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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要求,明确了实施流程和成果审查验收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及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划定、复核及管理工作,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T 7929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51015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104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T278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SL 58  水文测量规范
SL 196  水文调查规范
SL 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道 river
本规范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及水库库区。
3.2  河道管理范围 management scope of river
为维护河流、湖泊等水体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划定的法定管理边界。
3.3  河道管理范围线 The line of the management scope
为管理河道岸线资源,维护河道基本功能而划定的管理范围界线,是流域或区域防洪安全的底线。
3.4  基准线 base line
为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而绘制的参照线。
3.5  界桩  boundary marker
由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埋设的,用于指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3.6  标示牌 bulletin board
由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
3.7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8  河岸线  line of river bank
无堤防河道两侧地面与迎水侧河坡的交线。
3.9  护堤地  protection area of dike
堤防的保护地。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堤防工程,在堤防两侧划定一定的区域。
4 总则
4.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坚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分级负责的原则。
4.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遵从河道水域空间管控和生态治理原则,并与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范文件相协调。
4.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中的测绘工作应由具备测绘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洪水分析计算工作应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水利行业设计资质和水利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4.4 应对已划界、已埋设界桩和标示牌的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复核: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应予以修正;满足要求的,维持现状。因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规划修编,或者堤防达标加固等因素导致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变化的,按原程序修订。
4.5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4.6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划定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河道的“起点”及“终点”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河湖名录确定。
5.1.2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范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5.1.3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5.2 已建堤防河段
5.2.1 广东省法规、政府规章对护堤地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以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a)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30~50m;
b) 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起算20~30m;
c) 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d) 北江大堤河段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背水侧脚算起50m;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
5.2.2 广东省法规、政府规章未明确规定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a) 参照本文件5.2.1确定护堤地宽度;
b) 江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GB 50286-2013,13.2.2的规定;
c) 海堤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GB/T 51015-2014,14.3.2的规定。
5.3 改扩建堤防河段
5.3.1 堤防改扩建工程已获政府批复的,根据批复的堤线和堤防设计断面,按本文件5.2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已完成征地且满足本文件5.2要求的,以征地范围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5.3.2 堤防改扩建工程未获政府批复的,按照按本文件5.2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5.4 无堤防河流段
5.4.1 有防洪任务要求的按照下列方法划定管理范围线:
a) 有经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且明确了堤线及堤防设计断面的河段,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b) 无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的河段,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5.4.2 无防洪任务要求的按照下列方法划定管理范围线:
a) 山丘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b) 地形平缓河道按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当设计洪水位在河岸线以下的,应沿河岸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外延的距离按照防汛抢险、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确定。
c) 对于纳入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个别不设防河段,按《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要求,沿自然坡顶线向外延伸10~15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5.5 水库库区、湖泊
5.5.1 水库库区或湖泊的有堤防段,按本文件5.2划定管理范围线。
5.5.2 水库库区无堤防段,以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收线划定管理范围。
5.5.3 湖泊无堤防段,其管理范围为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
6 工作流程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图
1 河道现状调查与资料收集
1.1 河道现状调查
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对流域自然地理、洪涝灾害、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整治和防洪护岸工程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1.2 资料收集
a) 河道基本情况资料:自然地理、河流特性、水文、气象、历史洪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
