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 资金 | 编号 | 扶持项目 | 扶持标准和方式 |
B 现代 服务业 | B01 | 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 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引导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
B02 | 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 | 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 | |
B04 |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 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 |
B06 |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 | 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 |
B07 |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 | 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08 |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 | 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09 | 支持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民营企业总部。 | 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10 |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贸易型总部。 | 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11 | 支持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贸易型总部。 | 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12 | 支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 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 |
B13 | 支持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 | 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 | |
B14 | 支持举办、参与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商务、商业发展的活动。 | 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B17 | 支持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 | 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 |
B18 | 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 | 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 | |
B19 | 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 | |
C 先进制造业 | C01 | 培育和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硬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等产业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按1:1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
C02 | 支持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宝山产业导向的创新创业项目 | 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 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 |
C03 | 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因研发、中试、产业化新项目需要租赁厂房,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C04 | 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 |
C05 | 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 |
C06 | 创建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 | 按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 |
C07 | 建设区域性企业服务云平台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 |
C09 | 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 | 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 |
C10 | 制造业企业实施互联网创新项目建设 | 按项目投资额的(含信息化、研发、设备)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 |
C11 |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技术中心、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 | |
C12 | 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 |
C13 | 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 |
C14 |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
C15 | 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 | |
C16 |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市各种技术创新项目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 |
C33 | 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 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C34 |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 | 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 | |
D 科技创新及 张江宝山园 | D01 | 对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给予资助 | 按照项目投入(建设经费、运营经费)的3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D02 | 1、对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在我区建设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的产业技术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 2、对认定为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 | 1、对经认定的区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照建设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额度 | |
D03 | 对迁入和新设立我区的重点企业给予资助 | 1、给予企业迁入前或迁入后两年研发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给予企业设立后两年研发费用3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D04 | 对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参与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参与度和贡献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 1、每单位所得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2、对为重大项目落户本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引进项目形成区贡献5%予以奖励 | |
D05 | 对评为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以资助 | 给予50万元的资助 事后一次性资助 | |
D08 | 对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的创新项目进行资助 | 1、按企业研发投入的30% 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
D17 |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运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给予资助 | 给予项目总投入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D20 | 对企业参与军民结合军事技术项目研制给予资助 | 给予合同金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D21 | 1、经区政府批准,对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 2、经区政府批准,对支持区内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论坛、展会等活动给予资助 | 1、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2、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总额的50% 、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予以资助 | |
D23 | 对区内设立科技融资服务平台,根据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给以补贴(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 对单个平台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 | |
D24 | 对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建设科技园区,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给予资助 (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 | 1、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 2、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 | |
D25 |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奖励 2、对新入库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3、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毕业企业,且企业落户宝山的给予奖励 | 1、给予30 万元奖励 事后一次性奖励 2、给予10万元奖励 事后一次性奖励 3、按照每毕业1家在孵企业,以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主体奖励,每家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D26 |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为提升园区吸引力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给予资助 | 经认定的活动和服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D28 | 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D29 | 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开展智慧园区建设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E04 | 1、获得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国家绿色产业园区和国家节水型产业园区认定 2、获得上海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或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上海市绿色产业园区和上海市节水型园区认定 | 1、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2、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
E05 | 1、能源在线监测平台、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 2、支持工业园区内企业和服务业载体与能源服务公司开展市场化分布式供能、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获国家或市节能减排专项扶持的项目 | 1、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 | |
E06 | 1、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替代既有高耗能、高污染设备设施,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节能率在20%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率>50%及以上的项目 2、节能率>30%、<50%的项目 3、节能率<30%、>20%的项目 | 1、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E21 | 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新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E22 | 节能减排技术开发,鼓励经市或区(或行业)认定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 对在市或区立项的科研项目 | 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单个单位总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 |
F 金融 | F01 | 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 | 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 |
F02 | 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 | 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万元补贴 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20万元补贴 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推荐机构)10万元补贴 | |
