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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法院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首先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先申请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2)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以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申请法院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文章摘要2: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首先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先申请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2)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以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申请法院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理解与适用1】经研究,我们认为,先诉抗辩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诉讼阶段,债权人不能单独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因此,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将债务人一并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二是在执行阶段,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情形下,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在财产保全中,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71-272

【理解与适用2】当然,允许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可能存在一般保证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限制其财产处分从而事实上影响其生效经营的问题。因此,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必要进行限制。为此,本条第3款作出规定。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来与《民事诉讼法》保全的理论不太相符。也就是说,根据民事诉讼保全的一般原理,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只要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要求,就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而不存在例外的情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之所以作出例外规定,目的还是在于更好地落实《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76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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