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所涉债权案件只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不对履行期限和方式作出裁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合同范本1000套,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再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一审法院判令一定期限内支付借款本金与利息,事实上已无法得到履行。基于本案出现的新的事实,在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情况下对其所享有的债权予以确认,由其依法申报债权。
案例索引:《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颐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
争议焦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所涉诉讼会产生什么影响?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关于吉粮集团公司与吉粮米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本案裁判结果的影响。2018年7月26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吉粮米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韩啸对吉粮米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于2018年7月26日停止计息。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依法亦应当停止计息。因长春中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了案外人王晶对吉粮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韩啸对吉粮集团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权应于2018年5月22日停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吉粮米业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再对韩啸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一审法院判令吉粮米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韩啸借款本金与利息,事实上已无法得到履行。基于本案出现的新的事实,二审庭审中征得韩啸的同意,本院对韩啸所享有的案涉债权予以确认,由韩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院:诉讼和执行中未主张抵押,并不影响在破产中申报债权优先
担保债权在主债务人破产案件受理后是否停止计息
最高院: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后申请人即丧失了有关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诉的利益
“保证”遭遇“破产”系列评述之一 | 保证人能否因为债务人破产而获得优待的清偿条件?
最高院:因债务人破产主债务利息停计,保证人保证债务利息不停计
最高院:债务人破产、保证无效,债权人诉请赔偿受六个月限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