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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六):资金池业务规范

基小律

2018年4月28日《资管新规》出台后,基小律团队陆续带来“《资管新规》十四项要点,私募基金受到重大影响”、“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二):私募基金将适用新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三):私募基金结构化杠杆比例标准明确”“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四):资管新规嵌套受限,私募产品架构重塑”、“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五):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问题”,今天,基小律团队吴雄雁律师为大家分享《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六):资金池业务规范》,结合《资管新规》的规定,对资管新规资金池的原则性要求及具体要求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对比现有规定,归纳资金池特征及例外情形,并提出防范资金池业务的具体措施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一、资金池的相关规定

(一)资管新规出台前的既有规定

在资管新规出台前,有关资产管理资金池业务的相关规定散见于银行、信托、资管/私募、保险等行业主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各类规定之中。

1、银行/信托业相关规定

2、资管/私募相关规定

3、保险业相关规定

(备注:上述相关规定中有关“资金池”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二)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

1、原则性规定

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池业务作出了统一规范,即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2、具体要求

(1)产品久期要求

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2)底层资产与产品类型、到期日的对应要求

(3)投资者人数要求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4)投资规模要求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的主要差异

就银行理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产品、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而言,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均明确要求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的主要差异如下:

1、信托资金池业务

根据既有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即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但对于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既有规定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而资管新规未再就信托公司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和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作区分处理。

2、保险资金池业务

根据既有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发行具有如下资金池性质的产品,即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但既有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而资管新规未再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和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作区分处理。

3、金融资产公司资金池业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业务的实施机构,既有规定尚未就其“资金池”业务的相关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而资管新规则对此予以了明确,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资金池业务的主要特征及例外情形

(一)资金池业务的主要特征

根据既有规定以及资管新规,“资金池”业务主要存在如下特征:

1、滚动发行

即产品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不断地申购、赎回,进行滚动发行,以实现资金的持续性募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底层资产,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存在错配。

2、集合运作

即将不同期限、不同类型产品募集的资金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底层资产的资产池进行集合运作,导致多个产品同时对应多项底层资产,资金与底层资产无法实现一一对应。

3、分离定价

即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对底层资产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底层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二)不视为资金池业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规定,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在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情形下,可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机构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该种情形将不被视作“资金池”业务。


三、防范资金池业务的措施

1、实现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对应

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实现每个产品应与其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相对应、产品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相匹配,并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即对每个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即对每个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的底层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即对每个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进行合理估值

应对每个产品实现净值化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的时间、方式、程序),及时对底层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充分反映底层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避免脱离产品所对应投资的底层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3、充分信息披露

在产品募集阶段以及产品运作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募集信息、交易模式、资金投向、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附件

一、银行/信托业相关规定

二、资管/私募相关规定

三、保险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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