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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点赞《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243期)
以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点赞《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243期)
修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在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实践成果和经验,提升打击侵权盗版的惩罚力度,提高保护原创权利和激励创新的水准,而不是削减和限制原创著作权人的权益。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电影《建国大业》、《辛亥革命》、《黄克功案件》、《邓小平小道》、《离开雷锋的日子》等编剧王兴东,代表编剧行业会员,双手点赞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王兴东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中国电影家协会第九届副主席
   
我眼见着修改权、摄制权、放映权、汇编权在修法中从现行著作权法中被取消了,法定的十七项权利缩减成十三项。

我眼见着送审稿第五条保护“文字作品”中,有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唯独没有剧本。

我眼见着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十五条有关电影的著作权,修改成'视听作品'的第十九条,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却排斥了制作视听作品赖以生存的“剧本”许可权甚至对剧本单独行使权利也附加了限制将现行法中作者署名权序列,修改成“导演、编剧”,将导演改成第一作者。

修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在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实践成果和经验,提升打击侵权盗版的惩罚力度,提高保护原创权利和激励创新的水准,而不是削减和限制原创著作权人的权益。于是,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以影视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同有关修法小组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论争,提出6条意见:不能取消修改权、不能取消摄制权、视听作品不能没有剧本的许可权、不能颠倒编导的作者关系、不能限制剧本独立使用权、剧本应该纳入文字作品。

终于,我眼见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于世,法条清朗,被修改稿取消的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重归法体,现行法中的十七项权利依然把握在作者手中。

我眼见到“电影作品”改成“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作品制作者享有”外,其他条款保留现行法原封不动,一字不改。修改稿修改的“导编”关系回归“编导”原位,我们提出的“六点意见”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全部得以修正。

历时八年!其间我作为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案,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以编剧社团的名义,坚持不懈向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我们对修法的意见和主张。我从2012年5月国家版权局修法小组在北京电影学院座谈开始,一稿二稿直到第三稿,送审稿,修改稿,大大小小各种座谈会研讨会,一路走来,始终坚持修法必须保护原创权利为准绳,改错了必须改回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在保留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的调整修订,肯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创新主体激发创造动力的实践成果,融合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版权公约相互接轨的原则,吸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修正了取消“修改权”与“摄制权”的错误

现行著作权法中清晰地界定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然而,在修改稿中“修改权”被取消,合并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显然是消隐了作者一项保护作品的人身权利,已经被熟用了近三十年的“修改权”,为何要塞进“保护作品完整权”里?正像常用的剪刀不能放入保险箱内一样,以合并权利而修法,其危害是削减了著作权人的主控权利,取消修改权不利于限制对原作品的篡改和歪曲行为。

当下影视剧本侵害编剧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已经泛滥成灾,造成中国电影的文学品味急剧下降,在未经编剧授权情况下,导演改,制片人改,演员也改,雇佣枪手随意胡改,改得面目全非。《剧本修改谁说了算》竟然成为某省的高考试题,足可见侵犯作者修改权已积恶成习。我们编剧的《建国大业》影片,未经编剧授权,导演捏造一个解放军连长攻打到北平城下,把北平城当作地主大院,用手榴弹炸不开,要求火力增援,葛优饰演的团长亲临城下:“报告司令员,突击团已打到北平城下。”众所周知,北平是和平解放的,距城五公里围而不打,如此篡改平津战役的史实,且诬蔑解放军连长用手榴弹破坏京城古建,这是经过国家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剧本,都敢随意瞎改胡编,戏弄史实。如果取消作者的“修改权”,等于作者手里的剪刀旁落他人,其作品会被肢解的体无完肤。剧本著作权人是原创者,理当捍卫现行法赋予的“修改权”。
“修正案”充分尊重了现行法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在适用范畴、创作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有诸多不同,是著作权人的两项永生保护的人身权,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成为著作权人熟练使用的权利。修正案否定了修改稿取消“修改权”的方案,“修改权”和“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把“人身权杖”,一个不少地守护着著作权人。

