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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承炳:文柄自决——唐宋间“赐进士”考论
摘要:皇帝在科举考试之外特赐进士及第,这一现象在唐后期开始出现,但它只是作为一种偶见性举措,属于皇帝在科举制外的“文柄自决”。经过五代宋初的发展,特赐进士及第逐渐制度化。与此同时,宋初还将“赐进士”普遍化,通过进士科考试者都被“赐进士”,进士以外诸科亦以“赐”的形式给予出身,这标志所有科举出身者都成为皇帝“文柄自决”的产物。唐后期五代统治者针对科举制存在的问题采取过诸多举措,但直到宋初“赐进士”的普遍化与殿试制度相结合,特赐进士及第所代表的皇帝“文柄自决”权威被引入科举体制中,这些问题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关键词:唐宋;赐进士;科举制;皇帝;文柄自决

唐代士人应进士科考试谓之举进士,中试者则称进士及第。但唐后期却出现了皇帝特赐个别士人进士及第的现象,即特殊情况下的“赐进士”。到宋代以后,“赐进士”不再局限于特赐,而是所有进士科及第者都被冠以“赐进士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等名号,同时也影响到其他科举科目。前人对宋代殿试制度、特奏名制度以及唱名赐第的礼仪程式等多有关注,[]对宋代特赐第现象亦有所研究,[]而对“赐进士”这一制度形式的产生、演变,尤其是其普遍化的原因却缺乏专门讨论。[]本文拟就此展开探究,以期深化对唐宋间科举制发展的认识。

一、唐后期特赐进士现象的产生

赵翼论及特赐进士时认为:“唐时未有赐进士者,唐末始有追赐及第之例。”[]然这一判断并不准确,特赐进士这一现象实际正是起源于唐代。管见所及,唐代最早的特赐进士出现于唐穆宗长庆元年(821)。[]《旧唐书·钱徽传》载穆宗诏书:

但以四海无虞,人心方泰,用弘宁抚,式示殊恩,特掩尔瑕,庶明予志。孔温业、赵存约、窦洵直所试粗通,与及第;裴譔特赐及第,郑朗等十人并落下。[]

长庆元年(821),钱徽主选,放榜后受到段文昌、元稹等人诟病,穆宗令王起与白居易重试钱徽所选进士十四人,故有是诏。从行文来看,穆宗对十四人均不甚满意,但为了“用弘宁抚,式示殊恩”,还是将十四人分为三等处理。其中,裴譔介于“所试粗通,与及第”的孔温业等人和“落下”的郑朗等人中间,得到“特赐及第”的待遇。显然,裴譔达不到进士及第的水平,而他得到的“赐进士”全凭皇帝“殊恩”,而“赐进士”的意义就在于“特掩尔瑕”。

虽然裴譔属于“赐进士”,但他毕竟参加了科举考试,皇帝仅仅起到重新裁决的作用。并且,诏书中所试优于裴譔的孔温业等人得到“与及第”,也说明此时并非所有由皇帝批准及第者都是“赐进士”。唐人眼中真正的特赐进士第一人是刘邺。大中十四年(860),左拾遗刘邺入为翰林学士,并被唐懿宗特敕赐进士及第。据《唐摭言》载,当时韦岫所撰贺缄言:“三十浮名,每年皆有;九重知己,旷代所无。”[⑦]又刘邺《谢进士及第让状》亦言:“今蒙别赐出身,实惭有亏大体。既无前例,岂敢辄当。”[⑧]无论外界还是刘邺本人,均将其获“赐进士”视为没有先例的大事。

赵和平先生《敦煌本〈甘棠集〉研究》书影

那么刘邺特赐进士及第与当年进士科考试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刘邺《谢不许让兼赐告身〔状〕》云:“右伏奉宣圣旨,以臣特赐进士不令陈让,兼守本官充翰林学士者,兼赐告身一通。”[]又《上白相公状》:“右今〔月〕日奉宣,守本官充翰林学士者,兼赐告身一通,恩赐进士出身。”[]由此可见,刘邺被召为翰林学士与特赐进士及第应为同时或先后不久之事。关于刘邺被召为翰林学士的时间有几种不同记载,一为《旧唐书·懿宗本纪》载咸通元年(860)二月“以右拾遗刘邺充翰林学士”[11],是年十一月改元,也即大中十四年(860)二月;二为《唐会要》载大中十四年(860)三月“敕左拾遗刘邺充翰林学士”[12];三为《翰林学士壁记》:“刘邺大中十四年(860)十月十二日自左拾遗充”[13]。较前两者而言,第三种记载可以视为时人记录,[14]刘邺特赐进士及第的时间应在当年十月左右。[15]

接下来考察大中十四年(860)进士科考试及放榜时间。《册府元龟》卷六四一记大中十三年(859)十二月,“河中节度使令狐绹以其子滈求应进士举”[16],又《旧唐书·令狐滈传》所载令狐绹上表:“昨蒙恩制,宠以近藩。伏缘已逼礼部试期,便令就试。”[17]结合两处记载可知,虽然令狐绹的具体上表日期未明,但是他为令狐滈所求为大中十四年(860)进士举无疑。《册府元龟》卷五四七载起居郎张云论此事的上疏:“岂为绹言出镇,滈便策名,放牓宣麻,相去二十三日。”[18]又《资治通鉴》载令狐绹任河中节度使的时间在大中十三年(859)十二月丁酉,[19]是月壬午朔,丁酉为十六日。可见大中十四年(860)进士科考试与放榜时间当在正月,与刘邺被特赐进士及第的时间相距数月。

