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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感情纠纷,还是诈骗犯罪?——王某控李某“恋爱”诈骗案
近日上海浦东的王某预约孙律师咨询刑事案件:王某与李某系在网上相识,很快便确立恋人关系,随着交往的深入,王某逐渐发现李某系“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特咨询孙律师,应当如何将李某绳之以法?孙律师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依法评估,最终认为李某涉嫌诈骗犯罪,起草以下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某市某区某街1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5号楼602室;联系方式: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李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李某,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某省某县某路22号。
2016年6月3日,申请人与李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相识,交谈中李某谎称自己叫“李某某”,系高干子弟,外公是少将、叫王某坤(化名),其舅舅是某省某市市委常委,还给申请人发了很多其开名车的照片及合影。(注:事实上,其只是县城的一般家庭,其已在某市装富多年,被人识破后,多人已在其微博上留言以揭穿其假装“白富美”欺骗多名男子的真相。)次日申请人赶往某省某市出差,恰好李某亦在某市,两人即约定于当晚见面。4日晚,办完公事后,申请人即赶往某市市内的一家咖啡店与李某(谎称李某某)见面,当时还有李的一个叫刘某艳(化名)的朋友也在场。聊完后,李某开着一辆车牌号“XXXXX”的宝马mini轿车送申请人回宾馆。期间,李某自称该宝马车是她自己的,登记在其母亲的名下。6月5日中午,在申请人办完公事离开某市的途中,李某在微信中与申请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讲到,其叫李某,李某某是其以前的名字。
2016年6月15日,李某来上海找申请人,得知申请人欲出差到某市后,要求与申请人一起前往。往返某市的机票及住宿费用一万余元全由申请人承担,期间申请人还送给李某一条价值3800元的“香奈儿牌”项链。6月23日,二人准备返回上海时,李某又谎称“其结过婚,只是领过证,没办酒席,更没有怀孕生孩子”(注:事实上其不但有孩子,而且其孩子已满两周岁)。此时,申请人表示不能接受
,提出分手。后李某通过骗术,向申请人母亲谎称“其家庭很有背景,家里也很有钱,希望能劝劝申请人不要与其分手”,后申请人母亲劝申请人不要急着分手,可以再交往一段时间看看,申请人同意。
2016年7月初,申请人母亲从国外来到上海,李某买了一套“雅诗兰黛”的化妆品送给申请人的母亲,谎称价值6700多元,后申请人通过微信将6700元转给李某。(注:事实上,该化妆品即使是正品价值也不超2000元,况且还不能确定真假。)
2016年7月15日,李某又来上海。来之前,其对申请人谎称“其不喜欢带太多现金出门,其之前的男人都是看她包里没钱了就给她塞得满满的,并且其家里条件优越,一直不缺钱,希望申请人每次都能在其来上海时及离开上海时都给其往包里塞3000元以上,其自称这是要向朋友吹嘘,因为虽然其很有钱,但男人对她的好是每个女人炫耀的资本”;后其又向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母亲谎称“她家里很有钱,不在乎钱,但她们那边的规矩是女方去男方家里见父母,要给女方一个大红包,她希望是14527元,意思是‘你是我爱妻’”。7月15日李某来上海后,申请人母亲把14527元的红包给了李,后李某又谎称“按她们那边的规矩,这个红包得一直留到结婚的时候才能拆开用”,所以要求申请人再给其3000元,申请人照做。
2016年7月20日左右,申请人母亲发现李某肚子上有刀疤,怀疑其怀过孕,其谎称“系因卵巢囊肿而开刀”,还谎称“她其实很有钱的,不只是做微商的,她家里有个药材基地,有个药厂,还在某省有十六间药房,自称其身价2个亿,并在第二天把银行余额截图发给申请人及其母亲,该截图显示共两个账户,一共1.5亿元,都是工商银行的,而且其还以其父母的生命来发誓”,后申请人母亲信以为真。(注:事实上,以上均为虚构,银行余额截图系“PS”过的,现经申请人通过银行朋友查询,该账户余额仅为3元,而且从未出现过大额转账情形。)此次来沪期间,李某还要求去做下巴整容,申请人、申请人母亲陪李某到“华美医疗”做了下巴整容,申请人为其付费6000余元。此次来沪期间,李某还认识了申请人的朋友张某,李通过编造“其叔叔是某省的国学大师,精通算命”的谎言,又通过事先从申请人处了解到的张某的情况,讲给张听,使张某对李的叔叔“精通算命”深信不疑,李又欺骗“刘某最近几年都不会顺利,并且张的母亲可能会瘫痪”,又通过编造“其叔叔可以帮张某化解,但需要3万元的费用”等谎言,欲骗取张的钱财,张某信以为真,欲花3万元消灾,后经申请人及时劝阻,使李某该次诈骗行为未能得逞。
