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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参加省直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曾从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特繁、高空、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提前一年申请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

一、申报条件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累计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同类型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二、所需资料

(一)填报《参保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一份,单位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名,表格内容须按要求规范填写;

(二)附上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一致”章和单位公章(失业人员加盖档案挂靠部门的公章):

1、参保人身份证;

2、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如:转正定级表、历年调整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工种及岗位变动、任免通知、工作履历、劳动合同等;

3、若档案没有清晰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可提供清楚记载工种名称的相关辅助材料,如记载具体工种名称的津贴表、工资发放单、考勤表、工作记录等,必要时提供辅助材料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办;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办人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业务大厅叫号机处按取“信息审核”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

(三)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受理后,需补充材料的,我局将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申办人应在7天内补齐材料;超过7天未补充材料的,需重新受理;

(五)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核定结果。

(六)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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