b) 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c) 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镇)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堤防建设及加固规划等规划成果资料;
d)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资料;
e) 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及一河(湖)一档等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f) 流域(区域)内社会经济现状资料;
g) 地形资料:河道及周边沿河范围内的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河道大断面测量成果、航天影像资料等基础图件。优先收集现势性强的1:2000(含)以上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和亚米级遥感影像,补充收集1:10000 和1:5000 基础图件。
2  洪水分析计算
2.1 有设计洪水位资料的河道,应分析资料的可靠性,经复核满足要求的可直接采用,并注明成果出处。
2.2 无设计洪水位资料的河道,应根据防洪保护要求确定相应设计洪水标准,按照SL 252和SL 44规定分析确定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
2.3 防洪标准按下列方法确定:
a) 有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的河段,可直接采用相关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
b) 已编制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的,经相关部门审查未批复的,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按GB 50201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规划拟定的防洪标准复核确定后采用。
c) 其他无明确防洪标准的河段,应结合河道防洪保护对象,按照GB 50201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
2.4 采用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a) 历史洪水调查成果经水利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刊印或审定的,可直接采用;调查时段以后发生了特大洪水的河道,应对历史洪水调查成果进行复核。
b) 对于无历史洪水调查成果河道,根据其水位监测记录确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无水位监测记录的,通过实地走访及调查,经过合理性检验,确定历史最高洪水位。
3 工作底图制作与地形测绘
3.1 一般规定
3.1.1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数据按3°分带。
3.1.2 平面、高程基本控制测量等级均不应低于四等,其技术要求应按GB 50026、GB/T 12898、SL 197、CJJ/T 8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 有可靠测绘成果且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要求的,可采用现有成果,并注明资料成果来源;无测绘资料的、或测绘资料时效性不满足要求的、或质量不满足要求的,应开展补充测量。
3.2 工作底图制作
3.2.1 工作底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数字正射影像(DOM);
b) 数字线划图(DLG);
c) 河流中心线;
d) 地名注记。
3.2.2 一般应选择不低于1:2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作为工作底图。局部变化地区和大比例尺基础图件获取困难地区可选择不低于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作为工作底图。
3.2.3 工作底图覆盖范围应满足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延伸10m~50m(平面);有水利工程河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侧延伸50m(平面)。
3.2.4 工作底图分幅和编号按GB/T 20257.1,可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或根据需要采用其他规格分幅。地形图编号可采用流水编号法,在一个县区内按照河道自西向东或从北向南流水编号。图幅按河(湖)名及河(湖)段命名,如:××河(湖)××(省市县名称+地名)河(湖)段划界地形图××(图幅编号)。
3.2.5 工作底图宜按下列流程制作:
a) 已有资料预处理。对收集的资料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筛选及格式转换、数字化、矢量化预处理,使其数学基础统一、内容完整;
b) 基础数据补充更新。按照本标准9.2.3确定的范围内,将现势性强优于0.5m的数字正射影像(DOM)与数字线划图进行比对,确定变化区域和数字线划图空缺区。对于大面积变化区域和大比例尺数据线划图空缺区,应补充实地测量、航测成图等技术手段对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进行更新;
c) 工作底图合成。裁取范围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基础上外扩10~50m(平面)范围内的正射影像图、数字线画图等基础图件。将预处理后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历史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面线等成果与裁取的基础图件进行叠加,形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底图。
3.3 地形测绘
3.3.1 带状地形图测绘除应符合SL 197等相关规范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管理范围线附近绘图区域应增加高程注记点密度;
b) 标示乡(镇)以上行政区界线,调查注记村级以上行政区名称、村民组名称、地名等信息;
c) 绘图区域内的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引提水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涉河建筑物及设施,应调查并注记名称、特征点高程。
3.3.2 河道大断面测量主要用于河道设计洪水位和水面线推算,包括河道纵断面和河道横断面测绘,应符合SL 197水域测量中水域测量相关规定。
4 管理范围划定
4.1 管理范围线内业划定与外业修正
4.1.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包括标准确定、基准线与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及标识牌点位设置。
4.1.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基准线按下列情况绘制:
a) 有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线;
b) 无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对应的两岸淹没线;
c) 防洪墙或护岸工程河段的基准线为工程结构轮廓外缘线;
d) 水库库区的基准线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收线与两岸的交界线。
4.1.3 根据河道岸线类型,以基准线为起算线结合划定标准,在工作地底图上初步划定管理范围线。
a) 有堤防河段,根据堤脚线绘制基准线,以确定的护堤地宽度作为参数外扩划定管理范围界线。当堤防工程已征地范围超过本文件5.2要求的划定管理范围时,以征地范围线作为管理范围界线。
b) 无堤防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值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结合等高线,辅以高程注记点、数字高程模型等高程数据,先在工作底图上确定离散的设计洪水位断面点,再根据等高线走向平顺连接各洪水位断面点,以设计洪水位线作为无堤防河湖段的管理范围线。
4.1.4 按照《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要求,在工作底图上沿管理范围线上预布界桩、标示牌点位。
4.1.5 开展现场调查,对管理范围线和界桩、标示牌布设位置复核、修正。
4.2 堤防特殊情况处理
4.2.1 已建堤防河段堤脚线按下列方法确定:
a) 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的,但迎水内侧堤肩线清晰的,可以迎水内侧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
b) 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背水侧堤脚线,断面间距宜按200~500米布置。
4.2.2 堤防为防洪墙段或按堤防功能设计建设的护岸工程河段,以工程结构基础外边界线为基准线,本文件5.2要求确定护堤地宽度。
4.2.3 堤身培厚、加宽后的堤防,按下列情况确定堤脚线:
a)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其河道管理范围以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为基准确定;
b)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其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线,再按本文件5.2.1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
4.2.4 因压渗需要在堤防背水侧堆土较宽的,以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为基准划定管理范围。
