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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业态和科学定位(一)

来源:中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研究报告 

市场制度的变迁过程和制度体系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大潮之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在1988—1999年这十年中,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推动者是地方政府及体制改革(或国资管理)等部门。地方政府作为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者的初衷是对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特别是对“小微亏”国有企业进行转让,实现“抓大放小”,减少国有企业亏损面。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出售小企业等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于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转让国有产权成为深化改革的新举措。但是,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交易向标准化交易方式靠拢,扰乱了市场秩序。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产权交易市场经历了国家的两次清理整顿,市场发展停滞不前。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中央纪委针对国有企业交易中的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明确提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要求,从另一个层面推动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在中央纪委及各级纪委有力推动下,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产权交易的政策和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在承担国有企业改革和兼并重组任务的同时,增加了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和防治腐败的新功能,市场因此进入“柳暗花明”的发展阶段。

2003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2009年,国家颁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做出了相关规定。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将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业务纳入产权交易市场。

历史地看,党的十四届、十六届、十八届三个三中全会通过的三个《决定》,国家颁布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政府层面出台的国务院378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的3号令、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是国家层面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导向和规范市场运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与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一同构成支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体系。

摘自《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特质属性、功能定位与支撑体系实证研究》课题总报告

作者为《中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研究报告》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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