F04 | 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 | 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 |
F05 | 对市外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能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 | 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 | |
F06 |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 | 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0万元 | |
F07 | 对新引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其开户行在宝山,在我区租用或新购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并产生一定地方贡献 | 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 | |
F08 | 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 | 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海(境)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参照执行 | |
F09 | 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 | 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 |
F10 | 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 | 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 |
F11 | 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 | 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 |
F12 | 对股改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和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 | 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对在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 | |
F13 | 对股改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 | 给予最高150万元中介费扶持 | |
F14 | 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方面的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创新 鼓励银行在大型居住社区、农村偏远地区等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 | 按照租房和购房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每100平方米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给予每台2万元的补贴 | |
F15 |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通过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的融资服务,视服务效果给予扶持 | 每年最高安排150万元 | |
F16 | 对国家及本市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协会、专业组织、专业企业等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和实际效果的产业金融对接会、推介活动、项目洽谈等,或参与市级以上专业展会 | 根据实际发生场地、布展和宣传费用给予支持,单项最高100万元 | |
F17 |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及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对其在存续期内进行专项审计、风险排查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支持 | 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 |
F18 | 对于我区参与出资股权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生的专业咨询、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费用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支持 | 最高50万元支持 | |
G 文化创意产业 | G01 | 重点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或能够填补宝山区文化创意领域空白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 支持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 支持具有发展前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 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具有良好文化传播、文化拓展、文化交流效应的各类读书会项目 | 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贴 | ||
G02 | 文创企业租金(购房)补贴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优秀企业 | 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 |
文创企业荣誉奖励 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 | 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多级荣誉的从高不重复奖励 | ||
G03 | G03-1:行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 G03-2:行业专业调研咨询机构(企业) G03-3: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企业) | G03-1:根据实际发生的活动举办、项目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G03-2: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咨询、产业调研、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G03-3: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G04 | 全国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全市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区属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 | 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房租、装修、设备等)补贴 | |
G05 | G05-1: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文化博览场馆 G05-2: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 | G05-1: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G05-2: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 |
G06 | G06-1: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及其文创产品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文化品牌显著的“专、精、特、新”的实体书店落户宝山 G06-2:富有经营特色,形成专业定位和品牌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色实体书店 | G06-1:根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房租、装修、设备等),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G06-2:根据实际营运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长可补贴5年 | |
G07 | 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 | 国家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100万元;地方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60万元,分三年拨付 | |
G08 | 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国家级文创基地、市级文创示范园区运营机构、市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市级文创示范楼宇和空间运营机构、区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区级文创楼宇运营机构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 |
G09 | 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院、剧场(演艺场所) | 予以每年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长可补贴5年 | |
G10 | 重大活动(含重大品牌活动或赛事、重大原创演艺活动及重大产业活动) | 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活动,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 |
G11 | 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 项目类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类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宣传推介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商品开发类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服务项目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 |
G12 | 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 给予体育项目品牌建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不超过20万元;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最高不超过30万元;智慧体育、体育旅游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 |
H 农业 | H01 | 网络销售 | 按照每年地产农产品销售金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H02 | 开设展销店 |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销售本区地产农产品或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占60%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每年补贴房租15万元 | |
H06 | 举办全区性农产品展销活动 | 按实际发生的宣传、活动费用,补贴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H08 | 引进或新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 |
H09 | 创建区级经济作物标准园 | 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 | |
H11 | 建造车间、仓库的用地 | 按30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用地补贴;对直接征用土地的,一次性给予土地征用费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 | |
H12 | 建设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包括配送车辆) | 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项目建设总投资7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 |
H14 | 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 | 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贴,单个经营主体累计最高补贴30万元 | |
H16 | 组建产学研示范基地 | 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
I02 | 新引进优秀人才 | 给予高层次人才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 | |
I03 | 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 | 以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 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 |
I04 | 青年储备人才 | 参照本区机关同等人员享受有关待遇,属于本区紧缺专业且表现优秀的,薪酬上浮5-10% | |
I05 |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 给予一次性设立资助5万元,博士后生活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一般为2年) | |
I06 | 对列入区重点人才工作项目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等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 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 |
I03 | 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 | 以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 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 |
J 一事 一议 | J01 | 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领域的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功能总部、创新平台等实施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转型区域的重大项目 |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 |
信息来源:上海宝山
北郊未来产业园
上海北郊未来产业园效果图
让我们相聚在北郊
汇聚在“未来”
TEL:02166781155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