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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板、做生意必防的10大法律坑 干货,建议收藏!(1)

法律坑1:将签字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交给客户,客户在空白处填写内容,法院认定有效!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

最高法院认为: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签章合同交给雷沃公司,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合法有效。

万方建议:

1、留白的合同,相当于给客户无限授权!

2、签章合同务必填满,即使不能填满,也要划线或注明“此处空白”,表明空白处不能再添加其他内容。

法律坑2:没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迫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万方解惑:

问: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答:不能。劳动合同必须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不具备上述必备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问:如果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一直需要支付?

答:不是。应支付的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问:什么情况下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答:1、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未签订的,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要提供相关证明。

2、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坑3:公司虽赚钱,但因股东闹矛盾,无法召开股东会,法院直接判决解散

(2010)苏商终字第43号案(最高院公布的第8号指导案例)

江苏高院认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综合分析。如果公司仍在盈利状态,但是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可以认定公司陷入僵局状态,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万方建议:

1、一起创业,应同心同德;

2、如离心离德,无法掌控公司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避免因公司陷入僵局带来更大损失。

法律坑4:将公司股份交由他人代持,他人因自身债务被起诉,隐名股份被法院强制还债

按照《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显名股东对外负有债务,法院在执行实际为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时,隐名股东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万方建议:

一、在股权因显名股东债务纠纷被法院冻结前,应及时将股权变更登记于自身名下。

二、如果没有及时变更登记,则必须以最快速度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获得法院确权后,即使登记的还是显名股东,在执行阶段也可以此提出执行异议,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律坑5:僵尸公司不注销,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后患无穷!

僵尸公司不及时自主注销,公司执照可能会被吊销,后果严重:

1、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3、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

4、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万方建议:

珍惜信用,及时注销僵尸公司!

公司注销分以下七步走:1、工商注销备案;2、注销登报公告;3、国税注销;4、地税注销;5、工商注销;6、代码注销;7、 银行注销。

特别提醒!最后的银行户一定要注销掉,不然即使公司已注销,后期银行盘点起来也可能会纳入异常状态。

法律坑6:并购公司,钱付了,但转让人配偶以不知情为由反悔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1、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夫或妻一方转让夫妻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的,该股权转让协议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3、就算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由于有理由让他人相信是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万方建议:

收购股份与买房一样,最好了解交易方的配偶情况,并取得交易方配偶的同意,否则会留给交易方反悔的机会,最后即使法院支持,也要花费精力打官司。

法律坑7: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江苏博恩公司在省内知名报刊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没有直接通知上海德力西公司减资事项,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损害了上海德力西公司的权益。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冯军的减资请求,而未通知上海德力西公司,既损害了江苏博恩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上海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万方建议:

公司减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仅以登报方式公告减资事项,而未直接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法定程序,参加决议的股东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坑8:公司与股东账户存在大量频繁资金交易,危险!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646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若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可以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分两种情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多个股东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万方建议:

经营公司不要轻易与股东私人账户交易。

法律坑9:为他人挂名做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黄老板是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是某法院多宗案件的被执行人。虽然黄老板从未沾手公司事务,但因其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负有监管职责。黄老板最终被移送拘留所关押15日。

万方建议:

1、不要轻易答应亲朋好友做“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股东,背后的法律责任可不是看起来那样光鲜亮丽;

2、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诉,一定不能置之不理,以为自己是挂名老板就可以高枕无忧,要积极配合法院找到幕后老板,否则难逃背锅侠命运。

法律坑10:一起做生意的伙伴同业竞争,还要求查账探听公司商业秘密

案例:(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29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拒绝查阅的前提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

万方建议:

两个方向三种方法,巧妙拒绝股东查账

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在以下两个方向作出努力:

首先,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该种情形包括: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其次,要举证证明股东一旦查阅了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此时可在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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