不仅如此,刘邺被“赐进士”也与进士科选人制度存在龃龉。其一,刘邺以左拾遗的身份被召为翰林学士并特赐进士及第,[20]既不符合参加进士科考试的条件,也不需要进士及第所带来的做官资格。[21]其二,据刘邺《谢召试并进文五首状》,其被召为翰林学士并特赐进士及第前曾被召入翰林院试“诗赋及制等”[22],并不符合进士科帖经、杂文与策“三项试”制度,[23]反倒与翰林学士“入院试制书、批答共三道,诗一首”及“增试赋一首”相一致。[24]第三,唐代进士及第要在尚书省都堂先唱第公布,贡举归礼部后还要在礼部南院东墙张榜,[25]而刘邺则是“右伏奉今日敕,赐臣进士及第者”[26],属于“用敕代榜”[27]。由以上分析可知,刘邺的“赐进士”与同年进士科选人必非一事。实际上,这也是刘邺进士名号中“特赐”的真正意涵,即由皇帝在常规进士科制度之外特别授予。

那么唐懿宗为什么要特赐未参加科举考试的刘邺进士及第呢?如前所述,刘邺特赐进士及第的同时被召为翰林学士,二者之间显然存在某种关联。《新唐书·百官志》载翰林学士“专掌内命”,以“文学之士”充之。[28]又刘邺《谢进士及第让状》云:“伏以选在禁闱,必资明试,盖虑不政(正)词业,上罔宸聪。陛下谓臣粗有可观,猥如(加)鸿奖,便令充职,已是殊私。今蒙别赐出身,实惭有亏大体。”[29]刘邺因为文词可观而被选为翰林学士,并“蒙别赐出身”。翰林学士是极清之任,而盛唐以后,进士出身逐渐成为“士林华选”[30],“搢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其推重谓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31]。在这种情形下,进士及第与翰林学士自然最为匹配。而就傅璇琮先生所考证宣宗、懿宗两朝翰林学士事迹来看,五十六人中有四十一人明确记载为进士出身,一人明经出身,两人应未参加科举,其余十二人则因记载阙如无法确定。[32]由此观之,进士出身者确为当时翰林学士中的主流。据赵和平先生研究,刘邺以高少逸陕虢幕府从事入仕,并无科举出身。[33]他因词业“粗有可观”而被召入翰林,文辞上等或可作为特赐进士及第的事实依据,但从他因试入翰林而“蒙别赐出身”来看,通过特赐进士及第来使其身份更符合翰林学士特点恐才是主因。[34]

无独有偶,唐懿宗时期另一位翰林学士韦保乂也是特赐进士及第。《唐摭言》载:“韦保乂,咸通中以兄在相位,应举不得,特敕赐及第,擢入内庭。[35]据《新唐书·宰相表下》,韦保衡于咸通十一年(870)四月拜相,十三年(872)十一月为司空。[36]又《翰林学士壁记》载韦保乂于咸通十二年(871)二月十三日自户部员外郎入守本官充翰林学士。[37]那么基本可以判断,韦保乂是于咸通十二年(871)初被特赐进士及第且召为翰林学士。只不过正如岑仲勉先生所论,韦保乂兄韦保衡任宰相时他已官至尚书郎,不能应举,乃是因兄有宠而赐第及入翰林。[38]由此观之,韦保乂特赐进士及第一事与刘邺的经历高度相似。

除了刘邺与韦保乂,《唐摭言》卷九“敕赐及第”条还记有三例唐末的特赐进士及第,均发生于唐僖宗入蜀期间。第一例是杜升:

韦中令自翰长拜主文,升时已拜小谏,抗表乞就试,从之。登第数日,有敕复前官并服色。[39]

此处并未提及杜升是否特赐进士。他虽参加了科举考试,但以小谏即左右拾遗的身份获得考试资格,需得到僖宗特许。从超越科举制的规定这一点来说,杜升与刘邺、韦保乂并无差别。

第二例是秦韬玉:

秦韬玉出入大阉田令孜之门。车驾幸蜀,韬玉已拜丞郎,判鹾,及小归公主文,韬玉准敕放及第,仍编入其年榜中。韬玉置书谢新人呼“同年”,略曰:“三条烛下,虽阻文闱,数仞墙边,幸同恩地。”[40]

秦韬玉亦是以在任官的身份“准敕放及第”。他之所以有此待遇,恐怕与依附田令孜不无关系。从特别强调“仍编入其年榜中”和秦韬玉本人置书感谢新及第者称呼他为“同年”来看,虽然当时试图将特赐进士及第纳入科举框架内,但这一做法仍是制度外的特例。

第三例是王彦昌:

广明岁,驾幸西蜀,恩赐及第,后为嗣薛王知柔判官。昭宗幸石门,时宰臣与学士不及随驾……知柔以彦昌名闻,遂命权知学士。[41]

对于王彦昌是在何种情形下恩赐及第并无交代。

此外,唐昭宗光化三年(900),左补阙韦庄还提议追赐已故名儒进士及第,虽然不知昭宗最后如何处置,[42]但此事所反映的在科举制外特赐进士出身的倾向则与刘邺等人特赐进士及第相同。

综上,特赐进士及第在唐后期属于特殊现象,其共同点是都有一些要素不符合科举制规定,从而需要借助皇权“特赐”的形式予以弥补。特赐进士的产生,是唐代科举选人与进士科影响扩大的结果与体现。进士出身成为“士林华选”,位极人臣而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实际也就意味着进士已然成为天下英才的代名词。因此,进士及第成为士人梦寐以求的荣耀,同时,它也成为皇帝乃至某些权臣用以笼络人心的工具。唐后期,皇帝经常采用现有制度外的做法来强化和彰显皇权,[43]毫无疑问,在科举制外特赐进士及第也正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二、赐进士在五代宋初的发展

特赐进士及第现象在唐后期出现,但只是作为一种偶见性举措,形式上相当简单,并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但是,一种偶见性的举措反复出现,便会形成某种可供借鉴的政治资源,且在形式上渐趋复杂,形成某些惯例。特赐进士及第现象在唐朝灭亡之后继续存在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即呈现出了此种趋势。

