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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标        题】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内容分类】工伤待遇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保障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110118
【发 文 号】津人社局发〔2011〕2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1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发布时间: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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