2016年8月6日,李某与申请人发生口角,李直接收拾行李回家了,二人分手。
分手后一周,突然有一“男性”朋友加申请人的微信,称要与申请人聊聊李某的事情,自称系李的前夫。该男讲,李某有钱有权,让申请人一定要珍惜,还一直激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本配不上李某。为此,申请人将上述情况向李某反映,李很快就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和好。(注:现申请人认为,该所谓的“男性”微信号就是李某自编自演的微信小号,该号只发了一次李某买钻戒的朋友圈,花了36800元,并给申请人看了银行余额的截图,现经申请人鉴定,该截图系“PS”过的。)
2016年8月下旬,李某又来到上海,照例要求申请人给其3000元现金,申请人照做,并且给申请人父母带来了人参、鹿茸,谎称“人参是几十年的老参,价值千金,鹿茸比黄金还贵”。(注:后发现人参都是劣质品,鹿茸也是假的。)期间,李还一直要求申请人为其购买“潘多拉”,申请人为其在“环球港”购买了一个潘多拉手链,花费6000余元。期间,李还要求去打瘦脸针,申请人又为其支付整形费8000余元。离沪时,李照例要求申请人给其3000元钱,谎称“路上多装点钱,好发到朋友圈跟朋友吹嘘”,申请人照做。
2016年9月27日,李某又来到上海,要求申请人陪其去长江医院做膝盖的疤痕激光手术,申请人花费2400元。(注:此前申请人还陪其在“时光整形”做过激光手术,申请人花费1800元。)后要求申请人照例给其3100元现金。
2016年9月29日,李某与申请人乘高铁一起回申请人老家某市,李谎称“按照她们那边的规矩,这次男方父母还得给其红包,因为这次才是正式回家,称其并不是贪钱,主要是图个喜气”,申请人母亲又给了其2800元红包,去亲戚家,又主动要红包讨彩头,为此,申请人小姨、三姨、舅舅、大伯母分别给其200元红包,姑姑给其688元红包。后通过私下转移自己包内的现金、只留下400元,谎称“包内现金被他人偷走”。申请人感觉不对劲,翻过李的旅行箱后,发现里面还有几千元现金,当时申请人没有声张。
2016年10月5日回某市时,李某要买翡翠,让申请人帮其出钱,谎称“翡翠价值8万多,只需申请人为其支付1万元就好”(注:现经申请人调查,李买的翡翠系赝品,根本不值钱,怀疑其当时购买的地摊货。),为此申请人先后给李发了四个红包,分别是2016元+605元+5200元+1314元,共计9135元,然后李马上就提现了,还把工商银行的余额给申请人看,有1.09亿的余额。(注:经过“PS”过的。)后李某又谎称“这次来申请人老家,其已经向自己父母吹嘘过申请人给其发了2个5200元的红包,现在想发个微信截图给其父母看看,要求申请人再给其发2个5200元的红包,收到微信红包后,其会将之前收到的钱退给申请人”,但李收到申请人再一次发送给她的2个5200元的红包后,也未将之前收到的钱款退还给申请人。
几天后,李某又谎称“其弟弟跟人家打架,现向其借钱,而自己的U盾没带,不能银行转账给其弟弟”,向申请人要了1万元,在得知申请人卡里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又要求申请人通过微信向朋友借了3500元转给了她。(注:现申请人通过查询支付宝发现,钱一转给李,李就马上提现了,根本没有转给其所谓的弟弟。)
以上种种的不对劲,使申请人有所警觉。在回上海后,李某急于回家,申请人没有劝阻,而是私下调查李的背景。经调查,发现李的那个所谓一个多亿的银行卡记录以及那个余额的图片是假的,该银行卡内只有3元钱,且从来没有资金往来。通过网上微博、论坛发现,李自五六年前就开始假装成“白富美”在网上骗钱,不但结婚生子,而且曾在某市外围卖淫。为了避免打扫惊蛇,申请人继续与李保持联系,期间李要求申请人给其发红包,数额一般在1000元以内,申请人仍然照做。申请人邀请李某再来上海,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但当其知道申请人将有一笔几百万的项目费用要到账后(一部分是申请人的钱款),其坚持一定要等到申请人的资金全部到账后才来上海。期间,李又谎称“为了提升申请人在李某母亲心目中的形象,其先斩后奏帮申请人买了一个限量版的‘香奈儿’包送给李的母亲,以改善申请人与李某母亲的关系,称该包价值32000元,申请人只需给其22000元即可,就算是申请人买的”,申请人照样答应了。
后来,李某得知申请人近期将有一百万到账时,答应将于10月21日来上海,后李又谎称“其已为申请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70万的保时捷911跑车,并将付款凭证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申请人”。