五代的材料相当有限,以下是笔者所见有关事例。《唐摭言》卷九:

何泽,韶阳曲江人也。……梁太祖受禅,泽假广南幕职入贡,敕赐及第。[44]

《五代会要》卷二二:

梁开平三年(909)四月敕:“赐刘斤同进士及第,仍编入今年榜内第八人。”[45]

《吴越备史》卷三:

光业生于姑苏,十岁能属文。……梁后主特赐进士及第,仍赐秘书郎,授右补阙内供奉,赐金紫。[46]

《册府元龟》卷七二九:

曹国珍……延州高万兴兄弟皆好文,辟为从事。国珍常以文章自许,求贡礼闱,万兴飞表荐之。梁贞明中,特敕进士及第。[47]

《旧五代史·后唐明宗纪天成四年(929)春正月

幽州节度使赵德钧奏:“臣孙赞,年五岁,默念何《论》、《孝经》,举童子,于汴州取解就试。”诏曰:“都尉之子,太尉之孙,能念儒书,备彰家训,不劳就试,特与成名。宜赐别敕及第,附今年春牓。”[48]

《册府元龟》卷一六七载后周广顺三年(953)正月

其月,契丹降人伪授儒州晋山簿李著、郑县簿王裔、泰州司法刘裴等,著赐比明经出身,裔、裴比学究出身。[49]

《旧五代史·后周世宗纪显德三年(956)十二月:

辛巳,故襄邑令刘居方赠右补阙,男士衡赐学究出身,奖廉吏也。[50]

《册府元龟》卷六五一载后周显德四年(957):

屯田员外郎、知制诰扈蒙试进策人乡贡进士段宏等,内段宏赐同三传出身。[51]

《册府元龟》卷六四四载后周显德五年(958):

命翰林学士窦俨试进策官曹巨源、邓杲、李峣等于禁中。……既而以所对之词上进,乃授巨源及杲簿掾,赐峣进士出身。[52]

《马测墓志》载后周时:

寻属世宗下命,应私家收得史馆所阙群籍者,许以进官,待以优渥。……乃出三百余篇,塞诏金马,上即赐比学究出身。[53]

《马测墓志》

以上所举材料主要集中于后梁、后唐和后周三代,除了与唐后期情况类似的特赐进士及第之外,还出现了三个新的变化:其一,特赐出身不再限于进士,如赵赞特赐童子科及第、刘士衡赐学究出身等。[54]其二,特赐出身出现了“比”“同”的形式,而特赐进士也出现了“及第”与“出身”的差异,如李著赐比明经出身、段宏赐同三传出身、李峣赐进士出身等。值得注意的是,科名带有“比”“同”及所赐为“出身”者,均不再强调“特”赐或“敕”赐。科名中的“比”“同”“出身”等要素具有资格来源分类的意义,标志他们与通过科举考试获得的科名不同。[55]其三,特赐出身的原因多样化,如李著等是契丹降人,刘士衡是褒奖廉吏等。

虽然五代时期特赐进士相关事例依然不多,且依旧在科举制框架外进行,但相比唐后期,此时所赐科名及获赐原因更为丰富,叙述中“特”字出现频率降低,科名中产生了标志资格来源分类的“比”“同”“出身”等要素,这反映了类似事例不再是小概率事件,已经成为可以遵循的故事。

北宋建立之后,特赐进士及第现象在五代的新发展得到了延续,且不断深化和完善。为方便叙述,将宋太祖、太宗两朝在科举制外特赐科名的事例制成表格如下。

宋太祖、太宗特赐科名一览表


由上表可知,宋初在科举制外特赐进士等出身的事例数目相比之前有了明显增加。《宋会要辑稿》选举九“赐及第”条所载科举制外赐进士及第者达25人,而“赐出身、赐同出身”条所载事例则更多,亦是其证。[56]与此同时,宋初的特赐出身在五代基础上有了更多变化。

首先,宋初出现了“赐本科出身”“赐同本科出身”的表述,这里的“本科”往往与获赐者的身份或学业有关。如孔世基本是乡贡进士,蒙赐“同本科出身”,也即获赐同进士出身;杨允升本是乡贡学究,因功获赐“同本科出身”,这里的“本科”当指学究。这一变化说明宋初的特赐出身虽仍在科举制之外进行,但已注意考虑获赐者自身的特点,使之名副其实。这一点在张巨源的经历中得到进一步佐证,他获赐是因为“五世同居,内无异爨”,而“特赐明法及第”时则亦考虑到他“尝习刑名书”。

其次,宋初特赐进士等出身往往经过一定的考核,甚至出现了有针对性的专门考试。前引后周段宏、李峣均因进策而接受考试,表现优异获赐出身。[57]宋初樊若水、杨亿等人情况应当与此相同。开宝六年(973)“诏朝臣有将命远方死王事者,得录其子”,陆坦等四人因此“就学士院试所业”,然后获赐进士、同三传、同学究等不同出身。显然,他们获赐出身与“所业”有密切关联,这里的考试便是有针对性的专门考核,与此前不同。

第三,宋初特赐进士等出身的原因更加复杂多样。《文献通考》对整个宋代的情况做了很好的概括:“凡士不繇科举若三舍,而赐进士第或出身者,其所从得不一路:遗逸、文学、吏能、言事,或奏对称旨,或试法而经律入优,或材武,或童幼而能文,或边臣之子以功来奏,其得之虽有当否,总其大较,要有可考。”[58]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原因复杂多样,但同样的原因也在不断重复,如表格中周渭、庐谊等俱因进言获赐,张巨源、刘方均因“五世同居”获赐等。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特赐进士等出身的应用场合得到扩展;其二,某些特定情境中已然经常性地采用特赐出身以表褒奖。

