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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资本运作方式和园区运营模式(下)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鄂发改高技〔2010〕10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步伐,推动全省生物产业发展,落实《湖北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年)》,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创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或“园区”),规范园区申报、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是指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以外创建的在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生物产业领域具备比较优势,符合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生物产业基地建设规划要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生物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园区创建

  第四条 园区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生物产业集聚化发展为重点,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宏观引导,实施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将园区建设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引导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园区集中,努力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配套完备、各具特色的产业聚集区。

  第五条 创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主要原则:

  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根据区域的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明确园区的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建设任务。

  促进集聚、创新发展。以特色优势资源、现有龙头企业等为依托,加强产业链条的培育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优化环境、加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扶持引导,着力营造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产业链构建、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促进园区产业快速发展。

  第六条 园区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特色产业链条建设,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国际和国内合作,提高总体发展水平;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符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园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七条 鼓励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核心区以现有开发区为依托,建立相对独立的建设管理机构,规划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

  第八条 加强创建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领导,建立高层次的园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切实推动园区建设工作,加快园区产业集聚和发展。

第三章 园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由申报城市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园区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生物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2、生物产业园区主要指标表。

  3、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鼓励生物产业发展和生物产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等。

  4、园区发展的重点支撑项目情况表。

  第十一条 规划及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应提供五份原件、五份复印件并提供电子版。

第四章 园区审核与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立了高层次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机构。

  2、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并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3、有持续扶持园区建设与生物产业发展的财政性发展资金。

  4、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有若干个生物产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市州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拥有2家以上销售额过亿元企业,5家左右销售额过5000万元企业,10家左右销售额过1000万元企业;县(市)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有销售过亿元的龙头企业和若干销售过5000万元的骨干企业。

  5、具备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区内生物产业研究与开发(R&D)总投入原则上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以上。

  6、统计体系较为健全。

  7、园区发展总体规划通过了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园区的功能定位、产业规模、集聚程度、增长速度、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发展环境、发展目标、发展潜力、当地政府扶持措施等进行评估,科学、公正、高效地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认为园区建设方案可行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通过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并授牌“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城市名)生物产业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授牌的区域生物产业园除继续享受当地及所在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省政府支持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于不达标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予以摘牌。已经授牌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市、州申报省生物产业发展等省级专项资金资格一年。

  第十八条 区域生物产业园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园区发展情况(包括生产总产值、增加值、进出口、研究与开发投入、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量等指标)通过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投融资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发挥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推动科技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高新区内开展业务并通过审核、备案的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围绕投融资业务开展法律、会计、咨询、信用评级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高新区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投融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投融资工作,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风险补贴、无偿资助等形式。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资金均从“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高新区投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第六条高新区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第八条高新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高新区企业在国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鼓励;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天津市和高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在申请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扶持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担保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3%的补贴;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3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15%。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代偿金额是担保项目发生代偿、经过追偿后的净损失。

  第十四条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第十五条年担保额不足1亿元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才能享受以上政策。

  第四章支持股权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各类投资机构对高新区企业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发展

  第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当年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当年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当年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300万元。申请补贴的机构当年累计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应不少于4家。

  第十八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区内开展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当年评级高新区企业数量超过20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1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10万元;评级企业数量超过50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2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20万元。

  第六章鼓励投融资机构入区

  第十九条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入区,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投融资机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交纳的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认定备案和申请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

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资金管理和信用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本级各投融资主体,即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决定投资项目并且应由政府财政性质资金偿还的项目建设所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确定年度融资规模。年初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偿还能力,按照适度负债的原则,确定本级政府年度总体融资规模和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目标,同时确定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规模和项目。

第四条实行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方式、期限、成本、还贷计划和来源以及需要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的融资项目和金额。

第五条明确提请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项目的报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需要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项目和规模,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德阳市政府办公会审定。由德阳市政府一次性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规范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手续程序。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各投融资主体,融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经过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内。高新区财政局按德阳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项目计划,逐笔帮助办理融资的相关手续。如果要变更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规模必须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德阳市政府同意、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确定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范围。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和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必须是政府公益性项目。政府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八条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要在2年以上,每笔贷款金额原则上要在1亿元以上。短期融资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九条落实各投融资主体的还贷责任。各投融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其贷款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凡要高新区财政局出具承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各投融资主体要编制还贷计划、落实还贷来源,向高新区财政局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按期还本付息承诺,确保按期还本付息,防范财政风险。

  建立偿债机制。对于本级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实施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高新区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从2011年起要在预算内安排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回购。

  第十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对融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对公益性融资项目要按照贷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要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做到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建立投融资主体内部偿债机制,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赢利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赢利性项目合理匹配,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建立债务统计月度报告制度。月后5日内,各投融资主体应将上月融资情况、资金的运作情况、还贷情况、财务运行状况及土地抵押、出让情况及时报高新区党政办和财政局。

  第十三条加强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高新区审计室每年要依法对各融资主体投融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偿债及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专题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党政办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投融资平台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办法。

