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5种情形
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5种情形
转自:山东高法

推荐阅读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山东高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诉讼指引 (超全超详细)

【福建高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一)

【福建高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

一、违法转包——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参考案例1:《蔺纪全、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

裁判要点: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考案例2:《周祖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裁判要点:因工伤亡的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职工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挂靠经营——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5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参考案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与张勇再审行政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 。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四、“包工头”因工伤亡的情形——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考案例:《刘彩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1号。

裁判要点:“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包工头”及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 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说明:上述情形中,除“违法转包”和“挂靠经营”两种情形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可直接引用并作为裁判依据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加之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本文引用的“参考案例”亦不是指导性案例。

来源:最高判例、法务之家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特殊情况下,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三种情况也是工伤
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最高院 人社部: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知识贴 | 特殊用工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这样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