上述三个变化反映了宋初特赐进士等出身的常态化、制度化趋势。经过宋初的发展,一方面特赐进士等出身愈发频繁,应用场合增多,同时也渐趋固定;另一方面,统治者愈加注重特赐出身与获赐者身份、能力的匹配,讲求名实相符。特赐进士及第从唐后期的特例与策略,到五代形成故事,而在宋初则逐渐制度化了。[59]

以上分析的是宋初在科举制外特赐进士等出身的情况,实际上,裴譔这种在科举制框架内的特赐进士在宋初也有发生。开宝三年(970),“诏礼部贡院阅进士、诸科十五举以上曾经终场者以名闻。甲辰,得司马浦等六十三人,庚戌,复取十五举未经终场者四十三人,并赐出身”[60]。《宋会要辑稿》载当时诏书:“司马浦等一百六人……非以特恩,终成遐弃。浦等宜各赐本科出身,今后不得为例。”[61]此次所选,均是达到十五举而未曾获得出身者,包括进士和诸科,而所赐出身乃获赐者的“本科”。虽然诏书强调“今后不得为例”,但并未起到作用,其后甚至形成了专取落第举子的特奏名制度。[62]另外,宋初也有因特殊原因特赐当场落第士人出身的情况,如开宝八年(975)“江南进士林松、雷说,试不中格,以其间道来归,并赐三传出身”[63];太平兴国二年(977)“九经七人不中格,上怜其老,特赐同三传出身”[64]

三、宋初“赐进士”的普遍化

宋初,在特赐进士渐趋制度化的同时,“赐进士”也开始成为进士科及第者的一般性称呼,可称之为“赐进士”的普遍化。管见所及,最早获“赐进士”的常规进士科及第者是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刘蒙叟榜十人。《宋会要辑稿》载:“知制诰卢多逊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刘蒙叟已下一十人。寻诏参知政事薛居正于中书覆试,皆合格,并赐及第。”[65]刘蒙叟等获“赐及第”或是因为经过诏“中书覆试”合格,由于材料有限,无法就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相同情况再次出现是在开宝六年(973),而且此后这一方式渐趋成为制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开宝六年三月:

辛酉,新及第进士雍邱宋准等十人、诸科二十八人诣讲武殿谢。上以进士武济川、三传刘浚材质最陋,应对失次,黜去之。济川,翰林学士李昉乡人也。昉时权知贡举,上颇不悦。会进士徐士廉等击登闻鼓,诉昉用情,取舍非当。上以问翰林学士卢多逊,多逊曰:“颇亦闻之。”上乃令贡院籍终场下第者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癸酉,皆召见,择其一百九十五人,并准以下及士廉等,各赐纸札,别试诗赋,命殿中侍御史李莹、左司员外郎侯陟等为考官。乙亥,上御讲武殿亲阅之,得进士二十六人,士廉预焉,五经四人,《开元礼》七人,三礼三十八人,三传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学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赐及第。……自兹殿试遂为常式。[66]

《宋会要辑稿》所载略同,但“赐及第”的诏书较详:

所以亲临考试,精辨否臧,或悯其年深,或允其才进,俾咸登于上第,谅克叶于至公。其进士宋准等百二十七人,并赐及第、出身。[67]

“自兹殿试遂为常式”揭示了此次科举考试对于科举制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即殿试制度的开端,这一点已为前人所认识并申说。[68]实际上,就“赐进士”的普遍化而言,这一年亦是重要节点。自开宝六年(973)起,通过进士科考试者都被“赐进士”,进士以外诸科亦以“赐”的形式给予出身。且此次科举考试的材料较为详尽,也为我们考察“赐进士”这种形式被宋代科举制所吸纳的原因提供了机会。

毫无疑问,“赐进士”的普遍化与殿试制度直接相关,但不能因此认为殿试的实施是“赐进士”普遍化的原因。无论殿试制度,还是“赐进士”的普遍化,都是皇帝直接参与科举选人的体现,前者是皇帝对考试过程的参与,后者是皇帝对公布结果过程的参与,二者是并立且可分的。如前引刘蒙叟榜就是有“赐进士”无殿试,而开宝五年(972)“上召对于讲武殿,始下诏放榜”[69],则是有殿试而无“赐进士”。

那么关键问题是皇帝为何要参与科举选人过程。从上引材料可知,开宝六年(973)皇帝并非一开始就介入了科举考试,而是在中试者赴讲武殿谢恩之时,因有两人“材质最陋,应对失次”,且其中一人为主考官同乡,引起了皇帝的不悦。与此同时,落第进士徐士廉等“击登闻鼓,诉昉用情,取舍非当”,且得到翰林学士卢多逊的旁证。于是,宋太祖命从终场下第者中选拔一批人与省试合格者一起重新考试,“御讲武殿亲阅之”,对中试者“并赐及第、出身”。也就是说,皇帝介入科举选人的直接原因在于,当年省试结果受到了皇帝、举子和官僚三方面的质疑,皇帝需要亲自参与,才能“精辨否臧”,“谅克叶于至公”。

实际上,省试结果遭到质疑并非此次科考所特有。乾德四年(966)权知贡举王祜上报省试结果后,宋太祖“恐其遗才,复令于不中选人内取其优长者,第而升之”[70]。开宝元年(968),“权知贡举王祜擢进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六。翌日,谷入致谢,上谓左右曰:'闻谷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遽命中书覆试,而邴复登第”[71]。值得注意的是,前揭乾德五年(967)刘蒙叟榜“赐进士”正处在乾德四年(966)和开宝元年(968)两次因不信任而命再试之间,虽无材料,但中书覆试恐怕亦是出于对省试结果的质疑。

