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103期
概述: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履约。合同纠纷其实就是履约之争,其核心就是违约责任之争,设定违约责任有三个意义:1、约定违约责任是手段,实现合同的内容才是目的;2、设定违约责任,可提高违约成本,迫使各方按合同约定谨慎履行,有助于实现合同目的;3、设定违约责任后,在违约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能够及时将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转移给违约方,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在拟定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意义。
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是对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最为基本的概括性规定,包括几方面的内容:
(1)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内容(行为、实物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交易相对方根据产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3)支付违约金
合同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金具有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4)支付赔偿金
合同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对方实际损害的额度给予赔偿。当事人在支付赔偿金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限,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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