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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审核、问询问题及回复案例分析快报(10月14日)

提示:本期内容由相关官方网站公告信息汇总、整理和总结而来,仅作为读者在核实相关信息内容基础上研究、学习之用,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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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20年10月14日,科创板上市委第87次会议共审核并通过1家企业,为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景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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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交所问询重点关注问题


(一)腾景科技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是专业从事各类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1、发行人不属于对赌协议当事人的认定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8月27日,公司及所有股东与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签订了《福州腾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同日,股东余洪瑞、王启平、巫友琴、林劲林、颜贻崇、刘艺(以下简称“经营层股东”)与发行人分别同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关于投资福州腾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内容如下:“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若目标公司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则乙方有权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经营层股东,经营层股东应按各自在目标公司中的相对持股比例受让乙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并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补充协议》中同时约定:“本协议自目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受理时中止,但是若目标公司最终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流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向有权部门提交上市申请后申请撤回或者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不予核准目标公司上市申请),则各方同意本协议自动恢复法律效力,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未承担履约义务,仅作为合同第三方签署协议。除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外,发行人还存在虹石曼宁、龙耀投资、鹏晨嘉弘等机构股东。

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核查,2019年8月27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甲方)与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乙方、投资方)与发行人(丙方、目标公司)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各方就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向发行人增资入股事宜作出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关于增资方案:投资方共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00万元,其中华兴创投认购500万元,华侨远致富海认购200万元;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增资款项全部用于核心业务推广、研发、生产及目标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与核心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支出,非经投资方一致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将增资款用于对现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及关联方偿还债务或提供借款;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均同意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第三条关于增资款支付和工商变更:投资方在约定时间内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款,自增资款支付起十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向投资方交付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

第四条关于声明、保证及承诺:目标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各方未签署任何限制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书面文件,且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与其承担的任何现实或者潜在的法律义务相冲突;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政府许可、批准及资质等;目标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均为正常经营的目的而签署并适当履行,不存在需要中止、终止、解除的情形。

第五条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已和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核心人员在目标公司工作期间及从目标公司离职后对其获取的目标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并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

第六条关于知情权:目标公司上市前,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提供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关于保密责任:除依中国法律、本协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其他有权机构的正式要求外,未经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获悉的与本协议存在和内容及各方有关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是本协议各方向已签署合适保密协议的为本次增资事项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补充协议的终止或者解除不影响本条的有效性。

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除因登记机关和投资方原因导致延误外,如果目标公司未按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的,投资方有权解除协议;除因商业银行和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原因导致延误外,如果投资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增资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的,目标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同日,股东余洪瑞、王启平、巫友琴、林劲林、颜贻崇、刘艺(甲方,以下简称“经营层股东”,余洪瑞、王启平合称“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丙方,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分别同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股权回购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关于股权回购: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若目标公司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则乙方有权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经营层股东,经营层股东应按各自在目标公司中的相对持股比例受让乙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并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经营层股东按照增资金额加上10%的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总和,并扣除乙方已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计算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条关于保密责任:除依中国法律、本协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其他有权机构的正式要求外,未经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获悉的与本协议存在和内容及各方有关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是本协议各方向已签署合适保密协议的为本次增资事项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补充协议的终止或者解除不影响本条的有效性。

第三条关于违约责任:各方应全面履行补充协议,如任何一方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他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关于其他条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目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受理时中止,但是若目标公司最终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流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向有权部门提交上市申请后申请撤回或者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不予核准目标公司上市申请),则各方同意本协议自动恢复法律效力,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在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乙方可能根据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求出具有关本协议内容的承诺函、声明或其他相关文件,本协议各方确相关文件仅为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用,不对本协议产生修订、补充或终止等法律效力,各方仍应遵守本协议之全部约定。

经营层股东与发行人同华兴创投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目标公司股份制改制完成后,设立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且华兴创投在未减持目标公司股权期间有权推荐1名董事,其他各方保证除非经华兴创投同意,其推荐的董事不得无故被罢免。华兴创投推荐的董事辞职、被罢免等原因造成的空缺,应当由华兴创投重新推荐1名新的董事。

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在《增资协议》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增资款,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工商变更并向投资方交付约定的工商资料,就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事项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向投资方提供定期报告等资料,对《增资协议》内容保密等保障投资方投资目的顺利实现的条款;发行人在《补充协议》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为作为签署方对《补充协议》内容保密。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认为,虽然发行人作为签署方签署了《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但在涉及股权回购事宜的《补充协议》中,回购主体为发行人经营层股东,发行人并未承担任何与股权回购相关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因此,发行人不属于对赌协议当事人,该认定依据充分。

2、发明专利较少的合理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目前拥有2项已授权发明专利,暂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此外,公司存在正在申请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公司前期获授权发明专利较少的原因主要为:

(1)发行人成立之初主要核心技术为非专利技术

发行人成立于2013年,在成立初期,发行人的业务与产品以平面光学元件为主(包含棱镜、窗口片以及反射镜等),发行人所掌握的相关的技术核心主要体现在工艺流程、工艺诀窍、工艺经验等方面。若将该等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则需要对相关专利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等信息进行公开,而关键工艺流程、工艺诀窍、工艺经验等信息公开后,竞争对手容易了解发行人相关技术路径,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工艺进行模仿,存在削弱发行人核心技术优势的风险,因此,发行人在设立之初并未将其所有核心技术申请专利。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研发的不断深入,发行人2015年进入了光通信领域,2015-2017年实现了高功率镀膜光纤线、球面光学元件(包含柱面镜与透镜等产品)、高功率偏振分束器(PBS)、粗波分复用器(CWDM)滤光片等产品的量产。

在此过程中,发行人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根据部分核心技术的特点,申请专利更有利于对该技术的保护,因此,自2017年起,发行人逐步将部分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2)发明专利审核时间较长

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践中,发明专利从受理至授权通常需要2-3年时间,因此,目前发行人有较多尚在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

(3)发行人成立时间较短

发行人成立于2013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福晶科技成立于2001年,光库科技成立于2000年,博创科技成立于2003年,相较于该等企业,发行人成立时间相对较晚。研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周期长短取决于研发项目难度、研发团队、研发投入等因素。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团队不断增强,研发投入不断增加,但从开始研发到形成成果客观上仍然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发行人目前发明专利数量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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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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