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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 判例选(投诉、赔偿篇)2020
继对质量云发布的2020年判例精选做了两次归纳,即市场监管判例选(特种设备篇)2020(上)🔗市场监管判例选(价格监管篇)🔗,在此再对2020年前期推送的投诉、判例做汇集:

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生产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涉案车辆事发时的速度为21.6km/h,质量为50.35kg,显然超出国家标准及其所注明的技术参数,故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交通管理部门已认定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难易、危险程度不同,庾某某基于对涉案车辆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合理信赖,无证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涉案车辆的缺陷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某车业有限公司赔偿93964.61元。

判例 | 电动二轮车是机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是车辆缺陷?🔗


虚假宣传构成商业欺诈

玉石保健床垫显然不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仅是生产工艺比较特殊的普通电热毯而已,所谓的十大作用纯属子虚乌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法院认为,虚假宣传,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已经构成商业欺诈。

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向原告退还货款24,500元,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刘某某73,500元,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

判例 | 虚假宣传构成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消费维权牟利

依法能够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按购买商品价款支付三倍赔偿金的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从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涉案商品的数量、办理退货退款、起诉等一系列的行为以及大量消费维权诉讼等事实表明,这并非是单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能排除以此牟利的目的。

法院驳回被上诉人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例 | 大量消费维权诉讼!不能排除牟利目的🔗


组装电脑要不要认证

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现场组装,可视为电脑配件、部件的经销商应顾客要求为顾客提供的服务,组装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组装地点须在电脑配件、部件经销商所租用、购买的经营场所内,组装人员是该经营场所的电脑配件、部件销售人员;
2.现场组装整机技术服务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限单台电脑),而不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电脑销售商用于经营活动的购买者;
3.组装工作应在配件、部件购买后当日内完成并且交付顾客,预先组装成整机后向顾客销售的不在此列;
4.组装成的整机不得标注任何品牌和型号,也不得以任何品牌、型号进行宣传、销售;
5.在组装整机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走私等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使用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微机配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判例 | 网售电脑是否组装,要不要CCC认证,看这些条件🔗


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

经关联案件查询自2018年1月份起至今,于某以产品责任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的产品均系于某在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天猫商城)购买,诉称理由均是以卖方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

从关联案件看,于某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购买人,商家的商品详情宣传不能对其造成错误认识而使其购买涉案商品。

法院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判例 | 具有专业知识的购买人,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


网络抽检不合格

实施涉案商品样品抽取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北京市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实施抽检时具备相应资质,样品抽检程序亦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的规定。

考虑到天探共业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是不知该商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且在抽检后立即停止销售,故丰台工商分局按照货值金额两倍确定罚款数额并无不当。

判例 | 网络抽检不合格,销售者被罚🔗


红参和人参

法院认为,打假可以,但是不能鸡蛋里面挑骨头。人参是药材,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既是药材又是食品。红参是人参的一种,只要是以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加工而成的红参也是食品。

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产品是以野生人参或5年以上人工种植的人参制成,更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因此其主张本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事实依据。

判例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参是人参的一种……🔗


非机动车吗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本案中,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是其转向系限位装置未设置转向干涉,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2条相关要求,其产品合格证载明的最高车速超过了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载明的最高车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案渉电动三轮车存在产品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杨某某驾驶案涉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在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例 | 将电动三轮车,理解成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投诉、赔偿案例:

判例 | 电动二轮车是机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是车辆缺陷?

判例 | 虚假宣传构成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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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将电动三轮车,理解成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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