4.2.5 因道路建设等需要,堤防有缺口、不连续的,可按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划定管理范围。
4.3  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处理
4.3.1 拦河水闸等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经复核其管理范围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可直接采用为河道管理范围。
4.3.2 水库与其支流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先划定库区管理范围,再确定库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
4.3.3 两河共堤或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a) 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可单独划定,允许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重叠;
b) 重叠区内有行政界线的,可用行政界线划定各自管理范围;
c) 也可将重叠区划为高级别河道的管理范围;
d) 按重叠区中线划定管理范围,或按当地已约定俗成的管理习惯划定管理范围。
4.4  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4.4.1 地下河段按照地勘情况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河的入口和出口按照本文件5.2划定管理范围。
4.4.2 对于河道改道情况,以批复的规划河道断面进行划界且规划河道未施工完成前,应完成现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4.4.3 采用征地红线作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的,应采用已批复征地线与实际征地线之间的外包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4.4.4 无堤防河段当设计洪水位淹没大面积城镇、农田、工业园区时,应编制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并明确防洪预留地,并根据批复的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5 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编制
5.1 编制内容
管理范围线划定、界桩和标示牌布设完成后编制管理范围划定方案,主要内容应包含管理范围划定标准选取,洪水分析计算,工作底图测绘与制作,管理范围线划定,界桩和标示牌设计与点位布设等。报告提纲参照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界桩和标示牌成果表见附录B、附录C。
5.2 管理范围线绘制
5.2.1 在工作底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用黑色点划线绘制河心线,线宽为0.6mm。
5.2.2 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X、Y)、高程(H)、里程(L),采用引线标注,HZ字体字高2.0mm,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河段按1km间距标注。
5.3 界桩与标识牌点绘制
5.3.1 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用蓝色圆圈标示牌设置的中心点位,并标注编号(不宜压盖河床)。蓝色圆圈直径1.5mm,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蓝色。
5.3.2 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用红色圆圈标示界桩点位,并标注编号(不宜压盖河床)。红色圆圈直径1.5mm,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红色。。
6 界桩与标示牌制作与安装
6.1 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完成后,按照《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制作、埋设、管护界桩及标示牌。
6.2 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线的主要控制点埋设,在非控制点也可埋设基本桩。
6.3 无法在理论位置实地埋设界桩,必须进行横向移位时,应测量并标绘出理论位置点和移位点的坐标,并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见附录D)注明移位信息。在图上将此类移位界桩点作明确标示,并在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成果表(见附录B)中标注。移位桩不能埋设在堤身,不能标注“河道管理范围界”字样。
6.4 界桩和标示牌埋设完毕后,应实测界桩和标示牌的最终位置。
6.5 对于现状已埋设且符合本标准的界桩,应对界桩点的坐标及高程进行检核,并按附录E记录。对已划界、已埋设界桩和标示牌的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复核: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本次应予以修正;基本满足要求的,维持现状。
7 成果审查与验收
7.1 河道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及标识牌布设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通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7.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查看内业资料及随机实地抽验等方式,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指引见附录D。
7.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应按《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档案管理。
附 录 A
(资料性)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格式)
A.1 报告封面
××省(×××市/县/区)(×××河道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A.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方案提纲
0 前言
1 基本情况
1.1 河道基本情况
1.1.1 流域概况
1.1.2 水文气象
1.1.3 地形地貌
1.1.4 土壤植被
1.1.5 自然灾害
1.2 经济社会
1.3 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1.3.1 堤防
1.3.2 水利工程(水闸、水电站等)
1.3.3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
1.4 现状河道管理情况
1.5 现状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1.6 相关规划
2 划定依据及原则
2.1 指导思想
2.2 划定原则
2.3 划定范围
2.4 划定依据
2.4.1 有关法律法规
2.4.2 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2.4.3 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
3 工作底图及测绘
3.1 工作底图制作
3.2 测量测绘成果
4 设计洪水分析
4.1 洪水分析
4.2 设计洪水位分析计算
5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5.1 划定对象确定
5.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法选定
5.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5.3.1 各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标准确定
5.3.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5.3.2.1 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
5.3.2.2 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
5.3.2.3 其他特殊情况
5.3.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6 桩牌设置
6.1 界桩埋设方案
6.2 标示牌埋设方案
7 存在问题及建议
8 结论
附件:
测绘成果(包括技术设计书、仪器检定(校准或自检)资料、基本控制平差计算等资料、外业观测手簿、控制测量原始观测数据及成果表、成果图件(含工作底图)及图幅接合表、技术总结、检查报告等资料)
附表:
附表 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现状情况表
附表 2 涉河建设项目情况表
附表 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附表 4 河道管理范围线坐标表(可单独成册)
附图:
附图 1 水系图
附图 2 行政区划图
附图 3 堤防工程分布图
附图 4 其他水利工程分布图
附图 5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附图 6 其他辅助图
A.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附表