  第十四条各投融资主体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高新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一年。

第四部分    理论篇

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运营模式的思考

借鉴企业运营模式的经验,从管理、赢利以及资本运营三个方面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对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发展过程中经验和问题进行深刻剖析,以期对推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合理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生物医药;园区;运营模式

1.我国生物医药园区发展概况

经济和科技全球化加快了生物医药产业在全球范围内转移的步伐,2007年以来,国际跨国制药公司为了降低药物研发成本和压力,有效整合内部和外部资源,纷纷将部分研发工作转移至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同时,由于我国各级各地政府也极其关注生物医药产业,因此,国内近年涌现出了许多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加速了我国医药产业与国外医药巨头的合作。据统计,目前我国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批准的生物医药园区有50多个…,这些科技园区通过产业集群效应,汇聚了大量掌握着先进生产力的企业和人才,已对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结构的升级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2我国生物医药园区的主要运营模式

园区的运营是指园区经营过程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活动,是与园区发展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运营管理是指对园区主要运营系统进行设计、运行、评价和改进,不仅仅是指园区的招商引资以及物业管理。

2.1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可分为政府主导和企业投资开发两种类型。政府主导型园区建设完成后由专门成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来管理,并成立园区有限公司负责园区的招商和运营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一般隶属于园区所在的市,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主要负责处理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此类园区大多采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托重点企业以园区产业联盟的形式推进园区的发展。而企业投资开发型园区独立建园的较少,主要以“园中园”的形式存在,此类园区最突出的特点是“政”、“园”分开,市场化程度高、运营机制灵活。

2.1.l孵化器

孵化器模式的科技园区目前已成为国内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大都制定了发展本国孵化器的规划措施,以推动本国或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其中,以色列通过“孵化器计划”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的成就引人瞩目,通过制定激励政策、优化孵化政策等措施,大大提高了本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其高科技企业数量仅次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数量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

在我国,科技园区也已经成为我国各地培育技术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来源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手段,如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即是一个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功能完备的一流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生物医药园通过与各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进行联合,以各种不同的合作方式,搭建医药生物工程中试车间、分析检测实验室、合成实验室、制剂实验室、

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干细胞工程中心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从事生物技术产品、天然药物、化学合成药研发的研发机构和项目专利持有人及需要借助专业实验室和中试车间进一步研发项目的机构与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目前孵化器模式通过灵活运营机制为人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持、人才支持、代为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对创新型企业来讲是良好的成长和发展平台。目前,孵化器已经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推动产业科技发展的模式。

2.1.2产业聚集型

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即大量生物医药技术创新机构、生物医药科技企业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空间上的聚集,通过合作竞争,形成强大的企业规模、产业链和增值链以及强劲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的产业模块。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加上政府政策引导,我国在一些技术、人才、资金密集的区域,已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物医药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四川成都高新区等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为例,近年来吸引了数十家跨国制药企业到张江设立研发中心,如罗氏

制药研发中心、礼来中国研发中心、杜邦中国研发中心、GE中国研发中心等。同时聚集了30多家生物技术研发机构,包括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国家新药筛选中心、国家上海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国家生物芯片工程研究中心等。2003~2005年上海市新药申报数增长明显,浦东增势最强,其中张江新药申报数在浦东新区中占很大比重,上海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一、二类新药申报主要集中在浦东,而浦东主要集中在张江。

2.2赢利模式

赢利模式主要是指收入来源及利润形成途径,是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生存发展的基础。由于我国大部分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都是政府主导型园区,赢利模式主要体现在当地财政税收上,园区管理公司的赢利方式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上。对于生物医药产业来讲,创新性的企业对当地财政带来的税收效益较小,这些企业的成长反而常常依赖当地产业扶持政策的支撑,往往使园区的发展陷入了“投入+运营<产出”的怪圈。

以企业为例,在市场竞争的初期和企业成长的不成熟阶段,企业的赢利模式可以不太明确,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的不断成熟,企业开始重视对市场竞争和自身赢利模式的研究。无论现在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只要找不到正确适合的赢利模式就注定是过眼云烟、昙花一现。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找到适合园区发展的赢利模式是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

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赢利模式应主要从资产经营、企业孵化、平台经营、项目经营、技术开发服务、人才培训及政策咨询等方面切入,寻求园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1)资产经营。园区的地位赋予了土地特殊的产业定位,提升了土地的价值,但工业用地地价较低,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入园,往往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地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返还入园企业,土地资产收益沦为负值;入园企业经营税收方面,多数建设初期的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了优惠的税收政策,甚至承诺了“税收返还”,但对于生物医药创新企业来说,其为园区带来的税收效益很少,没有实质的意义;另外,园区物业管理费、注册登记咨询费等各类服务收益为园区提供了赖以维持正常运营的基本收入;利用资产经营获取利润的模式。由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较多,招商引资竞争激烈,利用资产经营获取利润的模式目前难以实现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一旦园区发展成熟,业内竞争力得到大幅提升,其资产经营亦可成为赢利模式之一。