2016年10月22日,李某再次来到上海,谎称“其最近生意做得很好,个人资产已由原来2亿增加到7亿,已经在上海购买了一套180平米的价值2100万的房子,作为其与申请人的婚房,且已经支付了50万的定金”,当申请人讲到,现在李既为申请人购买了价值270万的跑车,又为二人购买了价值2100万的婚房,申请人作为一个男人,感觉没有尊严和面子、压力很大时,李某称,没有关系,其有的是钱,如果申请人实在碍于面子,可以为其把婚戒买了,其看中了一款价值33.6万的祖母绿的戒指,且其已经支付了6万元的定金,申请人只需将剩余钱款打入其账户即可。
申请人认为,李某在五年前即开始通过假装为“白富美”的方式,在网上骗取多名男子的信任,非法获取多名男子的钱财。现在,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高干子弟、其外公为少将、其舅舅为某市市委常委、其家里有一个药材基地、十六个药店、其拥有资产2个亿且现已增值为7个亿、虽然结过婚但从未怀孕生过孩子”的事实,通过网络,吸引被害人王某的注意,以达到接近王某进而与王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目的,后通过不断刺激王某作为男人的尊严,要求王某为其购买项链等贵重物品、多次向王某索要钱财,非法占为己有,还企图骗取王某的朋友张某的钱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与被害人王某认识不久,就积极主动要求与王某父母见面,并编造“按其家乡风俗,女方第一次见男方父母,男方父母应当给女方红包”的谎言,向王某父母、王某及王某的亲戚骗取大额红包,数额较大,非法占为己有;
2、编造“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朋友圈炫耀自己的男朋友有钱”的谎言,通过“要求被害人在其每次到上海时及离开上海时,都要给其3000元现金”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非法占有己有;
3、编造“为了促进自己及王某与双方父母之间关系”或“自己打算购买名贵物品”的谎言,通过“虚构购买贵重礼物”或以“购买廉价劣质品冒充名贵物品”的方式,利用被害人作为男子的自尊,要求被害人仅支付其虚构名贵物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事实上该物品价值极低或根本不存在,从而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非法占为己有;
4、假装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多次欺骗被害人为其购买项链等贵重物品、多次欺骗被害人为其支付美容整形的费用,数额较大,非法占为己有;
5、编造“其弟弟跟人家打架,向其借钱,而自己的U盾没带,不能银行转账给其弟弟”的谎言,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非法占为己有;
6、编造“其叔叔为某省国学大师、精通算命”的谎言,虚构“被害人朋友张某母亲今年将有瘫痪的可能,其叔叔可帮其消灾”的事实,欲骗取被害人张某钱款3万元,因被害人何辉及时制止,未能得逞;
7、编造“其已为被害人王某购买一辆价值270万的保时捷911跑车,且已购买一套价值2100万的房子作为其与被害人的婚房”等谎言,利用被害人作为男子的自尊,要求被害人为其购买一个价值33.6万元的祖母绿戒指作为其婚戒,因此时其骗局已被被害人识破,未能得逞。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王某、张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的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博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李某的诈骗犯罪事实。
综上,申请人认为,李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骗取、占有被害人王某的钱财,其中既遂部分累计数额已达到巨大的标准,未遂部分数额已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还通过骗术、欲行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的钱款,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
申请人:王某
代理人:孙金山律师
2016年XX月 XX日
文:刑事律师孙金山(1381620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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