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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减轻多头踏勘、重复踏勘、违规踏勘等行为给项目投资建设单位造成的负担,根据《韩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韩政办发〔2019〕5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踏勘内容

1.联合踏勘是指在项目有关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建设项目现场实地踏勘的项目,在建设单位的申请下,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提出审批指导意见的方式。

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韩城市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函);

(2)项目批文审批(含审批、核准、备案);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二、部门职责

1.联合踏勘实行“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按期踏勘、缺席默认、资料共享”原则。实施联合踏勘后,缺席踏勘的审批部门不得再次要求建设单位安排踏勘现场。

2.联合踏勘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一般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人防等部门。

3.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现场踏勘建设项目。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按照行政审批局的安排派人参加项目建设现场的踏勘。

三、工作流程

1.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后,建设单位要求联合踏勘的,按照“依申请而为”原则,行政审批局与各需要现场踏勘的部门进行沟通,确定联合踏勘现场的时间,填写《韩城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并通知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

2.行政审批局按照确定的时间组织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到项目现场,听取投资建设单位项目情况介绍,实地踏勘现场情况。

3.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现场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应在《韩城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情况报告单》签署意见,并出具各部门的现场踏勘结论(纸质材料)。如果现场不能确定踏勘结论,需要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

4.行政审批局根据各部门的现场踏勘结论,汇总填写《韩城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情况报告单》,联合踏勘中收集的表格、文件、照片等作为报告单的附件。

四、工作要求

1.联合踏勘一般应当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的第3个工作日进行,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联合踏勘时,应当对以下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

(1)项目场地地点;

(2)拟用地范围;

(3)场地周边200米内情况,特殊的情况根据需要扩大现场踏勘外部范围;

(4)场地内陆形、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情况;

(5)场地及周边基础设施情况;

(6)场地现状使用情况;

(7)是否需要进行地下文物勘探;

(8)其他涉及项目的场地相关情况。

附件:1.韩城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2.韩城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情况报告单

附件1

韩城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规划选址□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许可□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涉及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

联  系  单

根据建设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拟定于年月日午组织对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联合踏勘,请你部门届时派员参加。

集合地点:

牵头单位联系人:

牵头单位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2

韩城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情况报告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简介

申请事项

□规划选址□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许可□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涉及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

联合踏勘情况:

项目办理指导意见:

参加单位:

参加人员:

现场踏勘结论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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