论者常引柳开《与郑景宗书》中所述徐士廉向宋太祖的进言来阐释开宝六年(973)殿试制度产生的原因,其文曰:

方今中外兵百万,提强黜弱,日决自上前,出无敢悖者。惟岁取儒为吏官下百数,常常赘戾,以其授于人而不自决致也。为国家天下,止文与武二柄取士耳,无为其下鬻恩也。[72]

其意是说,宋太祖已经控制了兵权,但是科举选人之权依旧把控在朝臣手中,因此建议宋太祖通过殿试来实现“文柄自决”。这种解释有其合理性,对“赐进士”的普遍化同样有解释力。宋初确实在限制举子与有司之间结成特殊联系方面进行过尝试,建隆三年(962)九月即下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73]。但是正如柳开在《上卢学士书》中所论:“且士之立世而行道,显名而取位者,孰能自用而自荐乎?须以上位之人知而必爱其材也,可以遂其求矣。”[74]考官之于中试者有伯乐之恩,这种联系的客观性,并非诏书所能改变。特赐进士本是皇帝在科举制之外施恩,化用“赐进士”作为进士及第者的通称则可强调皇帝的主导权与恩惠,而殿试又使皇帝自己变成了主考官,二者的结合确实有助于实现“恩归有司”到“恩归主上”的转变。

另一方面,从制度自身的逻辑看,借助皇帝“至公”的特性来确保科举制行之有效也是“赐进士”普遍化的重要意义。开宝七年(974)停举,[75]开宝八年(975)延续了开宝六年(973)的做法,宋太祖在诏书中再次申述了他参与科举选人的意义:“向者登科名级,多为势家所取,致塞孤寒之路,甚无谓也。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畴昔之弊矣。”不过,皇帝是否真的能够“以可否进退”并不关键,最为重要的是皇帝“文柄自决”可以为科举制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雍熙四年(987)十二月,因宰相屡次要求将科举选人之权交回有司,宋太宗下诏:“自今岁命春官知贡举,如唐室故事。”[76]次年,宋廷果然尝试恢复唐制,由省试决定科举及第者。《宋会要辑稿》载端拱元年(988)三月,“以翰林学士宋白权知贡举,知制诰李沆权同知贡举,准诏令放合格进士、诸科程宿已下一百二十人”[77]。至此为止,唐代以来科举旧制的流程全部完成。但是,“牓既出,而谤议蜂起,或击登闻鼓求别试。上意其遗才,壬寅,召下第人覆试于崇政殿,得进士马国祥以下及诸科凡七百人,令枢密院用白纸为牒赐之”[78]。这一状况与开宝六年(973)惊人地相似,省试结果受到质疑,皇帝再一次出面覆试于崇政殿,只不过此次殿试结果似乎并未采纳“赐进士”的形式。

有趣的是,此次科考并未到此结束,“上既擢马国祥等,犹恐遗材,复命右正言王世则等召下第进士及诸科于武成王庙重试,得合格数百人。丁丑,上覆试诗赋,又拔进士叶齐以下三十一人、诸科八十九人,并赐及第”[79]。也就是说,在崇政殿覆试之后又经历了武王庙重试和第二次殿试,并对这次所拔之人予以“赐及第”。材料中称此次补选是因太宗“犹恐遗材”,《宋会要辑稿》亦言“时郡县缺官甚多,前诏礼部放榜,帝虑有司遗才”[80]。不过,《石林燕语》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在第一次殿试之后,“叶齐犹击登闻鼓自列,朝廷不得已,又为覆试”[81]。即第一次殿试未能完全消除士子对科考结果的质疑,朝廷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殿试并“赐及第”。由此观之,殿试与“赐进士”普遍化已经成为科举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原有科举体制下,科举及第在一定意义上代表才能得到主考官认可,举子由此可以获得相应权利和礼遇。因此,当主考官乃至科举体制受到质疑时,科举及第的价值同样会贬值,甚至面临失去的危险。而当宋初将“赐进士”这种源于科举体制外特殊情况下的做法一般化,使之成为所有科举入选者的殊荣时,这一问题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赐进士”的一般化标志所有科举出身者都成为皇帝“文柄自决”所选中的人,其身份不容他人质疑。从另一角度看,未获“赐进士”自然代表着未被皇帝选中,亦没有“击登闻鼓”的资格。

四、“文柄自决”与科举制的发展

《封氏闻见记》记载了一则故事,唐玄宗时进士王如泚之妻翁以伎术供奉,为之向皇帝求取进士及第,虽得到了玄宗许可,但随即遭到宰辅以“明经进士,国家取才之地”为由奏止,让他“依例考试”[82]。姑且不论此事真伪,但明经进士乃“国家取才之地”这种观念应大抵可以反映当时的社会认知,科举选人制度形式的力量由此得到彰显。但到唐后期,前文所述的特赐进士及第现象却悄然而生。如果说唐穆宗时裴譔特赐进士及第是在针对进士科考试受到诟病时所做的制度内的调整,那么唐懿宗特赐刘邺进士及第则反映了科举选人制度形式已不再是铁板一块。前文论及“赐进士”在宋初得以一般化的主要原因在于科举考试结果受到质疑,而这一问题在唐后期五代就已十分明显。

首先,权要干请、交赂腐败破坏了科举制的公正。司空图《唐故宣州观察使检校礼部王公行状》载王凝知贡举时拒绝权贵请托,竟然取得了“牓出沸腾,以为近朝难事”的效果,[83]由此可以看出当时权要干请的严重程度,公正之选已成为少见之事。而王凝因“权豪请托不行,为其所怒,出为商州刺史”,[84]亦说明当时掌贡举官秉公选人之难。五代时期,这一情况未有丝毫好转。后梁时郑珏知贡举,“邺中人聂屿与乡人赵都,俱随乡荐。都纳贿于珏,人报翌日登第,屿闻不捷,诟来人以吓之。珏惧,亦俾成名”[85],可恨中不乏可笑。《侯鲭录》卷四云:“唐末、五代,权臣执政,公然交赂,科第差除各有等差。故当时语云:'及第不必读书,作官何须事业。’”[86]是对当时科举乱象的生动总结。

