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诉讼期限规定,但有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一、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以前,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之后,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1,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出借人在2015年11月1日应当知道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诉讼时效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
例2,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通知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借款人宽限期,如果出借人于2016年8月1日通知借款人3个月内偿还借款,诉讼时效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1.李某借给张某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出借人李某在2017年9月1日通过邮政快递通知借款人张某偿还借款,张某2017年9月2日签收快递,李某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2017年9月2日起重新计算。
例2.李某借给张某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人张某在2017年8月1日书面承诺3个月内偿还借款,李某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2017年8月1日起重新计算。
例3.李某借给张某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人张某逾期不予偿还,李某在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起诉张某偿还借款,法院立案受理后李某撤诉,李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实务指南。
1、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届满问题。案件审理时,被告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律禁止法官主动告知被告诉讼时效抗辩规定。
2、如果出借人诉讼时效届满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出借人应当想办法争取让借款人出具书面还款期限或者分期还款承诺,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借款人逾期不还的,出借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借款人确实无能力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让诉讼时效中断,借款人有能力但无理由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及时起诉偿还。
如果出借人诉讼时诉讼时效届满,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借款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支持借款人主张。此种情况就是百姓所说的欠钱被拖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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