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积累了按照本国需要和国际规则创制法律的经验,形成了兼容并蓄和博采众长的自信,完全没有必要再走继受某一外国法律的回头路。我们应当借鉴外国法律,但是这种借鉴应当是开放的和灵活的,而不是只认一个体系,一个法典,一个模式。”
参见方流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校报》1998年1月10日。
所谓的分析法学,其实包含两个层面:一层是作为法律本体论的分析法学,否认了法律与道德联系,主张恶法亦法;另一层是作为法律方法论的分析法学,主张从逻辑与语言的双重分析方法考察法律体系。
See Aulis Aranio, Essays on the Doctrinal Study of Law, Springer Dordrecht Heidelberg 2011.
“作为法律本体论的分析法学的主张无视法律的价值和事实因素,未免失之褊狭,但是,作为法律方法论的分析法学则是一笔珍贵的财富。”
“财产权从单纯的排他性到复杂的可转让性,由简及繁,可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财产权谱系。财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必须由法律规定。财产权法定主义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财产权法定主义的最本质的两个要素是:一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需法定,二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的转让需法定。”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面临的三个重要问题是融合不同法系之传统、吸收中国本土习惯法、解决社会新问题,以及分析法学在其中可能发挥的方法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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