其次,座主门生关系渐趋泛滥,科举成为私人鬻恩场所。前文曾说明举子与举主之间关系的客观性,但问题是,随着科举选人影响的扩大,座主门生关系逐渐跳脱出原有意义,甚至成为结党的因缘。《邵氏闻见录》卷七载:“范鲁公质举进士,和凝为主文,爱其文赋。凝自以第十三登第,谓鲁公曰:'君之文宜冠多士,屈居第十三者,欲君传老夫衣钵耳。’鲁公以为荣至。”[87]和凝借科举考试传个人“衣钵”,显是公器私用,破坏了科举以才华高下为等第的原则。后唐长兴元年(930)六月中书门下奏准:“今后及第人放牓时,并须据才艺高低,从上依次第安排……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不得自称门生。”[88]但这一规定并未真正起到作用,前引宋太祖建隆三年(962)九月诏就说明这一状况至宋初依然严重。

第三,落第举子谤议喧竞。如前文所述,宋初科举结果受到质疑的一个表现便是落第举子于放榜后控诉选人不公。而这一现象在唐后期五代便已存在。《东观奏记》载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60)前进士柳翰中选宏词科,“不中选者言翰于谂处先得赋题,托词人温庭筠为之。翰既中选,其声聒不止,事彻宸听。”[89]《册府元龟》载后唐天成三年(928)工部侍郎任赞上言曰:“伏见尝年举人等,省门开后,春牓悬时……或嫉其先达,或恣以厚诬,多集怨于通衢,皆取骇于群听。”[90]后周广顺三年(953)九月敕:“其或艺能素浅,履行无闻,来造科场,妄求侥幸,及当试落,便起怨嗟,谤议沸腾,是非蜂起。”[91]在落第举子的控诉中,或许确有不公的事实,但其中也不乏厚诬怨嗟之词,不仅影响放榜秩序,同时也会损坏科举制的公信力。

唐后期五代科举制存在的这些问题不断发展,越发严重。王朝统治者自然不会任由这一选官制度荒废殆尽,失去效能,他们为此进行了种种尝试。

一方面,皇帝尝试亲自对科考进行干预,尤其是在科举结果受到质疑之时。前引唐穆宗令王起与白居易重试进士便是一例。又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因“近聆舆论,颇郁时情”而命重试新及第进士于翰林院,其后以敕改定名次。[92]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诏“今岁所放举人,试令看验,果见纰缪,须至去留”,黜落十二人。[93]宋初亦不乏同样事例,前文已论,此处不再赘述。

另一方面,为了招拢士人,王朝统治者也在不断提高科举及第者的礼遇。后唐天成二年(927)十二月敕:“新及第进士有闻喜宴,今后逐年赐钱四百贯。”[94]天成四年(929)七月敕:“应今年新及第人给春关,并于敷政门外宣赐。”[95]后周显德六年(959)正月,“对诸道贡举人石煕载等三百余人于万春殿。旧例,每岁举人皆见于阁门外,上以优待儒者,故允其入见。[96]次月,新及第进士高冕入对称旨,“为右补阙,仍赐衣一袭,乌金带一,银器一百两,衣著二百匹,银鞍勒马一匹。”[97]

显然,如上节所述,这些举措没能从机制上解决科举制所存在的问题,直到宋初,情况依然很严重。但是,正是这些举措与特赐进士及第共同构成了宋初科举制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渊源。

唐末特赐进士及第代表着皇在科举制之外拔擢其认为应该获得进士科名的士人,这实际上就是徐士廉所说的“文柄自决”。宋太祖开宝六年(973)之前,皇帝“自决”的科名与人数逐渐扩大,但基本都是在科举制之外进行,或者说是作为科举制的补充而存在。直到殿试制度确立,以“赐进士”为代表的赐科名也成为科举出身者的通称,皇帝对科举制的干预化被动为主动,内化为制度的一部分,进而实现了皇帝在科举制内部的“文柄自决”。如此,鉴于皇帝超越一般官僚的“至公”特性,前文提到的唐末五代以来科举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与此同时,曾经是制度外他者的特赐进士及第也获得了制度内的合法性。皇帝既然是科举选人的最后裁决者,由他赐予科举及第者出身,那么他自然也有权特赐科名给那些没有参加科举考试但得到他认可的士人。

当然,由皇帝“文柄自决”所产生的“赐进士”自然要与原来省试的进士及第有所不同。这时,上文提到的王朝统治者提高科举及第者的礼遇这一方式就显现其价值了,宋人对此既有继承,同时又发展得更为复杂精致。开宝六年(973)殿试后除了皆赐及第外,还赐头名宋准“钱二十万,以张宴会[98];太平兴国二年(977),对于获赐及第或出身者,“皆先赐绿袍鞾笏,锡宴开宝寺,上自为诗二章赐之。……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99];太平兴国八年(983),“赐新及第进士宴于琼林苑,自是遂为定制”[100];雍熙二年(985)三月,“帝按名一一呼之,面赐及第。唱名赐第,盖自是为始”[101]。无论是赐钱、赐宴、赐诗,还是唱名赐第、未授官先释褐以及免选授官,都构成了宋代科举“赐进士”殊荣的一部分,它们层层包裹,获赐者享受无上荣光,而这荣光又与科举制背后的皇帝“文柄自决”相映成辉。

