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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被告的抗辩策略_王律师
当被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作为被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抗辩:
一、对原告的专利权宣告无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赢得诉讼的胜利,被告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就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最好是宣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即使不能全部宣告无效,至少也要通过无效程序缩小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对专利侵权诉讼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证明原告滥用专利权
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已经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也即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专利权或专利权存在瑕疵。
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所谓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
三、被控物不侵权
1、被控物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2、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了1项或2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了本质区别,不构成侵权。
3、个人非经营目的制造、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单位除外,即单位未经许可制造、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被控物依法不视为侵权(即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有关规定,被控物不认为是侵权)
1、专利权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科学研究和实验性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非故意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使用者或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是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所谓“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
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
5、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凌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通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2008年薪修订的《专利法》增加了一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
五、被控物使用的是已有公知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六、被控侵权技术来源于第三方
被告可以以其实施的技术史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理由进行抗辩,但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专利侵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和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责任,受让饭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八、要求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虽然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中明确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即以足以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为必要,而不是要求被告提供其产品的全部制造方法,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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