A.3.1 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成果表
序号
河道
名称
河段长度(m)
桩号
岸别
起点
坐标
终点
坐标
有堤段管理范围
无堤段管理范围
备注
距背水侧堤脚距离(m)
依据标准
历史最高洪水位
或者设计洪水位(m)
依据标准
A.3.2 有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
河道
名称
河道(段)
编号
岸别
防洪标准
(X年一遇)
控制点坐标
河道管理范围线
划定
标准
x
y
基准线外延(m)
其他标准
1
2
3
4
5
6
7
8
备注:7、8选填其中一项
A.3.3 无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
河道
名称
河道(段)
编号
岸别
防洪标准
(X年一遇)
控制点坐标
河道管理范围线
划定
标准
x
y
设计洪水位(m)
历史最高洪水位(m)
1
2
3
4
5
6
7
8
备注:7、8选填其中一项
A.3.4 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湖泊名称
防洪标准(x年一遇)
管理范围
起止位置及坐标
湖泊管理范围线(有堤防)
湖泊管理范围线(无堤防)
划定标准
起点(x,y)
终点(x,y)
背水坡外延(m)
其他标准
设计洪水位(m)
历史最高洪水位(m)
1
2
3
4
5
6
7
8
备注:5、6、7、8选填其中一项
A.4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附图
——水系图
——行政区划图
——堤防工程分布图
——其他水利工程分布图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附 录 B
(资料性)
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成果表
坐标系统: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经线×××゜ ,高程系统: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河段名称:××县(市、区) ××河 ××(起止位置)河段
桩(牌)编号
所在位置
(地名)
里程(km)
坐标
高程
备注
X(m)
Y(m)
H(m)
记录者:        校核者: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C
(资料性)
标示牌与界桩点之记
C.1 标示牌标注内容
标示牌正面标注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序号)
1、广东省内所有的河道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以及防汛水文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5、投诉举报电话:××××××××。
(立牌单位)
日期:
标示牌背面标注文字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已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叙述河道管理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月
C.2 界桩移位点之记
界桩在实地无法埋设必须进行移位时,可先将界桩埋设于岸边适当位置并在管理范围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同时在界桩点成果表中标注,并在现场设置界桩点移位指示牌。移位桩规格宜满足《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要求。移位后的界桩背面不能标注“管理范围界”字样。移位说明应包括移位界桩编号、位置、移位前后坐标、移位距离、移位原因、位置图等信息。如果移位桩暂时也无法埋设时,可待有条件时再按选定位置埋设。界桩移位说明,可参照下表。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移位界桩点之记
点名:××县(市、区)××河道移位界桩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点名(编号)
河道(左或右)
图幅号
所在地名
点位参数
X
Y
H
坐标系统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理论位置
高程系统
1985国家高程基准
移位位置
移位距离
移位说明
因设计桩位处于    无法埋设,实地沿管理界线垂直向河道外(内)侧移位     米埋设。
点位略图:(表示出界桩点与河道及相邻点之间的关系,设计位置与移位埋设桩位的相对位置及准确距离)
备注
选点者:          记录者:             绘图者:                     校核者:
附 录 D
(资料性)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
D.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
D.1.1 划定单位提交的划定报告数量应满足验收和归档查阅的要求,一般不应少于5份纸质件和1份电子文档。
D.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逐一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D.1.3 验收工作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技术审查专家组由熟悉水文、规划、测绘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D.1.4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检查划定报告编制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详实;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表达是否清楚;
b) 检查监理或第三方抽检报告( 如有);
c) 检查管理线、桩、标示牌现场设置是否合理,制作安装是否规范;
d) 听取划界技术单位的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
e) 做出验收决定,签署验收鉴定书。
D.1.5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划界单位向验收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划界成果报告;
b) 验收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包括验收时间、地点、专家组成员等;
c) 验收单位将划界报告分发给验收工作组成员审阅;
d) 组织专家组和划定单位查看管理线、桩、标示牌设置现场;
e) 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D.1.6 验收工作组应指出划定成果不符合本标准或有关法规、文件、规划的地方,并指导划定单位修改调整。
D.1.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验收合格的划定成果进行批准。
D.2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格式
D.2.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封面
×××(河流或湖泊名称)×××(市县名称+地名)河段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
×××市(县、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工作组
年   月   日
D.2.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扉页
验收主持单位:
划定单位:
河道管理责任人: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D.2.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内容
×××(河流/湖泊名称)×××(市县名称+地名)河段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河道概况
二、验收河段概况
(一)划定河段位置
(二)划定工作内容
(三)划定过程(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划定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二、验收范围
三、划定工作完成情况
四、划定成果质量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六、验收结论
七、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八、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颁布)
[5]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6]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2006年7月)
[7] 《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8]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识牌技术标准》广东省水利厅 2016.8
[9]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
[10]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贵州省市场监督局 2021年12月
[11] 《江西省河湖划界技术导则》江西省水利厅2019年12月
[12]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10]80号)
来源: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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