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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三种含义

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价值,怎么理解自由的含义也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米塞斯在《人的行为》中对“自由”有专门的讨论,本文试图予以概括,指出他是从行动学法则、政府和市场三个方面来讨论自由的。

自由与行动学法则有关

自由通俗地可以理解为“选择的范围”,选择的范围越大,越自由,那么选择的范围受什么限制呢?米塞斯认为人不可避免地受行动学法则的限制。行动学法则是从人最基本的特征中推导出来的,比如人要实现某个目标,就必须放弃另外的目标,以及人不能同时实现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换个说法就是人没有同时“实现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的自由,米塞斯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不能既吸毒又想过没有吸毒人的生活。再比如“坐吃山空”也可以视为一条行动学法则,说明储蓄积累的重要性。


以上是对个人来说的,放在“人与人”的背景下,行动学法则是指个体之生存发展及社会的良好运行所必须遵循的法则,比如,萨伊定律的基本内容“要获得就必须先生产”,再比如“分工协作”法则等等。行动学法则的作用是客观的,对人的约束是非常“硬”的,因此也构成了对人们选择的限制。“社会的”行动学法则也使一个人或国家不能实现互不兼容的目标,比如使全面的国有制与选择范围的扩大、丰裕的物质生活不能兼得,使通货膨胀与价格结构或生产结构维持不变不能兼得。


当然,一个人或国家确实可以做出违背行动学法则的选择,但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选择了侵略,那就要接受被反击的后果,选择贸易保护,就要接受消费者承受损失的后果。由于总是有某些人试图实施他们违反行动学法则的“自由”,这样必然会损害到他人的自由,这时社会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样就引出了政府。


自由与政府有关

分工合作的实现需要把反社会因素的加以限制,米塞斯认为政府就是限制反社会因素的手段,限制反社会因素的这一整套规则被称为“政府”,它是“运作社会体系的一个必要工具”,这套规则和行动学法则不一样,是人造的。


米塞斯说,自由和束缚的概念,只有和政府运作联系时才有意义。米塞斯不把政府视为自由的对立面,但同样强调政府必须受到限制,政府的权力应该仅限于“打击和预防反社会行为”,如政府的权力在这个范围内,个体是自由的。相反,政府的权力超出这一界限,就会缩小个人的自由。政府只是限制个体超出行动学限制的那些行为,如非正当防卫下的杀人放火这种不顾他人存在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仅限于维护行动学法则,假如个体已经遵循了行动学法则,那么就不应该受政府干预,如米塞斯说“在自由社会里,一个人守法就不会被警力搓揉”。


米塞斯提出了一个问题,服兵役与纳税是不是意味着对自由的限制?认为要看用于什么目的,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与抵抗侵略的服兵役,完全是必要的,不能被视为限制自由,相反,如被政府用来瓦解市场,那就是限制自由。所以米塞斯不认为所有的政府强制都是对自由的危害,与罗斯巴德的观点不太一样。米塞斯是从“维持合作秩序之必要”出发的,而罗斯巴德从自然法出发。


自由与市场有关 

从自由的角度看,自由的含义是一个人“只为服务自己而服务他人,不必服从和伺某一主子”,即只需要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他人,不需要为了他人而服务他人,如一个人必须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服务他人,那就意味着他是不自由的。米塞斯形象地说“谁都不必去吻他人的手背”。这种自由是市场提供的,因为市场意味着选择机会,没有选择机会的个体是不自由的,机会的多少又与市场的发展程度有关。


米塞斯认为个体自由受两个约束,一个是自然界永恒的稀缺性,另一个是市场的范围。“市场的范围”大致可理解为一个人通过市场可以获得的东西。比如,假如市场没有出现手机,或者说企业家没有把手机生产出来,那么消费者是没有选择手机的“自由”的,米塞斯“自由受制于市场范围”和斯密的“分工受制于市场范围”一样,都是重要思想。市场提供的东西越丰富,消费者选择的余地越大,个体越自由。工人、消费者、资本家与企业家都不必在一棵树上吊死,正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个体的自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扩大。


米塞斯非常强调市场对自由的重要性,他认为没有哪一种自由能够超越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自由。米塞斯把对自由的讨论放到对市场的讨论之后,有“自由在于市场”之意。他认为,“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就取消了一切自由”,如是集权社会,那就只剩下自杀的自由了。他举例说,假如政府控制了媒体,那么言论自由就是一句空话,把言论自由写在宪法上是没用的。正是市场(而不是某个人,或政府,或制度)保护了个体的自由,比如资本家不能随意摆布工人,那是因为那样做会损害他自己的利益。


米塞斯区分了自然法则、行动学法则与人造的法则(政府),而哈耶克对法则的区分是自然法则、人为的立法与演化的法则,两人对法则的区分不同,但也是相似性。这里要注意的是米塞斯“人造的法则”不同于哈耶克说的“人为的立法”,因为它不是某个个人或组织为了某个目的而立法的产物,而是人类意识到合作是他们的利益的产物,相反,它与哈耶克的演化规则倒是可以对应起来,因为从演化需要认识原则意义上说,演化的也是人造的。


结语

以上概括了米塞斯对自由的理解,要说明的是,这三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后两者建立在第一种之上。学术界通常说的自由一般是指第二种,即与政府相关的自由,这样,主要的问题就变成如何通过民主等手段,把政府关在笼子里,但从米塞斯对自由的理解来说,这还是有不够的。相比之下,米塞斯还强调了自由的另外两个方面,从而拓展了人们对自由的认识,对于人们理解自由也是很有帮助的。


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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