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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状告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二审胜诉

 

材料

    案件发生在广州市某区,出嫁女江某(化名)在X村土生土长,97年江某与卢某(化名)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X村,户口也留在X村,一直没有迁出。但是,江某长期以来并没有享受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没有享受足额的股份分红待遇。为此,江某多年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数次走访有关部门,身心疲惫,仍然没有获得解决。2008年6月,江某为了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向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的行政处理申请书。但是,街道办事处认为办事处没有行政处理的权利,只有调解权利,答复江某并建议她直接与X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联系。江某认为街道办事处是在推卸责任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任务是从事政府交办的事项,江某的申请不属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范围,无权责令X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给予江某社员待遇及欠发的股份分红款,判决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江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廖律师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和经济联社的成员多种合法权利的保护,是其法定职责,应当对江某提出的村民待遇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撤销了街道办事处对江某作出的认为街道办事处没有行政处理权利的答复,判令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对江某的申请作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点评心得

   1、依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第十三条第(九)款规定,对于“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2、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规民约和村民公决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损害村民利益。且,《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4、街道办事处对于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经济行为享有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指导职权,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经济行为进行合法有效地行政干预和行政处理。 
对于象江某等出嫁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广东比较突出,近年来,在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下,在各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地引导和干预作用下,在东莞、惠州和广州大部分地区侵害出嫁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圆满解决,促进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为解决侵害出嫁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人为本”,还专门成立了“处理出嫁女问题专责小组”,并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出嫁女权益保障的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出嫁女认为自己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分红、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福利分配等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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