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案例1 销售外购空调并安装
我公司属于空调经销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份销售外购空调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专家回复:
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7%缴纳增值税,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案例2 销售自产空调并安装
我公司属于空调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份销售自产空调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专家回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销售空调按照17%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若是一般计税按照11%缴纳增值税,若是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若是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按照17%缴纳增值税。
总 结
(1)除了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按照混合销售这一特殊情形外,其余应当遵循混合销售的规定:即按照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必须符合2个条件,一个是必须是一项行为,另一个是该项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政 策 参 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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