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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 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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