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将列举分类建筑电气相关标准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表1所示。
表1 废止的有关建筑类型的电气强制性条文
标准名称 | 条款编号 | 条文 |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 6.1.7 | 体育建筑内的应急电源严禁采用燃气发电机组和汽油发电机组。 |
7.2.1 | 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照明设备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其配电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标称电压不应超过12V,安全特低电压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 |
9.1.4 | 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 2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场外疏散平台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 |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 | 3.5.4 | 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 |
4.5.5 | 超级市场、菜市场中水产区高于交流50V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在2区以外,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2。 | |
5.3.6 | 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
5.3.7 | 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电源。 | |
9.7.4 | 商店的收银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根据住建部的公告,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其他标准与通用规范不一致时,以通用规范规定的为准,凸现通用规范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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