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商务部最新透露外商投资改革终极目标,中央将出台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近日,我对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我们注意到,在昨天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上,国新办专门邀请商务部部长助理童道驰对此次简化外资企业等审批管理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接受了记者提问。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童道驰透露了许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新思路和新走向,为此,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此文供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等审批管理,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关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是不涉及国务院批准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下边我就有关政策背景情况给大家作一个介绍。

吸引外资是我们国家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连续24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党中央、国务院继续高度重视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工作。为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次背景的出台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原来4个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是经过授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到今年9月30日就到期了,10月份审批改备案在自贸区也要有法律授权,所以也是一个原因。这次把审批改备案从自贸试验区拓展到全国,是一个重大的变革,也是体现了我们落实中央精神,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充分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自贸试验区三年的试点应该说还是取得了很大成绩,简化了外资企业审批手续,为外商投资营造了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受到了各方的广泛认可。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贸试验区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正案,为深化外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四部法律修正案主要明确了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个是将不涉及到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逐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另一个是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为此,10月8日商务部制定出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也发布了一个公告,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在当前阶段按照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执行。

了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等审批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我们发布了公告,把特别管理措施是什么明确了,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一个过渡时期的要求;二是制定了《备案办法》并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大家都看到了。《备案办法》主要是在信息方面做一些要求,要求企业进行信息填报,这会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只要进行备案就可以了,备案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采用网上备案的制度,大大缩减了企业申报的流程。我们估算,与过去的逐案审批制比较,纸质材料会减少90%以上,这也是对环保的一个贡献,平均办理时限从以往的20多个工作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这都是重大的变革,备案重在信息报告和后续的监管。

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基础上,为了适应网上申报制度,我们升级了信息系统,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进行备案。自备案工作启动以来,到13日全国范围内共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500余件,已有134家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备案设立程序,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1100余件,已完成变更备案285件。这是基本的情况,给大家作一个介绍。

下一步的设想,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还是要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实际的意思就是内外资一视同仁,内资和外资企业有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各国投资都出现疲软的态势,根据有关国际机构的预测,今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将下降10-15%,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将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释放新的制度红利。

提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请问商务部负责人,去年1月商务部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次《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订,对于《外国投资法》的立法进程有什么样的影响?商务部接下来是否会继续推动制定出台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童道驰: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开展了修订外资三法、研究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的相关工作,于2015年1月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是专项法律修改工作。与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要求不同,专项修法的内容仅涉及有关行政审批的条款,法律任务明确,也就是解决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律授权到期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这次的四法修订,并不是一个全面的修订,所以下一步希望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来推进外商投资体制的改革。全面修改外资三法、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不仅需要对有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还要解决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有关规范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并将法律规范的对象调整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实现从外商投资企业法到外国投资管理法的转变。因此,仍有必要全面修改外资三法。我们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继续推进三法的修订和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提问:中央电视台记者:我想问一下商务部负责人,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实施逐案审批,目前新实行的备案管理与逐案审批有何实质性区别?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是否会对外商投资构成新的限制?

  童道驰:

  审批改备案,通俗一点说,原来审批是要拿到商务部门的批准才能够设立企业,现在是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者营业执照签发后的30日之内,可以先拿营业执照再来备案,这体现了我们是真的备案。备案主要是对一些信息的核对,并不是对原来逐案审批中的一些条件进行审核,所以跟行政许可是不同的。

  这个备案本来就是告知性的备案,并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性条件,原来拿着商务部门的批复办理其他的手续,现在不再是办理其他手续的必备文件。即使是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的,愿意拿就拿,不愿意拿可以不拿,外资审批改备案是真正的简化外资进入中国的程序,进一步方便企业,是真正的备案制度,也不会对外国投资者形成新的障碍。实际上更多是为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如果说还有一些要求的话,对投资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投资者的诚信有明确要求,不能填报虚假信息,如果出现虚假信息,会有相应的处罚和处理,也会与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我想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体现了透明度原则。审批改备案是真正的备案,是简化外资审批的一个重要步骤,使得外国投资更加便利化。【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公众号zsyznc】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基小律年度好文|跨境换股或成可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简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这些事儿你知多少? | 七方法苑
外商投资备案制改革第二季:负面清单获批 外资并购纳入备案制管理
观点丨外资投资A股上市公司:备案制带来的新变革(附最新案例解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