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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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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913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做出了新的规范。这是协会继去年年底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后第二次针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问题发布内容指引,虽本《指引》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体现了协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路和要求,意义重大。从《指引》内容上来看,私募股权类基金与私募证券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值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关注。

 

要点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不进行季度信息披露

根据《指引》的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9月底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而季度报告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要点二: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与观察会员、非会员披露内容不同

《指引》要求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鼓励观察会员与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指引》中的选填项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情况及项目股权结构情况,非基金业协会正式会员可不予披露。

 

要点三:信息披露需在协会指定的平台报送

也就是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在这里提醒各位管理人,要及时留意协会系统消息,如果有需要进行备案的基金,系统中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

 

要点四: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需披露

《指引》要求管理人对基金投资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了投资项目名称、注册地、行业、投资总额、浮动盈亏、退出方式等,普通会员还需披露投资项目的股权结构情况,体现了协会在此方面监管力度的增加。

 

要点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再明确

在以往的经验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否进行债权类投资问题尚存疑虑。本《指引》在“基金运作情况”表格中对基金投资方式进行了列举,包括股权和可转债权两种投资形式,从侧面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单纯的公司债投资方式不予支持,对从事可转债权投资则表示认可。

 

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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