摄制权是影视剧本“最贴身”的权利。我所编剧的《建国大业》、《辛亥革命》、《黄克功案件》、《邓小平小道》、《离开雷锋的日子》剧本,授权制片方许可使用的是“摄制权”。然而,修改稿把摄制权取消,并入了改编权。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著作权人已经熟用了摄制权和改编权,比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琼瑶诉于正案”中,于正未经琼瑶授权将《梅花烙》改成《宫锁连城》电视剧本,侵犯了琼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其他4家影视公司未经琼瑶许可即摄制为电视剧播放,构成对琼瑶所享有的摄制权的侵害。经典案例准确诠释了“改编权”和“摄制权”的实际应用。摄制权被取消,有悖时代的发展需要。如果剧本授权选择的权种,只有被迫选择授予改编权,将会带来极大的歧义,使用者可以随意“改编”其原作的内容、结构和主题,引起更多的权利纠纷。

修正案纠正了修改稿中取消“摄制权”的错误。顺应科技发展和视频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以画面摄制手段而产生的新作品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构成了画面的帝国时代。不仅电影、电视、网络视频,其它任何用摄像表达的各种形式的演讲演出,广告展览,文物景观等等都涉及到“摄制权”的问题。“修正案”充分尊重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摄制权,具有严谨性。
剔除影视法条中增加的三项条款


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将使用“剧本”许可权排除掉当下,国内影视产品的备案程序,必须要有编剧对“剧本”使用许可授权书,国家才能给制片者立项。对此,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多次提出意见,并于去年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意见。最终,修正案删除了修改稿增加的条款。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作者署名排序清晰,编剧位于导演之前,这在电影字幕清晰可辨,比如《祝福》电影署名原著鲁迅编剧夏衍导演桑弧新中国电影发展至今,一直遵守着著作权先后的影视生产逻辑和规则,作家和编剧因为是原创和首创故为现行法定在导演之前。但修改稿第十九条改成:“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把导演排在编剧之前,将导演规定为第一作者,这有悖于影视产业的常识,即使当前出现“编导合一”的电影作者,也是先写剧本做编剧,然后再执导剧本。


编剧是影视作品剧本的著作权人制片者得到剧本许可使用延请导演、演员及其他制作团队依据剧本题材内容进行制作生产最终演绎完成影视作品的版权。现行法的所有规定没有任何法理的错误,为什么修法要把编剧推到导演之后呢?这与当前中国影视界的近视症息息有关,只看到影片而重导演,崇明星,看不到编剧艰辛地分娩剧本版权的过程。

从现行法和修正案的第十五条影视作品条款确认三个单独著作权人:1、影片的版权归制作者;2、剧本版权归编剧;3、影片音乐版权归作曲者导演是重要作者,但没有单独的版权。前年,我曾率领中国电影家协会代表团访问美国洛杉矶,访问了美国的演员工会,编剧工会,电影导演工会就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交流。电影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这一点中美著作权是一致的除了导演兼任制片人投资者外导演本职是受制片者雇用,没有版权的影片拍摄完成后导演只有十天的剪辑权,就算结束了导演合同,最后决定影片内容的是制片人

鉴于导演不拥有影片的版权,整个电影署名为“导演作品”有悖我国的现行法。修正案不支持把导演作为第一作者,是尊重创作生产的规律。导演要依靠摄影、演员、美术等多位作者协助完成编剧的剧本的二度创作没有法理证明其能超越剧本著作权人编剧的首创地位我们欣喜地看到修正案中纠正了导演“越位”,重新回归到现行法。

现行法明确规定影片中“剧本、音乐”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修改稿却要附上一条“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四条之二第⒊款的规定,“为电影作品创作的剧本、台词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对制片者使用作品进行许可限制,而不是制片者来限制独立使用剧本和作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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