阎步克先生《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书影

阎步克先生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中指出:“资格可以只是一般性的任职条件,然而也经常需要分出高下,使之等级化以便评价与选用。……资格等级继续强化,还可能采用名号的形式,甚至形成位阶。”[102]太平兴国二年(977)以后,随着进士科中举者免试授官的实行,明确其等级成为必要,当年便“命翰林学士李昉、扈蒙定其优劣为三等[103],“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各赐钱二十万。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104]。据《文献通考》载:“分甲取人,始于太平兴国八年(983),然是年第三甲五十四人,第二甲一百五十七人,反三倍于第三甲之数。[105]至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定《亲试进士条制》:“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疎浅为第五。然后临轩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106]“赐进士”经由普遍化之后又实现序列化,形成了“赐进士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这样的等级序列。“出身”“同出身”这些原本用于标识资格来源分类的要素,此下又形成了资格分等的名号。

附记:本文于2018112日提交阎步克教授和叶炜教授主持的讨论班,两位老师与诸位同门提了很多宝贵建议。匿名评审专家的意见对本文的修改完善大有助益。北京大学中文系唐娒嘉女史亦多所指正。谨此一并致谢。


编者按:本文原刊《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1期,感谢编辑部授权转载。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参见何忠礼《二十世纪的中国科举制度史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0—37页。
[]闫真真:《宋代特赐第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10年。另日本学者梅原郁对北宋前期对恩荫出身者赐进士的现象进行过探讨,见氏著《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舎,1985年,第470—476页。
[]侯力先生曾简要述及晚唐“敕赐及第”“恩科”和“追赠及第”对宋代的影响,但相当简略,对“赐进士”的普遍化认为只是名称的沿袭,见氏著《关于晚唐科举制度的几个问题》,《浙江学刊》1998年第4期,第126—127页。
[][]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八“特赐进士”条,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88—589页。
[]西安东大寺《创建清真寺碑》落款为唐天宝元年(742),题名作“赐进士及第户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王鉷撰篆并书”,前人已考证此碑为明人伪作或翻刻。参见杨晓春《元、明时期清真寺汉文碑刻初步研究》,《元史及民族史研究集刊》2004年第17辑,第113—114页。
[]《旧唐书》卷一六八《钱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384页。
[][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九“敕赐及第”条,西安,三秦出版社,2011年,第136
[]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0年,第154页。
[]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6页。
[]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63页。
[11]《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第650页。
[12]《唐会要》卷五七《翰林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52页。
[13]岑仲勉:《翰林学士壁记注补》,收入《郎官石柱题名新考订:外三种》,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52页。
[14]岑仲勉先生《翰林学士壁记注补·自序》:“目录家都统题全编曰丁居晦撰,绳以严义,殊未尽合;盖丁氏纪述,应至作记日止,过此则后来入院者各自续题,丁卒于开成五年(840)三月,今记其名下有'其月二十三日卒官,赠吏部侍郎’语,宁能自记身后事乎,又能记及武、宣、懿三朝翰学六十九人事乎。”(岑仲勉:《翰林学士壁记注补》,第197页。)刘邺即丁氏身后六十九人之一。
[15]吴其昱先生《刘邺年谱》与赵和平先生关于刘邺《甘棠集》相关篇目的系年均采纳了《翰林学士壁记》的记载,见吴其昱《甘棠集与刘邺传研究》,香港新亚研究所敦煌学会编《敦煌学》第3辑,1976年,第33页;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0—165页。
[16]《册府元龟》卷六四一《贡举部·条制第三》,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687页。
[17]《旧唐书》卷一七二《令狐滈传》,第4468页。
[18]《册府元龟》卷五四七《谏诤部·直谏第十四》,第6568页。
[19]《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大中十三年十二月丁酉,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8077页。其文曰:“丁酉,以绹同平章事,充河中节度使。”
[20]《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作右拾遗,据赵和平先生考证,应以左为是,见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2页。
[21]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58页。
[22]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0页。
[23]陈飞:《唐代进士科“止试策”考论——兼及“三场试”之成立》,《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43页。
[24]《册府元龟》卷五五〇《词臣部·总序》,第6600页。
[25]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54页。
[26]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4页。
[27][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九“敕赐及第”条,第136
[28]《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83—1184页。
[29]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4页。
[30][]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引沈既济语,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58页。
[31][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一“散序进士”条,第6页。
[32]傅璇琮:《唐翰林学士传论(晚唐卷)》,沈阳,辽海出版社,2007年,第185—421页。
[33]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9—25页。
[34]岑仲勉先生对此已有所提示:“诚以邺非自进士出身,故于初入翰林时特赐以重之。”(岑仲勉:《翰林学士壁记注补》,第352页。)
[35][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九“敕赐及第”条,第136页。
[36]《新唐书》卷六三《宰相表下》,第1739—1740页。
[37]岑仲勉:《翰林学士壁记注补》,第371页。
[38]岑仲勉:《翰林学士壁记注补》,第371—372页。
[39][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九“敕赐及第”条,第136页。王氏行文中并未言明杜升“登第”的科目为何,这一问题可从《卢氏杂说》得到明确:“升自拾遗赐绯,却应举及第,又拾遗,时号著绯进士。”(《太平广记》卷一八三《贡举六·杜升》引《卢氏杂说》,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368页。)
[40][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九“敕赐及第”条,第136137页。又同卷“芳林十哲”条亦载秦韬玉:“驾幸西蜀,为田令孜擢用。未期岁,官至丞郎,判盐铁,特赐及第。”(第140页)按:《唐语林》卷三《方正》:“初,进士有'十哲’之号,皆通连中官,郭纁、罗虬,皆其徒也。”([]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版,第214页。)由此可见,秦韬玉所获科名亦是进士。
[41][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九“敕赐及第”条,第137页。史料中未见关于王彦昌所获科名的直接记载,但是从《唐摭言》该处行文体例,及王彦昌后来“权知学士”来看,他应该也是获赐进士及第。
