 


2.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请予以特别说明 


反馈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漏填、误填,或者《法律意见书》中陈述的事实情况存在错误,导致登记备案系统内的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基金业协会要求作出特别说明。 


回复方案:

(1)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登记备案系统的全部截图(包括主模块及各栏目的附表、信息表等)或提供临时性的登录密码,逐一比对,对于填报信息不一致以及需要整改之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信息一致后再上传《法律意见书》;

(2)由于先前的工作失误导致已经上传《法律意见书》的,需要修改登记备案系统不一致信息,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予以说明。 


3.请在《法律意见书》中描述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 


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回复方案:补充实地核查、人员访谈等工作环节,再次落实相关信息,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实务中,律师可以参考新三板挂牌律师的核查和描述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4.请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股东背景、高管履历进行披露 反馈意见:请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股东背景、高管履历进行披露。 


回复方案:

(1)股东若为机构,若无特殊性或其他关联关系,一般披露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载信息即可;

(2)股东若为自然人,则需要披露其履历情况,若该自然人股东同时为高管,可一并披露;

(3)此外,需要披露高管有无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取得方式(通过考试/资格认定)、高管岗位设置合规情况,如有缺漏,应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进行补充描述。 


5.请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反馈意见:《解答(八)》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基础上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提出了进一步细化要求。《解答(八)》于03月18日发布,大量法律意见书在此之前已经提交,故基金业协会要求《登记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予以说明。 


回复方案:根据《解答(八)》,应当详尽、有逻辑地说明:(1)申请机构已制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制度;(2)制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3)制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与制度一致,相关制度配备了具体执行人员配置相匹配,制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开展的业务匹配、制度内容具备可执行性等。 


6.请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兼营业务不属于买方业务 


反馈意见: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是基金业协会审核的重点之一,请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回复方案: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业务属于较为敏感的合规点,根据基金业协会近期北京、上海、深圳的几场答疑会意见显示,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建议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在实际经营中剥离该等业务,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营业范围,整改完毕后递交《补充法律意见书》(承诺日后整改将不被基金业协会认可);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一方面,调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另一方面,需要详细描述“投资咨询”业务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一致性、匹配性,从而论证“投资咨询”业务的合理性、合规性;

(3)“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触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4)兼营业务有网贷、P2P等,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整改完成后再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 


7.请披露网络舆情信息 反馈意见:请披露网络舆情信息。 


回复方案:

(1)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这是基金业协会口头提出的反馈意见,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

(2)通常,需要披露的内容是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 


8.请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 


反馈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经过提交和审核的过程,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时,时间上常常已经超过了一个月。因此,请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 


9.回复方案:出具日期以《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日期为准,建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增加相关表述,对原《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进行再次确认。 


▌二、《专项法律意见书》常见反馈意见及建议 


1. 请完整描述《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不应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反馈意见:请完整描述《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不应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回复方案:

(1)关于变更缘由,需要说明变更前遇到的困难、变更的原因(如身体不适、年龄偏大、经营策略调整、经验不足等)、变更的目的(从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角度出发)、变更的交接(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平稳过渡,防范不利影响);

(2)关于完整的变更过程,按照时间、地点、内容说明:(a)变更相关事项的提案;(b)相关决策会议的召集和召开;(c)相关决策会议的表决情况;(d)相关决策会议的决议;(e)决策结果提交工商变更登记(如需);(f)工商局准予变更并出具准予变更通知书(如有)。 


2.请说明《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变更事项是否获取股东表决通过,是否已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并核实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内容 


反馈意见:请说明《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变更事项是否获取股东表决通过,是否已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并核实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内容。 


回复方案:

(1)关于变更事项的合法合规性,需要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变更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等方面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合法合规;

(2)关于披露事项,需要说明:(a)内部决议程序中,已经向股东/合伙人予以披露;(b)需要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或其他公示手续)的变更事项,已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公示手续,具有公示效力;(c)如尚未备案产品,已在产品筹备、介绍说明文件中(或其他公示手续),披露变更后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如已备案产品,已通过公示、通告、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完整披露了变更的原因、过程、潜在风险、防范措施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
证监会对拟IPO公司私募基金股东的审核特点分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反馈意见汇总——股东篇
当法律意见书遇见这样的基协反馈
法律意见书
重大事项变更典型反馈 | 法代兼职、股东出资能力、转让变更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