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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3]132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区“十五”街镇财政体制实行两年多来,调动了各街镇当家理财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了街镇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为街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当前街镇招商引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招商引资企业模式和户管确认日趋复杂。街镇范围内跨区域投资项目(如商品房、外资连锁超市、“飞地”企业等)的户管界定和财力分配体制须进一步明确。
  (二)街镇招商引资政策缺乏统一和规范性,个别街镇片面强调本地区利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盲目竞争,造成财力流失和企业户管无序流动。
  (三)部分引进企业缺乏稳定性、长期性。企业中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增多,企业以享受政策为目的,一旦政策到期就迁出,缺乏促使其落地生根、长期发展的机制。
  二、有关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街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创造良好有序的政策环境,引导街镇招商引资朝着规范、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现就街镇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提高新区整体竞争优势为前提,进一步加强区与街镇、镇与街道的联动,增强各街镇的全局意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水平。
  1.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大力引进符合新区总体发展要求的企业。各镇招商引资要同构筑“3+1”经济发展平台相结合;各街道招商引资要同加强社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重点引进中介机构和服务业。
  2.建立和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街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镇招商引资政策的协调,避免多头对外以及擅自采取不规范的政策扶持措施,导致内部负面竞争。
  各街镇应按照市和新区的统一政策,依靠优化服务多引资,多引进好企业。对在重大、特殊项目招商中顾全大局和作出特殊贡献的街镇,新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视整体利益进行不适当竞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不予结算财力,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跨区域商品房项目(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房地产业为新区重点发展行业,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区内新开发地块项目注册地及产生的税收财力全部归属新区。为鼓励街镇引进房产项目,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试行以下结算办法:
  1.对房产企业注册地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项目所在地在区外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扣减所在街镇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2.对项目所在地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房产企业注册地在区外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增加所在街镇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3.对新区范围内各街镇之间、新区(含开发区)与街镇之间房产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将营业税收入在房产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之间3:7分成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4.每年2月底前,由各街镇会同区域内房产企业汇总填报有关结算统计表(见附表一),报送新区财政局,由新区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力结算。
  5.街镇今后新引进商品房项目的户管认定,原则上以新区范围内注册地与项目开发地一致为前提。除新区统一政策外,原则上不另施行政策。凡经查实有超出国家和新区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结算财力。
  (三)跨区域外资连锁超市财力分配办法。为鼓励街镇引进大型连锁超市网点(日用百货零售业和餐饮业),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街镇引进外资连锁超市网点试行以下结算办法:
  1.对总机构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分支机构在区外的外资连锁超市网点,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扣减所在街镇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2.对分支结构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总机构在区外的外资连锁超市网点,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增加所在街镇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3.总、分支机构在新区不同街镇的,对总机构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由总、分支机构所在街镇3:7分成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4.每年2月底前,由各街镇会同区域内的外资连锁超市网点汇总填报有关结算统计表(见附表二),报送新区财政局,由新区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审核后纳入年度结算。
  (四)“飞地”企业财力分配办法。为加大对各镇招商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根据“十五”街镇财政体制“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前提下,对镇招商引资形成的“飞地”企业(指使用管理权归镇或镇所属全额投资企业所有,但不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块、厂房和楼宇等),试行以下财力结算办法:
  1.对镇与镇之间的“飞地”企业,由于该企业所在地块的开发与管理一般由地块所属镇承担,而不是由地块所在镇承担,因此原则上纳入对该“飞地”行使使用管理权的镇财力结算范围。
  2.对镇(因区划调整、返征地等因素)在开发区或街道的“飞地”企业,虽然该企业所在地块已纳入新区总体发展规划,但其开发与管理职能主要由地块所属镇承担,因此原则上纳入对该“飞地”行使使用管理权的镇财力结算范围。
  3.以上企业中如有镇与区属企业共同投资的,则由新区和镇按投资比例进行分成。特殊情况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4.对镇所属全额投资企业与新区四大集团公司(陆家嘴、金桥、张江、外高桥)共同投资,且税收户管财力在新区范围内企业上缴的税收,由新区和镇按投资比例分成后,再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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