[42]详见[]洪迈撰,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之《容斋三笔》卷七“唐昭宗恤录儒士”条,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513—514页;[五代]何光远撰,邓星亮、邬宗玲、杨梅校注《鉴诫录校注》,成都,巴蜀书社,2011年,第200页。两处所载应为同一件事的不同阶段。
[43]如唐代后期异性爵的承袭需要通过上请皇帝批准,又如皇帝通过在内殿给官员赐服以强化君臣间的个别联系等,分别参见叶炜《唐代异姓爵的袭封问题》,《国学研究》第二十七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2—185页;陈文龙《论唐宋时期的“赐绯紫”》,《北大史学》第十七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6—43页。
[44][五代]王定保撰,黄寿成点校:《唐摭言》卷九“表荐及第”条,第138页。
[45]《五代会要》卷二二《进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358页。
[46][]钱俨:《吴越备史》卷三《忠献王》,傅璇琮等主编:《五代史书汇编》,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第6235页。
[47]《宋本册府元龟》卷七二九《幕府部·辟署第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559页。
[48]《旧五代史》卷四〇《唐书一六·明宗纪六》,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627页。
[49]《册府元龟》卷一六七《帝王部·招怀第五》,第2015页。
[50]《旧五代史》卷一一六《周书七·世宗纪三》,第1800页。
[51]《册府元龟》卷六五一《贡举部·谬滥》,第7803页。
[52]《宋本册府元龟》卷六四四《贡举部·考试第二》,第2131页。
[53]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37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54]唐代已有赐进士以外其他科名的情况:唐肃宗即位次年,“郑叔清与宰相裴冕建议,以天下用度不充,诸道得召人纳钱,给空名吿身,授官勋邑号;度道士僧尼不可胜计;纳钱百千,赐明经出身;商贾助军者,给复”。(《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7页。)又唐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宗子每因恩泽,皆赐出身,自幼授官,多不求学,未详典法,颇有愆违。委宗正寺收补明经,每年许参三十人出身,同两馆例与补。”(《全唐文》卷七八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19页。)但是,无论是纳钱赐明经出身还是宗子赐出身,都与本文所讨论的在科举制外特赐个体科名的情况有所不同。
[55]后唐末帝清泰元年(934)奖酬劝进选人,其中“摄试官,推巡、令录,宜许比三传出身;判司、衙推、主簿,比明经出身”,亦可参证。见《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第五》,第7593页。
[56]《宋会要辑稿》选举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433—5443页。
[57]五代时期已经明确进策人需要进行考试,《宋本册府元龟》卷六四四《贡举部·考试第二》载后晋高祖天福七年(942)五月敕:“应诸色进策人等……宜加明试,俾尽臧谋。”(第2130页下)同卷又载后周广顺三年(953)五月敕:“进策献书人,宜令翰林学士申文炳于枢密院引试,定优劣闻奏。”(第2130页)
[5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举士》,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919页。
[59]闫真真对有宋一代的特赐出身现象进行了研究,可以参考,见闫真真:《宋代特赐第研究》。
[6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开宝三年三月壬寅,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版,第243页。
[61]《宋会要辑稿》选举三,第5286页。
[62]张希清:《论宋代科举中的特奏名》,邓广铭、漆侠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7793页。
[6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开宝八年二月戊辰,第336页。
[6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春正月庚午,第393页。
[65]《宋会要辑稿》选举一,第5247页。
[6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开宝六年三月辛酉,第297298页。
[67]《宋会要辑稿》选举七,第5387页。
[68]何忠礼:《宋代殿试制度述略》,《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开宝五年闰二月壬辰,第280页。
[7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二月辛酉,第167页。
[7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开宝元年三月癸巳,第200页。
[72][]柳开撰,李可风点校:《柳开集》卷八《与郑景宗书》,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17页。
[7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九月丙辰朔,第71页。
[74][]柳开撰,李可风点校:《柳开集》卷八《上卢学士书》,第108页。
[7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开宝七年三月,第318页。
[7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雍熙四年十二月庚寅朔,第640页。
[77]《宋会要辑稿》选举一,第5248页。
[7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端拱元年闰五月壬寅,第654页。
[7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端拱元年六月丁丑,第655页。
[80]《宋会要辑稿》选举七,第5389页。
[81][]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13页。
[82][]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贡举》,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7—18页。
[83][]司空图撰:《司空表圣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4年,第108页。
[84]《旧唐书》卷一六五《王凝传》,第4299页。
[85]《册府元龟》卷六五一《贡举部·谬滥》,第7803页。
[86][]赵令畤撰,孔凡礼点校:《侯鲭录》卷四“唐末五代政弊”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03页。
[87][]邵伯温撰,李剑雄、刘德权点校:《邵氏闻见录》卷七,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2页。
[88]《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第7695页。
[89][]裴庭裕撰,田延柱点校:《东观奏记》下卷“考官漏泄考题被罚”条,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25页。
[90]《册府元龟》卷六四一《贡举部·条制第三》,第7691页。
[91]《宋本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2118页。
[92]《宋本册府元龟》卷六四四《贡举部·考试第二》,第2130页。
[93]《旧五代史》卷一一五《周书六·世宗纪二》,第1776页。
[94]《五代会要》卷二二《进士》,第359页。
[95]《册府元龟》卷六四一《贡举部·条制第三,第7692页。
[96]《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7704页。
[97]《册府元龟》卷九七《帝王部·奖善》,第1156页。
[9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开宝六年三月乙亥,第297—298页。
[9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春正月,第393—394页。
[100]《宋会要辑稿》选举二,第5265页。
[101]《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第5515页。
[102]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2页。
[10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春正月戊辰,第393页。
[104]《宋会要辑稿》选举二,第5265页。
[10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〇《选举考三·举士》,第883页。

[106]《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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