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砂石能否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商贸公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砂石,采砂
许可证办理在公司股东名下,开采的砂石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砂石能否按
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缴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那么,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经过洗选、粉粹加工后出售,能不能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石材,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砂石料属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销售该类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砂石料,不经加工,直接转销给客户,则不应该适用上述政策,即不能选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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