(2)企业孵化。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内的技术型企业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园区可筛选成长前景较好的企业,通过资本注入、平台扶持的方式加快该类企业的孵化。在企业孵化过程中,园区的管理公司可持有入住园区企业股份,为园区寻找可持续发展的赢利模式。

(3)平台经营。生物技术类企业发展初期往往比较弱小,无法承担昂贵的仪器设备和信息建设费用。园区可通过建设和运营大型科学仪器装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成果转化、网络科技环境等物质与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科技平台,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如重庆首创的“科技检测超市”。重庆科技检测中心整合了市内23家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的科技检测资源,集分析、测试、校准、技术诊断服务、科研开发、经营运作于一体,对外提供检测服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4)项目经营。生物医药产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周期长、高风险的特性,一般的生物技术公司往往难以承担高昂的研发费用和较长的研发周期,此外,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国的大学和科研院所聚集了大量的科研项目,但是由于欠缺合理的“产、学、研”合作模式而被搁置。园区通过在生物技术公司和科研院所中筛选符合园区的项目进行孵化,进而对项目进行适当的运营,实现赢利。目前,我国一些园区和技术转移公司开始采用“项目运营”的方式建立了可持续性的赢利模式。

(5)人才培训及政策咨询。园区是企业的聚集地,开展人才培训和政策咨询是园区开展服务工作、实现赢利的重要切入点之一。园区可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培训机构合作、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围绕行业发展趋势、政府政策、知识产权、前沿技术、安全管理等入园企业关注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培训会和研讨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现阶段,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培训和政策咨询工作往往由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不高,但是一些知识产权和咨询机构与园区或产业联盟合作,为园区和联盟内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培训和咨询活动,这些尝试已经揭开了我国园区人才培训和政策咨询服务行业的大幕。

2.3资本运营模式

2.3.1国区管理公司与政府的资本合作园区管理公司与政府资本最常见的合作模式是设立中小型企业发展基金。园区联合园区所在政府、风险投资、金融机构等为园区设立中小型企业发展基金。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信用担保基金,基金的功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风险经营等。三是风险投资基金,可由财政投入一定的种子资金,吸引一些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采取公募形式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四是产业投资基金又称创业投资基金,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产业,特别是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新兴企业,以追求长期效益为目标的一种投资基金。

2.3.2园区管理公司与风险投资资本的合作

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特别是对那些正处于前期,依靠创新发展的公司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园区一旦寻找到适合园区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具有竞争力的赢利模式,亦可称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载体,为园区开展项目开发、平台运营等业务提供风险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多数园区在建设园区的同时,亦通过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方式对园区进行前期建设或后期运营,这种园区与风投资本的结合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往往为了帮助风险投资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政府,实现其政府意志。

风险投资资本的投资对象为处于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园区若想获取国内外风投的青睐,需符合风险投资的基本要求。园区有限公司作为园区运营的主体可考虑通过吸纳一批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创新性项目,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和赢利模式,实现其资本的增值。园区管理公司与一般的中小型公司相比具有项目数量多、筛选及淘汰机制灵活等特点,对于风险投资更具吸引力。可以预见,园区管理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方面的实质性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园区发展模式。

3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运营过程中需规避的两种模式

3.1忽视地域优势,盲目跟风建设

国内生物制药产业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基础研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5年左右,但在产业化方面的差距在15年以上。为推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纷纷以园区为载体,推动当地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并注入了大量的资金。在建设和运营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时尤其在已经形成产业聚集效应的地方,应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优势。如武汉,微生物领域~直是武汉生物产业领域的标志,因此,当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发展应以微生物和免疫相关领域为主营方向,用特色和差异化形成园区的核心竞争力。盲目的跟风建设势必会为后期的园区运营带来困难。

3.2忽视赢利诉求,注重形象建设

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多为政府主导,园区的数量已超过美国,但是生物产业的产值只有美国的1/40。这种现象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阶段有关,但也与一些园区过分注重形象建设,忽视赢利诉求有一定的关系。比如最近国内较热的“科技条件平台”,一些科研实力较弱的地区亦进行科技平台建设,但当地的生物医药产业并不发达,常常造成设备闲置、运营困难的状况;目前很多园区的运营思路简单化,认为把水、电、气、路、安全等服务和管理做好了,就完成了园区管理公司应尽的职责。这样把“物业管理”作为其运营的主要业务,难以为人园企业提供政策和平台的支持,自然谈不上赢利。

4总结

集群化发展是生物医药产业的一种有效避险机制和竞争利器。生物医药产业具有创新成本高、投资风险大、研发周期长等特点;产业技术新知识、新方法、新领域层出不穷,相关人员只有相互学习,才能保证知识及时更新,通过园区的建设可以大大提高区域产业整体竞争力。因此,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也成为带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分析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运营模式,借鉴国内外园区的成功经验,对推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合理建设和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园区的发展。孵化出一批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生物技术公司,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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